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民商法的冲突协调(共3638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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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民商法的冲突协调(共3638字)摘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指的是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对公司或债权人应负担的民治赔偿责任为标的一种保险方式,当前已经被广泛的进行推广和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责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问题,减少民事赔偿所造成的正常活动压力,从而实现正常的行为交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之处的,同时民商法也将直接的影响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还需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对二者之间进行协调。本文主要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希望为二者的和谐发展提供有益建议。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民商法;冲突与协调近年来董事责任制度

2、逐渐的趋于完善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董事责任也逐渐的强化。为了能保证董事积极的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出自身的管理才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显得格外的重要。从2001年开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开始出现并逐渐的确立,在其发展过程中与民商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问题,为了促使其作用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规定,促使其与民商法之间能相互协调,共同进步。下面将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一、董事责任保险概述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主要在于其保险的对象是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第三方提供保险服务,减少其民事责任的赔偿。董事责任保险不属于民

3、商法体系当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为了能保证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在工作当中更好的发挥出其本身的价值和工作管理能力,需要对此制度进行适当的补充。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两项制度当中从董事的立场上来看当中既包含了相同点,同时也包含了一定的不同之处1。董事责任保险一开始是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展到了美国,并得到了全面的进步和实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实施当中是面临着一定风险问题的,一旦风险降临那么所造成的责任不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能承担的。从该项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上看来,随着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这样的责任保险就显得更加的重要。众所周知,公司

4、的经营发展当中势必会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风险问题的,也会受到各种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因此保险制度就成为了现实性的需要,其重要性逐渐的凸显出来。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冲突(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在一家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的风险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董事的判断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在发生了风险问题以后如果董事能够认真的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责任承担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也不能保证其在诉讼的过程中就一定能够取得胜诉。由于董事的判断失误而导致的经营问题发生和可能是需要面临着巨大的赔偿的,其结果可能会导致企业发展直接的受到影响,甚至难以经营下去。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责任可

5、以通过保险方式来给予填补,那么董事就能在工作当中无后顾之忧,更好的发挥其本身的经营和管理才能,这对公司未来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2。同时,董事的个人财产都是有限的,一旦发生了纠纷问题以后需要承担大额的赔偿款,通过董事责任保险能让董事的个人损失和企业的损失都降到最低,为其经济提供保障。我国的民法对赔偿设置了相应的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主要就是为了能有效的制裁不法行为并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受害人权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是不存在明显冲突的。但事实上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发生了风险以后,是将企业原本的责任转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头上。那么会有人想到,这样的做法会不会

6、让董事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对于董事来说他们是否还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于这样的问题相关的学者也发出过疑问,美国的著名学者曾经指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为了补偿那些不适用公司制度上的损失问题,但却可以允许保险公司代为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的公共理念是不相符的。(二)保险费与董事责任负担的冲突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明确的表示了,上市公司是可以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但本身是用于补偿民事赔偿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最终的受益人却是董事个人,那么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应该由公司缴纳。对这样的问题当前阶段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当董事的责任与公司的补偿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制度无论对公司

7、还是对董事个人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出资缴纳保险费用也是无可厚非的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终受益最大的是董事,因此这部分的缴纳费用由董事自己承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实上对于公司不能像董事提供补偿的那一部分责任,公司用公司的资金为董事购买保险无法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导致公司出现资金上的流出,因此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观点认为公司方面提供一部分的保险费用,另一部分的保险费用由董事承担,这对公司的利益保障来说是最为合理的。从董事的角度出发,如果公司不愿意主动为董事购买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了风险问题,仅仅依靠董事的个人力量来进行责任负担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反而会给公司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因

8、此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民商法当中有着董事敬除公司章程以外不能随意进行合同签订和交易,因此在保险费用承担问题上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协调(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为了保证民事赔偿当中的一直违法行为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可以适当的对保险法和公司法进行调整,并且要严格规范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统一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的标准。并且公司自己对本公司的董事提出的责任保险赔偿诉讼不能在保险范围之内,促使董事能受到一定的压力,感受到可能得不到保险所带来的工作责任4。同时可以设定出相应的可扣除额,也就是公司补偿的金额和董事培

9、养的金额不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是由被保险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己承担,当然具体的金额需要双方协商确定。这样一来能有效的防止因极为小额保险而频繁的请求保险最终造成的保险费增长情况的发生。同时也能保证被保险人的责任不会被完全的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必须自我承担一部分责任。(二)保险费用支付行为的合理化协调美国在对保险费用支付的合理化方面,首先采取的是公司支付90%,董事个人支付10%的方案,但事实上董事支付的10%保险费,通常因公司为了能够留住高级职员,所以会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增加董事的报酬或者提供补偿,也就是最终还是公司进行了百分之百的支付5。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在当前阶段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调

10、整。对此可以通过调整公司法,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方式进行控制,给予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同时也要对一些必要的责任履行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促使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在我国更好的普及和应用。四、结语我国经济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实施。本次研究中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矛盾和协调进行了分析,但其法律问题远远不仅限制于本文研究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参考文献1陈楠浅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04):1201302孙非亚董事赔偿责任追究与董事责任保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03):64693刘剑刃现行公司法背景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07):77804蔡元庆论美国的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5(03):54565黄华均,刘玉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13(04):6469.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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