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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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如何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问题,法律实物工作者对法学理论抱有理论无用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分析表明,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能够互动与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与法治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现状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

2、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经过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历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场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遭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

3、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变。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对理论无用的讲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现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很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本人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慎重看待。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

4、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当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经过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现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由于法学不能深化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拟落后。即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以为,理论研究所根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历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

5、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以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详细理论指导,因此愈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以为,理论只要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假如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固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拟高深有关。比方,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遭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知

6、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讲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遭到了轻视。假如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近期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历。中国法学会审讯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讲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场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详细运用问题。因而,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

7、的作用至关重要。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可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作者应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层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体现人道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第二,了解和把握面向实践的可操作性知识,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庞德以为:对正义的判定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研究判决根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怎样被运用的,它们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怎样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了。法律实务者只要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比方,法律实务者假如熟练把握法理学讲,把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法

8、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详细个案论证更客观和准确。其次,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构成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认识,加强调查和探究能力,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者应正确认识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作是详细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详细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理论,以为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络是不直接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法学理论要符合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假如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容易造成理论无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总之,法学理论具有实践性,也是超越实践性的。它不仅仅是对实践经历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的反思和指导,并能使法律实务者具有更强的法学知识,进而更好的作用于法律实践。西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已经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成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认清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谋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与结合,进而使法学理论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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