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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 篇一: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廖鸿程 武保华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02年7月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受B公司原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权限,经销B公司某产品。2002年10月,双方签订顺延协议,约定A公司总代理期顺延1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协议还约定,A公司在2002年度应完成4万台经销商品的销售目标,若未能实现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且在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具体的代理权协议书。截至2002年底,A公司实际销售经销产品约3万台,B公司遂以A公司未完成该年度的销售目标为由,解除合同,
2、终止了A公司的总代理资格。因A公司在顺延协议签订后就着手制订次年的营销计划,增加经销产品库存和市场宣传推广,B公司解除双方的经销关系,给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就该争议,双方协商未成,A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经销合同性质与”总代理”的法律解释 在当前的商业领域,借助经销代理这种模式,制造商可以有效的控制产品的销售行为,维持稳定而有效益的价格,保持产品的信誉,并通过市场推广安排,分摊营销成本。但其要负担一般购销合同中所没有的价格优惠和库存产品的召回等作为回报。而作为经销权授予的代价,经销商则必须承诺具备必要的营销条件,完成最低的购买和库存量等义务。经销合同的核心就是以上所列的授权、供货与销
3、售、营销安排、存货召回等内容。所以,经销合同在性质上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通过综合性的产品营销制度安排,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契约。 ”总代理”是一个商业术语,虽有”代理”两字,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性质和效力。其本质上则是对销售行为的一种授权,即经销权,在表述上一般表现为:供货商授予经销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经销商品的销售权,独占的销售权甚至可以排除供货商本身在该区域的直接销售行为。在”总代理”这种模式下,经销商赚取的差价利益直接归于自身,而不是转交供货商。而且经销合同一般都明文约定:任何一方均不构成另一方的代理人资格。 所以,本案中,A、B两公司并无民事代理之实,双方的法律
4、关系只是以经销协议为基础的货物买卖关系。 二、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是真实、有效的。B公司以A公司未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为理由,在2002年底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双方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且,B公司已经审查同意A公司2003年的市场计划,并且没有及时就2002年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与A公司磋商,也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可见,B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B公司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B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关于违约责
5、任,合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和赔偿损失等形式。这些形式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结合案情来看,本案只能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指违约方因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在性质上是一种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债务。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且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以赔偿当事人全部损害为原则,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因为其他责任对本案不适用的原因,所以在此不再展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
6、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我国的立法是承认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的。 直接损失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现实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现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的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一种未来的、确定的、可以预见的利益。这两种损失都应得到完全的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其基本的原则和范围为使受损害方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通行的做法是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
7、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外还有估算法,即由裁决机关依照公平原则裁量,约定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计算方法。 针对本案来分析,实际损失部分包含A公司为准备2003年的经销所从B公司购买的经销商品的进价与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及相关的费用,即为了销售经销商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市场宣传、人员招聘与培训、销售渠道建设等费用。对于可得利益部分的损失,本案适合采用差价法计算,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这需要参照相似的市场经营行为,在上年度的利润水平和现实的市场平均利润水平之间确定合理的利润,作为B公司赔偿的依据,这种损失应当是以合同的履行期为标准的,即2003全年可得的利润。由于B公司的违约,必然造
8、成A公司在行业中信誉的损失,以及A公司丧失与其他供货商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但是对于这两种损失,我国目前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恰当的赔偿依据。篇二: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龙源期刊网 .cn 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作者:杨雨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 摘 要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观念已渐深入人心。但与之相应,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面临的风险与困惑也越来越多。因此,本文从合同的解除权入手,重点阐释和分析合同法中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和适用范围,力求在遇到解除的适用情形时当事人能合理加以运用。 关键词 合同 单方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 作者简介:杨雨婷,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
9、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6-02 一、(单方)解除权含义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关系恢复于合同尚未成立时状态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欲解除合同,须有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其通常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方式来行使。因此,解除权也称单方解除权。 二、(单方)解除权的发生 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
10、履行完前,倘若满足了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就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同时,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解除权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解除权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发生,即一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并且,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权不是基于同一条件的,由于所附条件不同,因而实质上也为单方解除。豍 (一)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
11、依当事人合意发生的解除权。解除权人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篇三:供货合同 产品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就我方向乙方购买 一批签订本协议,双方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关于材料明细与产品规格型号单价如下: 注:按需方提供 采购数量清单与供方发货到达工地准确数量为准,按实际数量来结算。 二、关于付款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货到工地后支付供货总额的,尾款自供货完后开发商经验收后30天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三、交货时间、地点: 1、协议签定、收到定金及确认
12、不可更改的规格型号及颜色之日起货物。 2、交货地点:3、交货时提供 四、产品验收标准: 1、按国家 认定的标准进行验收。以方认定的样品验收,经供方送到需方工地项目所在地,由需方管理人员对核对清算验收。 2、按照双方确认的规格型号、颜色样品(供方提供产品封样)以及供方的送货清单作为验收依据,提货时需对此批货的数量、尺寸、颜色验收。 3、保质期年,应急装置保质期年,质保期非人为损坏由供方负责更换。 4、按照产品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验收。 五、到货及施工时间: 货物自本合同签订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约 天内到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发货与到货时间经双方协定的时间为准,因供货方原因,不能按时供货,造成甲方单位
13、停工待料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运输费用: 1、乙方负责把成品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的项目所在地. 七、违约责任 1、 如供方不能按协议要求交货,则视为违约,逾期每天按当批货款的 罚款给需方。 2、(需方)不能按协议准时支付货款及提货,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按合同条款执行,则视(需方)为违约,逾期每天按应付货款的 罚款给供方。 3、由于需方变更 、供方。 4、需方未能按协议规定及时付款时,则供方交付货物的期限自动以相应时间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供方延迟交货的期间未超出需方延迟付款的期间,即不应视为供方违约。 5、宽限期:如本合同一方未能在合同所规定期限完成相应的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12个小时
14、)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另一方允许下,则不视为违约,宽限期不计违约罚金。 6、提出异议限期:如供方供货数量或表面质量问题,需方须于当批货物到货安装前提出。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协议签定后,需方委托人:其中任何一人对所有灯具产品材料清单签字盖章确认,均可作为需方有效定货单。 2、供货方委派代表人:及甲乙双方之间的联络工作。 3、若因自然灾害及战争,则视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供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则供方不需承担违约或其他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条款作为协议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 市人民法院按合同法仲裁。 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既为生效。 十二、本协议及附件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履行协议条款完毕自行失效。 甲方(需方): 地址: 乙方(供方):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理人:签约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 日 年月 日 清单清单2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