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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居家养老施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老年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城乡居民居家养老服务施行办法。基本原则区城乡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以街道为主体,社区介入,由专业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核定,区民政部门核准。服务对象具有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独居老人。独居老年人是指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寓居
2、或虽与子女在同一社区寓居,但子女因病、残等原因,不具备照料老人能力。服务内容、方式一服务主要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为半失能、失能的独居老年人提供做买饭、代购物品、扶助户外活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送水、换煤气、洗涤衣被、缝纫修补、整理卫生等家政服务,并为老年人整理卫生、心理咨询及心理疏导,了解记录老人的身体和生活状况。二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街道统一招聘具有法人资格,能依法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分片包干,根据规定的服务内容天天定时上门,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对个别服务组织无法覆盖的社区,服务方式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各街道
3、居家养老服中心在搞好上述服务的同时,根据本街道其他老年人的需求,指导各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活动。服务时间及类别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每人天天享受1.5小时服务,失能老年人每人天天享受2小时服务。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本人要求增加服务项目的,超出指定服务范围部分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人员类别认定各街道成立人员类别认定评估小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街道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介入,负责对社区提报的辖区内老年人进行核定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办理程序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由街道委托社区受理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下面材料:1.低保家庭老人须提交:1(区居家养老
4、服务申请审批表);2(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寓居的证实。2.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须提交:1(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2(城乡居民低保边缘家庭资格认定审批档案);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寓居的证实。3.城市“三无老人须提交:1(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2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出具的“三无人员证实;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审核、核准。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按季度办理,批准后次季度享受服务。1.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
5、,报街道办事处审核。2.街道办事处逐户进行审核。经街道核定,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3.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三服务。各街道招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服务从业人员,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持证上岗,并佩带(居家养老服务资格证),按规定的项目为老年人分别提供服务。四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15元标准拨付,由区民政局将经费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实际审批人数和标准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向街道拨付。由街道配套资金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公司。对个别服务组织无
6、法覆盖的社区,由街道另行确定服务方式的,其服务经费支付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且入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由所在养老机构每季度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交确认名单,经审核后,将补助金直接拨付养老机构。五变更。服务对象项目提出变更要求的,根据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六撤销。老人逝世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情况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变更和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金标准与资金来源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小时15元,所需经费由区与街道两级按6:4比例分担。监督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
7、任到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街道、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二加强服务人员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各街道要与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及服务项目的准。街道、社区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养老服务组织或家政服务公司。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一个月内有3次被服务对象投诉,或一周内连续两次服务对象不满意的,由街道协调服务组织予以查实后更换服务人员。三强化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立即停发并按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依法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各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各街道每月应走访一次服务对象,社区居委会每周应走访一次服务对象,检查服务质量,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施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