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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有关部门与校外幼儿园或者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训与实习基地规划的内容。为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
2、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范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幼儿园(企业),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友好合作,共同建设。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选择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的共建单位。有适合开展相应实践教学的幼儿园教学或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实践指导教师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五条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3、(一)各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定期、不定期安排学生、教师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及调研活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二)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教学优势,为校外实践基地提供教育科研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可能的情况下解决校外实践基地在教改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在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四)学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积极邀请校外实践基地参加,采纳合理建议;(五)学校积极搭建幼儿园、幼儿教师交流平台,为幼儿园、幼儿教师提供互相交流和经验分享的平台。协助节色能及的情
4、况下,为甲方提供实习、实践条件和保障。(六)学校与校外实践基地共建单位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专业实践教学与“学、研、产”一体化结合,争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七)协助校外实践基地改善教学条件。(八)校外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
5、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系、幼儿园(企业)三级管理,以系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系(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由系(部)统一进行,教务处负责代表学校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
6、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与幼儿园(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向合作幼儿园的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开放必要的教育资源等。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项需要较大投入的工作,学校和系(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
7、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系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经费与管理(一)学校每年拨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实训指导书;师资建设;基地建设研讨会;挂牌等。(二)教学实践工作领导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选点、组织和管理。(三)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批准相关的建设工作、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等。(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实践基地”铜牌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