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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下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分析论文营改增下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分析论文一、软件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选择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软件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缴纳营业税,属于价外税,与委托方关系不大。而在“营改增之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转为缴纳6%的增值税,委托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够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了委托方的购买成本。但这也在软件企业和委托方之间产生了一个矛盾:软件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只能开具零增值税税率的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本人的成本,抵扣相关的进项税,就会要求软件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当委托方为国外客户,以及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不在意增值税能否能够抵扣时,软
2、件企业才能真正享遭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那么,软件企业怎样选择,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呢?笔者以为能够做下面选择。一当客户群体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首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假如软件企业的客户群体为尚未企业制改造的国有科研院所单位,或者为国外企业时,优先采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销售形式,以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需要在合同中重点关注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由于: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别人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在销售时,销售方将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一并让渡给购买方。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别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
3、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因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才能符合技术开发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政策还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而各地的科委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一般都有格式文本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因而,为了更稳妥起见,企业最好根据当地科委的格式文本进行适应性修订,以减少不必要的风
4、险。二当客户对增值税抵扣敏感时,首选产品销售合同假如软件企业的客户为一般企业,有增值税抵扣的客观需求,则软件企业应首选产品销售合同,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时需要十分关注三个关键点。1.合同名称要规范既然是产品销售合同,则合同名称一定不能出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字样,最好是软件企业的标准合同,即便由客户提供合同文本,也要对合同名称尽量做有利于本人的约定,明确是产品销售合同。2.产品名称要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在向税务机关进行详细销售合同项目的退税申请时,至少要求三个一致,即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一致,与开具的
5、增值税发票内容一致。只要这三者保持一致,才能实际办理退税手续,三者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这一销售合同项目下的软件产品收入无法实现退税。这就要求软件企业的销售部门在与目的客户接触时就有意识地进行引导,十分是对于一些需要层层审批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最初协助客户立项时,就尽量将标准化的产品名称提供应对方,尽量减少个性化的名称。否则,等到后期签订合同时再对此进行纠正,可能已经无能为力,导致无法办理退税。3.所有权归属要规范之所以要关注此条款,主要是避免被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是前者仅转让产品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著作权仍归销售方所有,而后者是“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6、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别人的行为,属于产品所有权利的转让。因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在此条款能够如此处理:1不约定产权归属结合第一个关键点,既然是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而不是技术开发合同,则不会出现“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2模糊处理假如买方比拟强势,对产权必须进行规定,能够采取变通的做法,强调买方在产品基础上的二次开发等构成的知识产权归其所有,模糊其定义。三客户对合同内容较为强势时,尽量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对于大部分软件企业来讲,客户均处于强势地位,十分是面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其内部管理的要求,对外采购
7、需要层层审批,反映到最后签订的合同上,就是条款比拟苛刻,无法根据软件企业的退税、免税要求约定合同条款,例如,合同标的物名称及发票必须根据其内部申请或招标文件的名称填写,权利归属必须归其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合同文本必须是开发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负来看,软件产品销售行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仅仅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因而,假如条件允许,选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则成为了软件企业的首选。当然,这里也要注意合同文本、产品名称、所有权归属,尽量符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以符合科委的备案的要求。二、对“营改增后软件企业流转税税收筹划的建议“营改增以后,软件企业要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
8、,针对不同客户,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并从销售源头开场根据最有利于本身的情况引导客户,以便为后期的退税、免税打好基础。同时,这项工作仅靠财务部门本身是无法完成的,需要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严密配合,从开场就在企业内部制定好各项预案,以免后期亡羊补牢。一全盘考虑,做到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从销售收入的税收优惠角度进行筹划和分析,除流转税外,软件企业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条件各不一样,甚至会导致不同优惠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软件企业必须全盘考虑,做到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仅仅局限在某一税种上。二企业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软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是软硬件一起销售,有些是嵌入式软件,上述分析仅仅是从销售纯软件产品角度出发,显然没有涵盖这些情况,因而,企业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以免画虎不成反类犬。三建议将免税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形式“营改增以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种的变化,实际上从普遍意义上来看已经名存实亡,大部分企业已经无法真正享遭到相关的免税优惠,因而,有必要呼吁税务机关调整现有政策,将免税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形式,以便真正让企业享遭到税收优惠,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营改增下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