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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利益平衡与出版业发展探析(共1908字)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制度设计和著作权法修改的指南。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法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传播者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具体内容中专门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项人身权和财产
2、权),“权利的限制”(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合理使用),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著作权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解决相互交织的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这些冲突利益的大体平衡。著作权利益平衡总是体现为一种状态和过程。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著作权法在对著作权人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作为一种过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这种协调平衡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从印刷技术到广播电视技术,再到数字网络技术
3、,著作权法与新技术的每一次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但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或者扩张著作权人的权利、缩小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或者扩大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缩小著作权人的利益空间,使矛盾得到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这可以从20世纪末至今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著作权法以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现象得到印证。因此,不论技术如何进步,社会如何发展,著作权法总是在各种利益冲突之中追求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出版领域,围绕著作权作品的生产、传播、消费活动形成了作者、出版者以及使用者三大不同的利益主体,作者希望自己的创作活动得到合理报酬,出版者期待传播活动得到回报,使用者追求自由和广
4、泛地使用作品,因此维持作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作者、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追求的目标。正是在利益平衡精神指导下,著作权法通过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出版者权利,并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促进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促进出版业创新、知识共享,从而推动出版业的持续发展。新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应用催生了各类新业态,数字技术改变了出版媒介和形式,传统出版逐步转型升级,“媒介融合”受到主管部门的大力推进,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并生成作品,网络出版、知识服务等也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浪潮之中。在出版领域,既有新的技术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如数字水印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也有新的技术被用来为盗版侵
5、权活动提供服务,如盗版技术、零成本复制技术以及秒速传播技术等。其实,技术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但技术的产生、传播与应用会受人类意识的干预,其应用目的及应用结果却有好坏之分、善恶之别。我们既要看到新的技术为著作权法建设带来的机遇,为完善著作权保护提供的路径。比如,区块链技术为著作权保护,尤其是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了机遇,区块链技术有利于降低著作权管理成本、解决版权登记和举证问题、解决对第三方机构的不信任问题、促进著作权相关主体间利益的公平分配等,有助于解决数字版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孤儿作品”等著作权难题。同时,也要看到新技术的发展加剧了著作权利益的失衡,导致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基于传
6、统出版模式下的著作权利益平衡被打破,给出版业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因此,实现出版业的创新发展,可从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上重构作者、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出版业发展奠定基础。在制度设计上基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精神,合理解决新技术带来的矛盾、冲突,维持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施路径上,一方面合理保护作者权利、激励作品创作,同时增强出版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作品传播,积极推动出版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适当增加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类型,保障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同时提高全民著作权意识,合理使用作品,改善出版业发展的环境。这样,既有利于构建出版业创新与知识共享的协同发展机制,又能服务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