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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
2、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
3、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三、整治重点(一)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二)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4、,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2*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2*版)(卫医政发202*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
5、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2*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2*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四、工作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202*年1月31日以前)。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二)清理整顿阶段(202
6、*年3月31日以前)。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2*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28号),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2.通过清查,要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类别、地址、诊疗科目情况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情况等;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护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资质等。此项工作可以结合我部开展的医疗机
7、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建设进行。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抽查过程中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项整治专家组,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审查有关医务人员的资质,现场考核其知识能力、技术水平等。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总结验收阶段(202*年4月-5月)。202*年4月30日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卫生部,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现状(包括机构、人员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8、5月,卫生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例实施督办。(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
9、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方式方法合法合规,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工作经验,严格准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
10、督,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扩展阅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
11、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文宝、李大川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传真:010-68792196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三、整治重点(一)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二)依法
13、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2*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14、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2*版)(卫医政发202*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2*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2*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四、工作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202*年1月31日以前)。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
15、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二)清理整顿阶段(202*年3月31日以前)。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2*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28号),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6、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2.通过清查,要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类别、地址、诊疗科目情况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情况等;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护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资质等。此项工作可以结合我部开展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建设进行。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抽查过程中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项整治专家组,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审查有关医务人员的资质,现场考核其知识能力、技术水平等。凡违反有关规
17、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总结验收阶段(202*年4月-5月)。202*年4月30日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卫生部,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现状(包括机构、人员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5月,卫生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例实施督办。(二)密切配合、
18、相互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方式方法合法合规,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工作经验,严格准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