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朝对巫俗信仰的社会认知和二重文化信仰结构的形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朝鲜朝对巫俗信仰的社会认知和二重文化信仰结构的形成.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朝鲜朝对巫俗信仰的社会认知和二重文化信仰结构的形成摘要 贯穿朝鲜半岛传统社会的文化信仰有两大体系:以男性为中心的儒家文化信仰和以女性为中心的巫俗信仰。巫俗信仰因其不合理性、非伦理性、非经济性,在朝鲜朝受到儒教文化的打压和排斥。但是国家对待巫俗信仰的政策和态度自相矛盾,如组织巫觋参与一些祈福禳灾、医病祛毒活动,并给予这些巫觋相应的身份认可。同时官署和宫中嫔妃好巫、民间崇信巫俗信仰。朝鲜朝后期,儒教文化与巫俗信仰在乡村社会的对立与争夺进入胶着状态,乡村社会文化信仰二重结构逐渐形成。 关键词 朝鲜朝;巫俗;儒教;社会功能;二重结构 中图分类号 B312.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
2、07(2022)01-009-06 收稿日期 2021-12-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FMZ010。 作者简介 张国强,文学博士,大连外国语大学韩国语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韩民俗文化比较。(大连 116044)贯穿朝鲜半岛传统社会的文化信仰有两大体系:以男性为中心的儒家文化信仰和以女性为中心的巫俗信仰。二者从朝鲜朝开始相互对抗、融合,形成了传统社会文化信仰的二重结构,推动着朝鲜半岛文化生活的变迁和发展。日本学者秋叶隆,韩国学者崔吉城、任敦姬等分别从民俗学、社会人类学和比较文化学的角度,对朝鲜半岛文化信仰的二重结构进行过研究。本文从巫俗文化史的角度,梳理朝鲜朝
3、对巫俗信仰的社会认知,探索朝鲜半岛文化信仰二重结构的形成过程。 (一)儒教对巫俗信仰的认知 朝鲜朝(13921910)是朝鲜半岛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实行崇儒抑佛的政策,儒家思想被确立为治国理念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运行规则,进而上升到了信仰的层面,发展成为儒教。儒教视巫俗信仰为异端左道,推动国家出台黜巫、禁巫政策。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认识:巫俗信仰的不合理性;巫俗信仰的非伦理性;巫俗信仰的非经济性。对此,具有代表性的是世宗十一年(1429)九月,柳孟闻在上疏文中的批判: 国家参酌古今,制礼作乐,其于祀事,各有等级,而禁淫祀之令,载在。今之世俗,尚循旧习,惑于巫觋妖诞之说,是崇是信,或家或野,无地不
4、作,以至u分越礼,名山之神,皆得而祭之,荒淫耽乐,糜费家产,恣情极欲,混乱男女之别。非惟庶民为然,卿大夫之家,习以为常,或称祈恩,或称半行,恒歌恒舞,往来络绎,甚者率其妇女,躬自祈祷,恬不为愧。又以先祖之臧获,称为卫护之奴婢,使先祖之神寄食于巫家,神如有知,其肯享之乎?臣等以为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伏望殿下亟罢国巫,如有祈祷,特遣朝臣,以礼祭之。自卿大夫以至庶人,所当祭者祭之,不近巫觋之徒,其巫家卫护奴婢,悉令属公,永绝巫觋之风,以断妖诞之俗。1(23) 由此上疏文可以看出,儒教认为巫俗信仰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巫俗祭祀不合礼制,属于“淫祀”。儒教祭祀体系“参酌古今,制礼作乐,其于祀事,
5、各有等级”,1(23)对参与祭祀者以及祭祀对象的身份等级都有严格的规定,受到国家的认可纳入祀典。那些没有载于祀典,即超出规定的祭祀则被儒教反对。巫俗祭祀处于儒教祭祀等级之外,被认作“淫祀”。因为巫俗信仰属于混杂的多神崇拜,所以其祭祀对象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巫俗神存在于民众一生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生活空间,掌管着人间生老祸福等一切命运。巫俗信仰在发展过程中,民间神灵、儒释道三教的诸神均照单全收,加以改造,变成巫俗神。甚至一些非人性化的神秘存在,比如不净、零丁、瘟疫等等,凡是对人类命运能产生影响的一切神秘力量和神秘存在,均作为巫俗神来祭祀。巫俗信仰的祭祀对象没有什么等级之分,名山之神皆得而祭之。其次
6、,巫俗信仰的效能不可信。譬如治病是巫俗的重要职能之一,朝鲜朝巫俗治病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举行野祭等仪式驱除病灾,去巫觋家中“避病”,向巫觋家中送“代命奴婢”。在儒教看来,这三种方式无一可信。朝鲜朝儒学者编撰出版了数种医学书籍,成宗五年(1474)韩继禧在其编撰的针灸书序文中提到编撰目的是为了改变民众有了疾病去寻求巫觋和淫祀的现状。朝鲜朝儒学者南孝温、金时习等,从性理学鬼神论角度对巫俗信仰进行了根本否定,认为鬼神不过是很缥缈的气运,不可能影响人的吉凶祸福。 巫俗信仰的非伦理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将祖先牌位供奉在巫觋家中进行祭祀,“使先祖之神寄食于巫家,神如有知,其肯享之乎?”1(23)这明显是一种
7、不孝的行为。对祖先的“奉”是儒家文化的精髓,祖先祭祀应该按照儒家礼仪来进行。而在巫俗祭祀中,祖先也是重要的祭祀对象,有的在巫觋家中祭祀祖先,有的在野外祭祀(野祭),有违儒家伦理。二是女子参与巫俗祭祀,“混乱男女之别”。世宗十二年(1430)五月司宪府启:“会饮则已曾禁之,而神祀无禁,故无识之徒,托以神祀,多备酒食,聚会男女,沉酗糜费,以至歌舞街衢,甚榉彭胱越袼渖耢耄家内男女外,禁其杂人。”2(17)以男子为中心的儒家文化在根本上排斥女子,否定女子地位。儒家文化的宗庙祭中,女子是无权参与的,女子参与祭祀的行为有违儒家伦理。此外巫俗仪式中男巫装扮为女巫举行祭祀,观众男女混杂、饮酒歌舞,这些行为明显是有违儒教文化的伦理。 巫俗信仰的非经济性体现在家庭中投入巫俗信仰的费用庞大,包括准备酒食等祭品的费用、付给巫觋的辛苦费等。世宗七年(1425)八月咸吉道察访使辛引孙启:“本道风俗,崇信巫觋。必宰牛祀神,且为宴客之供,口腹之养连续屠宰。一岁宰牛不啻数千。民俗习以为常”3(24)牛本为农业社会家庭的主要财产和生产工具,巫俗仪式以牛为祭品,祭祀结束参加者一起分享,每年宰牛数千,花费甚巨。如世宗八年(1426)十一月,司谏院上疏所述“群饮靡费,倾家破产。一遇水旱,则辄有饥色,流弊可虑”,3(25)即因为举行巫俗祭祀花费巨大,常出现倾家荡产者。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