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管理论文(共3199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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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管理论文(共3199字)一、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的SWOT分析(1)S(Strength):管理社会化的优势。管理主体由军队转变为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军队和政府的职能划分,减少了军队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政府距离随军配偶的“信息源”更近,获取核定信息的途径便利,成本更低,且可以实现对核定对象的更为客观的评价,进一步实现待遇享受对象、时间起止的精确化保障。管理社会化避免了经费在军队、地方政府之间的“迂回流动”。统一社会保险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主体,明确政府在后者上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将后者更好地融入地方政府社保体系。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必

2、然产物,单靠市场是无法解决的,政府调控手段是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利用较于军队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再就业难的问题。(2)W(Weakness):管理社会化的劣势。实现军队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依然需要军队的参与。随军配偶的身份识别,是该项政策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较之“管理主体为军队”的管理体制“,管理主体为政府”的管理体制,因不能及时掌握军人调动、婚否等信息,可能会出现的政策漏洞非随军配偶享受该项待遇、随军配偶两地(多地)享受该项待遇等。(3)O(Opportunity):管理社会化的机会。第

3、一,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提出后勤建设要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迈进,军队不能办“社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契机;第二,地方社会保险正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发展,管理体制积极优化,各管理部门也在加大整合、协调力度,这些都为军队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提供了条件;第三,军队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军地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提供了可行条件。(4)T(Threat):管理社会化的威胁。办法虽然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发实施的,但受制于部门利益,转变管理主体难度比较大。转变管理主体后,虽然离“信息源”更近,但信息分散存在政府部门、银行等机构,如何整合汇总信

4、息,是一个难题。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的路径和措施(一)转变管理主体(1)加强顶层设计,破除部门利益,从制度层面上明确军队和政府的管理范围,以“战斗力标准”界定好军队的职责范围。军人配偶的失业问题作为军人职业的连带风险,既是个性问题,也是共性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军人配偶的失业既属于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失业,也是军队这个公共部门在提供国防安全时所产生了负外部性。政府作为经济宏观调控和民生保障的管理主体,应该承担起解决失业问题和消除国防安全负外部性的责任。军队则应该聚焦战斗力,甩开不必要的包袱,精兵简政,来提供更优质的国家安全这项公共产品,以弥补这种负外部性

5、所带来的损失。(2)构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基本框架。第一,从经费运行方面,经费收入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支出由军队驻地政府部门负责,地方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向上请领经费,年底根据实际支出上报决算,实报实销。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属地原则,生活补助部分按照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社保部分按照属地社保平均工资直接缴纳至社保机构。第二,明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相统一。民政部门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为:核实军人配偶未就业信息;协调军队单位核实军人配偶随军信息;组织发放军人配偶

6、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为军人配偶缴纳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第三,设计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流程。首先由军人配偶提出申请,然后由民政部门核实其未就业情况和随军情况,核定其是否应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然后抄送军队单位核实,并予以公示。在享受期间,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如就业、离婚等),由民政部门及时予以停止。军人调动时,及时停发、停缴,并将社会保险根据相关办法,转移至调动地社保机构。军人配偶到达调动地,重新提出申请,由调动地审核相关条件,核定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军队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及时告知驻地民政部门。(3)增加就业指导。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应该

7、是一种过渡性、弥补性的待遇,是为了缓解失业随军配偶的生活压力,填补随军配偶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空白。基于以上目的,应加强在随军配偶就业上的指导、扶持力度。应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经验,落实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时间、比例,增加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明确随军配偶在就业上的优先权。同时,应从制度上明确失业随军配偶在享受待遇达到最大时长时,不能拒绝由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结合当前我国政府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随军配偶管理的需要,提出三点设想来健全信息化管理手段。(1)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性在于信息的开源。当前,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在于信息

8、资源独立存在于政府部门或军队的各式信息系统中,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因此,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实现与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数据相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这是建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衰减、失真的问题。(2)理清信息管理的关键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关键点是随军信息和失业信息。随军信息可分为“是否为军人配偶”和“是否随军”两个关键点,其信息的源头是驻地军队和民政部门。要核实“随军信息”,就需要与军队、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失业信息的核实,受制于当前市场就业形式多样化、税务征收制度落后、失业登记

9、制度不健全等客观条件。在客观条件理想的情况下,失业信息的关键点可分为“是否登记失业”、“是否缴纳税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核实这项信息关键点,需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税收系统、失业登记信息、社保系统、银行系统等的信息共享。(3)确定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标。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核定待遇享受对象的即时性,即通过控制信息关键点,当信息源发生变化时,可即时确定或取消某个随军配偶的待遇享受。但从客观条件来看,现阶段要实现上述目标不太现实,因此在建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时,应该搞好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把信息系统的建设

10、纳入到政府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中去,逐步实现最终目标。(三)加强监督制约办法明确的管理主体也即权利主体是军队政治机关,但办法并未明确其管理责任(惩罚措施)。同时,办法也未对随军配偶故意骗取待遇的行为在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说明。在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后,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出现,应当明确权利主体(民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应加强对随军配偶待遇享受条件的审核力度,对有故意骗取待遇的行为应从制度上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效果发挥,保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信息系统与管理学院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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