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居民居住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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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地搬迁居民居住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易地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居住簿适用范围为XX县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跨区域安置群众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第三条 XX县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跨区域安置群众的居住登记和居住簿申领、发放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居民居住簿限XX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是居住登记机关进行居住调查、信息登记的主要依据,是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依法享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2、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具有证明居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作用。第五条 县发改、科教、公安、民政、司法、人社、住建、卫健、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居住簿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搬迁安置居民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移民部门负责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名单的审核,公安机关负责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居住登记和居住簿的受理、制作、发放等工作。第七条 各镇(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居住登记和信息采录等工作。 第二章 居住簿申领和发放第八条 县移民办应对易地搬迁入住人口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为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办理居住簿。未经移民办核对的数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居住簿。第九条 易地搬迁安置居民办理居住簿时,应持迁入地镇(办)出具的包括此文仅供部分参考,如需定制此类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写作定制,联系客服写作!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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