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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面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下面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
2、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受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
3、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详细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6.完工日期:(协
4、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祸。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
5、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23.协议条款:结合详细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讲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2.当
6、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讲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
7、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当。第四条图纸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完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好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知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知足施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8、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当费用。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当。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好、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知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当责任,并给付因而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第
9、二章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根据下面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管理人员承当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3天通知乙方。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
10、方以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
11、顺延因而延误的工期,赔偿因而造成的乙方损失。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受权范围内执行职务。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早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六条乙方代表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根据下面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
12、络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费用。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早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当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七条甲方工作1.甲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下面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去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
13、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当有关费用。9根据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
14、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构造、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互相穿插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当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当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第八条乙方工作1.乙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下面工作: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2按约定向甲
15、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当责任。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当。5采取有效措施施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当,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完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
16、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早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当责任。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当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当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
17、供给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18、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施行,由甲方承当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第十条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场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完工日期不予顺延。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
19、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延,由甲方承当乙方因而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施行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而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当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第十二条工期延误1.对下面情况造成完工日期推延的延误,经甲方代表
20、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第十三条工期提早1.施工中需要提早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何以提早。“提早完工协议应包括下面主要内容:1提早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当;5提早完工收益的共享。2.乙方按“提早完工协议修
21、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本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期相应顺延。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当责任。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
22、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1.工程质量应到达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到达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到达约定条件,乙方承当违约责任。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到达约定
23、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当,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到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
24、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分部试运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完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别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延。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
25、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根据。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别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成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当。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
26、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别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成认其验收记录有效。3.无论甲方代表能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27、。检验合格,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完工结算的详细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名称:甲方:乙方:年月日一、合同协议书甲方为兴建工程,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
28、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一样。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下面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合同协议书;双方签署的合同会谈备忘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个月天,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当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
29、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受权的代理人:其受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络联络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二、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甲方代表:指由甲方受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30、。乙方代表:指由乙方受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受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当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31、。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保修期:指自本工程完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
32、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祸。完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第二条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讲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合同协议书;双方签署的合同会谈备忘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
33、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天内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讲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应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施行。补充设计文件:为知足工程的正确施行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第三条合同范围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施行的详细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线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四条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
34、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合适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构造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络方式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公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联络方式:本合同施行经过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
35、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六条甲方的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当下述责任。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去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
36、干扰的外部条件。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早天通知乙方。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完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办理完工结
37、算。第七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当下述责任。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
38、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早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早天通知监理工程师。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经过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十分是交通、
39、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受权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阻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八条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行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监理工程师:甲方
40、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受权范围内,根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工程师在甲方受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监理工程师能够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受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受权,但此类任命、受权与撤回应提早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第九条施工期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
41、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完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完工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延开工日期,因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当,完工日期相应顺延。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能够延长。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
4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承当违约责任。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能够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小时内向乙方提出详细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当,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当,由此影响的施工期
43、相应延长。提早完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早完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假如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早完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早完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施行。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讲明、材料供给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
44、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估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假如监理工程师以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
45、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详细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质量控制材料与设备: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给外,均由乙方根据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经过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
46、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甲方供给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当,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在施工经过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当,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当,施工期相应延长。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