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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调研报告我市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调研报告我市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调研报告一、目的意义我市是全省三大水泥生产基地之一,特别是实施“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市水泥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从传统产业发展成为梅州市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在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经济地位,为梅州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去年发生的一起3死4伤的安全事故就是很好的说明。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特别是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过渡期内的管理现状,推动水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协会于今年4月组织由8人组成的专家组,用一个月的时间
2、,对协会13家水泥生产会员单位开展调研。二、调研企业的类型这次到13家企业调研,其中3家新型干法旋窑企业,2家水泥粉磨站,9家机立窑企业,有代表当今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干法旋窑生产工艺,也有即将淘汰的机械化立窑落后工艺,既有正在进行产业转型的企业,也有引进先进生产设备进行节能升级的企业。可以说选定的调研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调研内容按水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验收细节和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内容进行。重点调研:1.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情况;2.员工三级教育情况;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安全会议制度执行情况;5.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工作步骤1.协会专门召开专家专题会议,研究调研内容和
3、方案;2.向受调研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先按水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验收细节自查;3.专家到企业实地调研。五、调研方法专家组到企业:1.听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汇报;2.查阅安全管理台账;3.生产现场检查;4.专家组企业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通过调研,专家组认为:一是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二是经过几年的标准化建设,我市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岗位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三是大部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抓得比较好;七、存在问题专家组在调研中,还发现如下存在问题:一是安全防护栏的问题:有的厂磨机电机
4、没有护栏,有的电机没有护罩;二是消防器材问题:有的操作室无灭火器;有的有灭火器,但悬挂不规范或灭火器已过使用期限;三是岗位责任制落实问题:有的操作室无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有的有但被灰尘遮住;四是机电设备基础管理问题:设备无安全运行记录,班组无交接班记录;电力配电箱、盘、柜缺少定期的维护保养,蜘蛛网、粉尘遮盖现象较为普遍;五是危险点、隐患点识别问题:部分险源、险点无安全标识;六是安全应急预案管理问题:部分企业缺乏事故应急预案或编制的预案不切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操作性差,缺少演练;七是安全疏散通道问题:有的通道被设备配件等物件占用,有的安全疏散通道缺少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八是企业员工素质问题:有
5、的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但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既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也不熟悉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九是安全教育培训问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比较欠缺,未能严格执行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员工转岗、复岗培训制度,经常性的在岗培训基本未开展。十是安全投入问题:有的企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缺少或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有的未按政策法规要求全员缴交社会保险;有的机立窑企业认为按产业政策即将淘汰,对生产现场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投入不足。八、专家建议1.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大于天、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意识,落实
6、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和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下,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法律意识的高低、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与绩效。事实证明,凡是一把手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企业,其各级安全责任人责任就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投入就有保证,安全工作实际效果就好,隐患就少,事故就少。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学习,增强安全法制意识,并贯彻与落实到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尤其是面
7、临即将淘汰的机立窑企业,不能搞短期行为,安全生产管理只有加强,不能放松,全力确保过渡期间的不出事故,不出大的事故。而产业升级或转型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产业升级或转型的企业的契机,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基础。2.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加大安全基础管理力度。从此次安全生产调研活动来看,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仍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高、现场安全隐患不少,问题的存在还是基础管理的问题,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够牢固,今天不出问题,不代表明天或后天不出问题。建议各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
8、训、机电装备、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加强与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打牢企业本质安全生产基础。其中重点:首先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四落实,消除事故隐患与根源;其次是重视与加强员工队伍的素质建设。企业要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强企业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各级员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学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狠抓班组安全建设、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换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教育。只有员工安
9、全技术素质提高了,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也只有员工素质有保证,企业各项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消除事故,真正实现“三不伤害”。扩展阅读: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QBAQ/SJ2021A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2021-09-01发布2021-10-01实施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环科制订修改页序号修订内容日期1制订审核批准目录12.1目的312.2适用范围312.3职责3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312.4.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3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4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512
10、.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512.4.5事故处理6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712.4.7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912.4.8事故档案912.5相关记录9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2.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3职责12.3.1生产厂长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12.3.2安全
11、环保科1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2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3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4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12.3.3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12.3.4其他部门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12.4.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
12、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1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1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3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小时内向车间、生产部、安环科报告、车间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部。4发生重伤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14、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最高管理者。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或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的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很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
15、总经理报告;8事故报告后发生新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补报。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及方式:12.4.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车间、部室。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12.4.3.2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1本制度4.2规定的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在进行口头报告时,除上款内容外,还应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在口头报告后,事故部门
16、、车间必须配合生产部、安环科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2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1公司生产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委会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部室、车间通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车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
17、公司生产部。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8、第493号)及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它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
19、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d)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2.4.5事故处理1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2一般以上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日。3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
20、,公司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在安环科备案:(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本制度4.1款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界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
21、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处理。2责任认定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依据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3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说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完全由个人失误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负直接责任:a.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
22、事故的。(2)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a.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b.作业现场监护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c.未采取相应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强行组织工人作业的。(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
23、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粉尘、噪声或其他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4)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二)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三)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
24、例分担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大小、伤亡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车间)领导给予如下处理:(一)轻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轻伤事故,扣除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2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此标准加倍考核;一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600元,并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二)重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重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500元,并给予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公司生产厂长当月工资200元,,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1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职员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两人以上受重伤的,按此
25、标准加倍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生产厂长当月工资6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伤亡情况,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同时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200元;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无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4.6.3事故发生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直
26、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者虚报事故的;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12.4.7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12.4.7.1根据调查组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制定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限并进行记录和跟踪验证。12.4.7.2事故发生部门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调查处理完后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发出书面通报。各部门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12.4.8事故档案12.4.8.1公司各部室、车间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环科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12.4.8.2事故档案的内容:a)安全事故登记表b)事故调查处理报告c)照片、图片、资料等。12.5相关记录工伤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