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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方案范文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方案范文一、 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 政策措施(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城乡低保必须具备以下x个基本条件:拥有本县农业、非农业户籍并长期在本辖区居住;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城乡居民家
2、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一般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家庭成员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门面经营、房屋出租或固定摊位、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或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除外)、大型农具、农机具等非基本生活必须用品的;x年内兴建高标准住房(政策性搬迁、灾后恢复、危房改造除外)、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申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额收费
3、学校就读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含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障金和长期在外固定打工)或有x个(含x个)以上人员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申报对象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等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有参加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员;户口在本辖区,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实际在外地区居住x年以上的(赴外地就学的在校生除外);采取回避法律法规手段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
4、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不应享受城乡低保的。(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区非农户可向受xx镇委托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
5、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xx镇委托的居委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农村居民提出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书,户籍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资产查询授权材料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居民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签字确认的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夫妻双方单位证明(原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镇困难群众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学校证明(原件),当月电费单据(原件),申请户全家合影照片(另附
6、电子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和资产查询授权书后,应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低保经办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予以回避。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民政所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根据入户调查、评议结果、信息比对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低保建议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
7、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xx%、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xx%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要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
8、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等情况;教育部门提供子女就学情况;社保部门提供就业、保险退休等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住房情况;金融机构提供存款、证券等情况;通讯部门提供家庭宽带使用情况;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商户等情况;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情况;住房公积金部门提供公积金情况。对于通过审批的城乡低保家庭,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建立最低生活
9、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在x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在x日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要定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三无人员 ,每年核查x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x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按季核查。县民政局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
10、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低保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并要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
11、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六)加强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
12、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三、强化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二)强化能力建设民政局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低保核查中心,配备县、乡两级低保专职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三)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切实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四)强化责任考核县民政局承担本县区域内最低生
13、活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社保、房管、交警、医院、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五)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除责令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调查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