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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关于强化府院联动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意见法院关于强化府院联动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法院,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部署,以服务保障 大立案、大服务、大化解 三大机制建设为目标,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加强行政化解、司法化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
2、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化解的职能作用、司法化解的主导作用,以及化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对诉至法院的所有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均可以进行登记,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化解。坚持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化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诉前化解、调判结合原则。把化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贯穿于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化
3、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限适度化解,对没有化解可能以及不适宜化解的案件,尽快依法裁判。三、职责分工(一)涉诉行政机关。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确定涉诉行政机关。涉诉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法院通知进行化解的事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协商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化解。涉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化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
4、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建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与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环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指派有经验的律师充实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一线,助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二)法院。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立 登 字号方式予以登记,组织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尽力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化解成功率;要加强化解力量配备,将熟悉行政审判、善做群众工作、善于联络沟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一线,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要制定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台账,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行政争议化解案件的数据汇总;要加大与
5、各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力度,对于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司法行政部门。对涉诉行政争议,要在登记立案阶段积极引导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先行化解;审理中要加大化解力度,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化解,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三)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切实发挥好协调作用,协助法院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可明确专人负责行政争议化解事务,或采取预约化解、特邀化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平台,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指导;做好行政争议化解信息共享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行政争议
6、化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和进度跟进。四、健全制度(一)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政府和法院设立府院联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府院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府院联席会议,政府和法院主要领导共同参加,通报府院联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府院对接,通报行政争议化解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新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努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二)规范化解决策授权程序。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决策授权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化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应诉机关对出庭应诉人员的
7、化解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向法院出具载明化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需行政机关签章或化解协议内容超越授权权限,可将 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 约定为化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三)建立化解责任豁免机制。行政争议化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应诉机关及应诉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导致化解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上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四)建立过错追究机制。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范围,形成定期通报制度;做好化解、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化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化解协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可依法决定强制执行,对
8、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将其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争议多发或败诉率高的地方或部门,由市政府对其进行领导约谈;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对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月通报、季点评、年底考核;将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计划,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建立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开展行政诉讼模拟庭审
9、,组织学员模拟诉、辩、审不同角色,增强学员司法意识;在市法院建立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行政诉讼司法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学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深化学员依法行政理念,有效提升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解决行政诉讼 告官不见官 出庭不出声 问题,进一步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做深做实,推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建立行政机关层级参与化解机制。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明确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人作为化解员,直接与法院对接,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及化解工作;应诉机关领导班子对案件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化解方案后,由主管领导与化解员共同与法院接洽,协商化解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效性;经协商确定化解方案后,由应诉机关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化解,法院予以居中协调,力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七)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督导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的行政案件,由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请本级政府主管领导督办,由涉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化解,化解过程与化解结果报本级政府备案,凸显领导干部对化解工作的重视,增强化解的决策力度和协调力度。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