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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合同基本特征及风险剖析(共185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将供用电合同定义为“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力专业用语就是,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电网的供电能力,就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与电费结算方式等事项,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1供用电合同及基本特征1.1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应,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1.2供用电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即成立的合同。只要供用电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供用电合同即成立生效。由于电力交易的特点,供用电双方就供电方案达成一致,是供用电合同成立的要件。1.3供用电合同的继续性。继续性合同是指债务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由于电能的随时生产、随时使用及不能储存等物理特性,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供给特点,合同的履行时间跨度没有限制,这些特点决定了供用电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1.4供用电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有关法律规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由此制定了用户不得转供电等法律规定。1.5供用电合同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供电企业为单一的民事主体
3、,但由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其具有管理职能,形成了供用电合同中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存。主要表现在:供电企业受供用电合同的约束,但基于电网安全运行需要加强对用户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甚至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用电人的违法用电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措施予以制止,包括中止供电。用电人的用电行为会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影响,所以用电人在依法享有用电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与用电权利连带的法定义务,如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设计、安装、维护用电设施等。1.6供用电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对违约责任追究具有单方强制特征。如对用户超合同用电行为有强制扣减电能量的处置权;对
4、用户违章用电、窃电有追收法定违约使用电费和中止供电的处置权等。同时,供用电合同中的赔偿是按照实际损失电能量的倍数赔偿,这是为了鼓励和保护供用电交易活动而采取的切合实际的赔偿原则。2供用电合同管理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2.1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较低。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较低,给供电企业运营带来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法律风险。没有书面供用电合同为依据的事实供用电关系,使用电方的权利义务未明确约定,供电企业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供用电合同方面居于不利地位。如一旦涉及送达停电、欠费通知,容易在送达地点、送达对象等方面出现争议;由于对电费交付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书面约定,在是否构成欠费违约时容易出现争议;对供电方
5、式、用电性质没有书面约定,一旦用户违约很难追究其违约责任等。2.2签订供用电合同随意性强。有的供电企业将供用电合同看作是一个手续,使用的大多是上级制定的格式文本,甚至在签订好的供用电合同中存有大量空白,有的竟然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没有充分运用合同做好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有的供用电合同中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需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有的合同简单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等,无法涵盖复杂的实际情况,针对性、有效性不强。2.3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尚不规范。供用电合同签订后,用户用电情况是变化的,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用户履约情况等,这些变化都应当体现为供用电合同的变更。供电企业营销人员往往重视用电业务的调整与变化,却忽视对书面供用电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既无法准确掌握自身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完全与适当,也无法准确了解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者并不是实际用电人(如租赁、承包等),使原本只有实际用电人履行的义务却因无供用电合同的约束而难以落实,加大了供电企业的风险。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