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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苏州文化产业的影响效应(共3042字)【摘要】本文在营改增背景下结合了苏州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强调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支持文化产业上要相互融合,并以此为主线贯穿全文,通过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苏州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苏州;文化产业;营改增;财税政策一、营改增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分析(一)征税环节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文化产业原来在流通环节主要以征收营业税为主,而营业税的特定在于对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且不存在类似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而如果产业内的流通环节越少,则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对于部分流转
2、环节的产业而言,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能并不突出,但是对于新兴的文化产业而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就逐步体现出来。文化产业中主要是新兴的现代服务业,这些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是业务相对比较多样,复杂,而且流转环节也比较多,而流转环节越多,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营改增”对于产业链比较长的文化产业而言将会起到减少重复征税,降低税负的作用。(二)税率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文化产业类企业的营业税主要以5%为主,而“营改增”后文化产业类企业根据销售规模大小将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并会出现两种情况的税率,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文化类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将以6%的税率为主,虽
3、然比原来的营业税的5%略有上升,但是由于启用增值税后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负应该低于6%,而总体应该有所下降。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文化类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但是其增值税税率仅为3%,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型的文化类企业“营改增”也有于其税负的降低。通过上述定性分析,“营改增”将导致文化产业类公司在税负上有一定的降低。二、苏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文化产业的内核价值需要拓展每一个产业都有其内核价值,而文化产业的内核价值在于以文化作为价值的中心,通过文化价值的创造,流转,分享等活动,来满足对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而这种内核价值更多地将以文化服务的形式出
4、现在人们的面前。而从目前苏州整体的文化产业来看,文化工业制造业依旧是苏州文化产业的重大组成部分,而文化工业制造业主要提供的是文化类的产品,对苏州文化产业内核价值的推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苏州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城市,文化类产品出口比例较高,因此整体而言,比重较高的文化工业制造业对苏州文化产业的内核价值贡献较为有限。(二)文化服务业的产业链尚需延展虽然苏州的整个文化产业在近几年来有了较快的进步,但是其中文化制造业的发展为主,而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服务业由于在起步晚,发展相对滞后于文化制造业,并且也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文化产业链,文化服务业和文化制造业存在相互独立,各自为阵的现象,文化类企业各自分散在
5、文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各自只能实现在各自领域的价值,且很难创造附加值,而文化产业本应该是一个多领域的价值发现、创造与最终价值的实现过程。以美国好莱坞为例,除了推出好莱坞电影,还会形成同名的网络游戏,小说,漫画,以及玩具,模型,主题公园等,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文化产业链上的各个因素,同时还对产业链进行不断的衍生和发展,创造更多的文化产业附加值,而这些附加值远远超过了电影本身,并且反过来又促进了系列电影的后续发展,从而实现了文化产业各个环节的良性循环。而苏州目前尚未形成如此规模的产业链。三、苏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一)细化文化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上述的营改增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苏州的文化产业
6、类企业部分是由于营改增导致税负降低,也有部分企业导致税负增加,这与该类企业所在的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必须细化文化产业类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于由于营改增导致税负上升的行业应该增加税收的优惠力度,比如可以采用先征后返的财税政策,通过财政返还的形式来减少该类企业的实际税负,从而抵消由于营改增导致的税负的增加,真正实现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文化产业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提升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规模及针对性由于文化产业类企业分类较广,行业较多,不同文化行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又有不同的项目和资金需求,因此政府的文化产业的引导资金必须区分不同的行业及不同的发展阶段的
7、资金压力,形成相对具有专属性及针对性的引导资金,并且针对不同规模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形成不同类别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在某些类型企业中的集中,而影响其他类型文化类企业的发展,另外由于笔者上述分析了目前财政引导资金规模相对有限,因此必须提升引导资金的规模,可以采用建立多渠道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渠道来筹集资金,如采用众筹模式等。(三)改变引导资金的发放形式及监管模式原先的引导资金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企业,从而在引导资金投放以后缺乏对后续资金使用的监管,因此必须改变原来资金的发放形式,如采用按比例发放,以奖代补等形式。如对于文化类企业前期先发放项目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启动资金或者投资性补贴资金,用于购
8、置固定资产,从而鼓励文化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后期当该文化类企业实现申请引导资金时的预定目标,则以奖励形式发放给文化产业类企业,而该比例的发放取决于文化产业类企业的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的规模等。而如果此类文化产业类企业能够提前完成预定目标或者项目取得了重大突破,则在原先的引导资金的基础上可以增加额度作为优秀奖励性资金鼓励文化类企业的创新和不断的突破,如取得省级,国家级以及国际级的荣誉等,并可以考虑在此类企业中实行税收的先征后返,尤其是针对文化产业类企业中的纳税大户,以财政资金的返还形式鼓励该类企业的经营并对其他文化产业类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通过上述形式政府部门可以有效监督引导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可以及时控制剩余引导资金的发放,通过对引导资金的有效监管实现财政引导资金投放价值最大化。参考文献1华民.走出中国经济“新常态”论理论误区:中国经济高增长并未终结J.人民论坛,2014(6),:2-10.2安体富,张新.试论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J.经济研究参考,2014,(38):20-21.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计数据Z.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