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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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摘要: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在平等权和生存权等人权保障方面碰到众多的问题和挑战。由于就业困难,社会成员的歧视,家庭不接受等因素使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为此,从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下,建立有中华特点的人权保障制度。关键词:刑释人员;人权保障;制度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以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遭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霍布斯以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

2、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洛克以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以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1776年美国初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以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

3、的精神相对待。中国是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人权观念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古代儒家学讲非常重视“仁的思想,孔子“民贵而君轻的思想愈加体现了儒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更是体现了人权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入侵,也使得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其中就包括了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经过更是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发展。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政府第一次向世界介绍中国的人权状况。此后,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同时遭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

4、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地大物博,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权的保障必须借鉴我国的国情。我国宪法和其它的法律固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权的详细概念,但“人权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和发展。我以为,“人权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及其它一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不因人们的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张文显先生在(权利与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了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三类权利的关系是: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

5、人权的起点。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生存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我国每年都有7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刑满释放人员因在监狱中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往往首先面临着怎样生存的问题。大多数的刑释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刑释人员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平(含毕业的)就占了总人数的56%之多。一方面文化程度的不高,甚至没有文化的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只能寻找纯劳动力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今的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要求都比拟高,如只招收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或者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大多数的刑释人员就被排挤在外。一些刑释人员就会选

6、择从事体力劳动,然而体力劳动的工资少、工作累甚至会被人所看不起。固然监督机构也提供一些就业技能的培训,但是种类极少或者培训的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年龄已经很大,无法再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个别用人单位歧视刑释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使得一些刑释人员自暴自弃,就业情况就愈加难上难。(二)平等权得不到保护马克思讲:“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单的单子。刑释人员由于特殊的经历,大部分的刑释人员都背负着“前科的名声。他们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当人们面对刑释人员这类人时,内心总存在一种戒备的心理。人们不以为刑释人员经过监狱的改造能使他们重新变好。从古至今,刑释人

7、员的形象就是不良的,自然身份和地位在人们的心目中也是不平等的。刑释人员由于受过国家的刑事处罚,家庭成员以为他们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无法抹灭的污点,进而不受家庭成员的待见,被冷落和鄙视;同学和同事视他们为异类,刑释人员难融于他们的圈中,甚至还遭到别人的咒骂。他们得不到工作生活和学习上的平等的待遇,以为本人是社会的罪人,产生自卑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三、关于完善我国刑释人员人权保障的对策(一)加强国际人权保护下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人类要求超出国家界线,从全球角度规划人权保护,发展人权事业。国际人权保护也是彻底实现国内人权保护的需要。国际人权保护的对象是全世界的人民,他们都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生

8、活着。“他们坚信,人人都有其尊严和人类价值的观念得到普遍传播。人权的普遍性体现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和尊严上是平等的。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护应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下进行,介入国际人权领域内的活动,与各个国家在国际刑释人员人权领域内进行沟通,进而促进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国际人权保护旨在让每个人都得到关爱,发挥其价值,因此每个人对于社会和世界都是举足轻重的。刑释人员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应该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障他们的人权。(二)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现实,创造具有中华特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刑释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落实刑释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9、制度。“我国之所以要把生存权摆在突出的位置,是由中华特点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不仅是我国对历史经历和现代现实的总结,而且有着深入的理论根据。生存权是最基础的自然权利,人首要解决的是温饱住行,只要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他们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正如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讲的一样:“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能够创造,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的东西。就业是刑释人员能够安居乐业的前提,也是他们获得经济来源的方式和途径。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监管机制和社会各界应积极

10、地为他们提供各种职业培训时机,增加职业培训的类型,比方:机械,焊工,养殖等。亦或者,监督机构能够邀请专家对罪犯进行就业现实,就业心理和求职技能上的培训和锻炼,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能力。又如,在服刑期满之前,用人单位能够聘请和任用他们,提早签订就业意向书,帮助他们顺利地重返社会。最后,监督机构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时机。其次,建立具有中华特点的刑释人员“前科消灭制度。“所谓的前科消灭,指曾遭到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障刑释人员的人权,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障他们的平等权,我国(刑法)有必

11、要增加“前科消灭的制度,减少或消除社会和家庭对刑释人员的排挤,使他们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时机。假如我国(刑法)增加了“前科消灭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刑释人员更好的在社会中生活,还能更好的就业和学习,帮助他们开启崭新的生活。最后,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是维护刑释人员人权的需要。中国已建立了基本的监狱法来保护犯罪人,但是对于保护刑释人员的人权的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特有的特点。根据刑释人员独特的社会特点,行为特点,创造和培育有利于刑释人员生活的工作的环境,减少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偏见。“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权确实认和保障。人权与法

12、治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相辅相成。11人权即是道德层面的,又是法律层面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将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写入我国的宪法之中,使之能更好的保障刑释人员的权利,重视基本的刑释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我国固然已经制定了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但是刑释人员在生理和身份上的不同,他们的人权保障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权利和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422李云龙人权问题概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727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39(1)5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考虑J政法论丛,2003,41(3)6李云龙人权问题概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1747李海星人权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618陆德生,纪荣荣,欧世平,李传柱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4:3009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考虑J政法论丛,2003,41(3)10陆德生,纪荣荣,欧世平,李传柱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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