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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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10-03-10 文章有效性:有效 职工教育经费不同于其他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不仅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且较为特殊。如何协调二者的差异,是企业在实务处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要求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计提标准,

2、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3、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分下列3种情况进行会计与税务

4、处理: 1.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不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账面价值,而不存在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纳税年度不能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其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照

5、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准则中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甲企业于2008年2月9日成立,假定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为10

6、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33万元、24万元、28万元。甲企业各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均符合税法所界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甲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假定有确凿的证据预计甲企业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1)2008年度,甲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10002.5%),并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甲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33万元,其中25万元从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8万元直接计入当期相关资产成

7、本或当期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甲企业在本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5万元,两者之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33万元25万元)。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甲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即在2008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825%)。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贷:所得税费用2。 (2)2009年度,甲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12002.5%

8、),并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4万元从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另外2008年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中的6万元(3024)予以转回,一方面进行纳税调整(即在2009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转回的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万元),另一方面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25%)。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3)2010年度,甲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16002.5%),并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8万元从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另外2008

9、年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中剩余的2万元(2009年度已经转回6万元)予以转回,一方面进行纳税调整,即在2010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转回的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万元,再调整增加当期产生的永久性差异12万元(4028),另一方面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225%)。 借:所得税费用 0.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过完大年提个醒:企业送礼勿忘依法纳税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10-03-10 文章有效性:有效 张品东是福建省晋江市一家知名纺织企业的行政人员,每逢过年过节,他都要按惯例担起一项重要任务:送礼。今年的春节也不例外。赶在2009年除夕之前,张品东已秉承企

10、业老总的要求送出了价值6万多元的礼品。这些礼品的种类已经从前些年的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小礼品演变为现在的很有一定“分量”的高档消费品,张品东透露企业每年在送礼上的支出是越来越多。企业通过送礼活动辅以经营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如何纳税则是个敏感问题。税务人员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一些企业在送出礼品后忽略了缴纳相应的税款,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给企业平添了不少税务风险。礼品经济繁盛 年节送礼已成企业常态今年春节前,记者走访了福州市部分百货公司。华联商厦某高档品牌手表专柜的一位导购员告诉记者,别看这些手表平时无人问津,但一到春节前后销售量都会大增,“春节前的一个月到元宵节期间,每日多的销售近百万元,少的

11、也有七八万元”。据导购员介绍,这些消费者大部分是企业,大多是用来送礼,主要用于春节回馈客户。就企业送礼行为,记者随后与福州、泉州、厦门的几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谈。这些企业负责人都表示,逢年过节派发礼品不是什么新鲜事,如今在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关早已成为一种常态。总结下来,企业送礼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4种情形:因交情需要,给生意伙伴送礼;因经营需要,给客户送礼;因激励需要,给员工送礼;因关照需要,给相关部门人员送礼。其中,前两种形式的送礼行为占了大多数。泉州市某大型酒店公关部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的酒店经常承接各类展会和企业会议,为了向客户表示感谢以便在以后的业务中能更好地合作,每到年底都会向

12、客户馈赠礼品。因此,酒店每年在礼品采购上都出手阔绰,今年春节前给客户的礼品支出高达30多万元。“这样的支出已经获得了很好的回报,多数老客户承诺今年的企业展会仍然选择我们酒店,酒店今年上半年的展会已经排到5月底。”王女士说。惠安县一家知名食品企业的销售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2009年该企业的销售额达1.2亿元,送礼支出大约为46万元,这一支出比上一年增长了30%。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送礼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办公用品、珠宝首饰、手表、购物券(卡)等。这位负责人表示,收礼的都是企业的大客户,与这些大客户搞好关系对企业提高营销业绩至关重要。说起送礼,福州一金融服务企业的老板刘先生则显得有些无奈。他告诉记者,在

13、他们这个行当,节庆时送礼就是“潜规则”。通常情况下,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送礼基金”,而对于刘先生刚创办的小企业来说,送礼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在公司刚起步时,他甚至有过借债送礼的经历。“现在竞争那么激励,有时几家公司在争取同一业务时,谁送的礼重,谁就有可能获得这单生意。当送礼已经蔚然成风时,你不送,就注定你和生意伙伴或者客户的交情会慢慢变淡。”刘先生说。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企业对礼品支出的巨大需求催热了礼品经济市场,礼品的创意、生产、经销、投递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公司在运作。截至去年上半年,福建共有私营企业近22万户,以每户企业每年送礼平均支出5万元计算,福建私营企业一年的送礼支出就达到

14、110亿元。放之全国来看,中国现有私营企业约500万户,一年送礼支出就达到2500亿元。如果再加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送礼支出,这个数字还会更加惊人。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陈章旺表示,为疏通关系,为表示感谢,为激励人才,为联络感情,等等,企业送礼的初衷举不胜举,可以说企业的送礼活动俨然已发展成了一个成熟的经济链条。从送礼者的有所求,到收礼人的坦然,再加上中间的各个环节,送礼经济每年都上一个台阶。只送礼不问税 企业送礼暗藏税务风险不管送礼行为是企业的主动意愿还是被动适应,根据规定,企业的送礼支出都应该规范做账并依法纳税。但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发现,多数企业在礼品支出方面账目不规范,逃

15、避缴纳税款的现象非常普遍。税务专家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对此,部分企业负责人很不理解,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应尽的义务,与企业有何关系。 “其实这也是个误区。”泉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纳税申报主体有两类。一是纳税人,企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而成为纳税申报的当然主体;

16、二是扣缴义务人,由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被法律规定为申报主体。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照税法如实办理申报和纳税事宜。作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完全知道上述规定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礼品支出成本,想方设法逃避代扣代缴义务。泉州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注册税务师向记者透露了企业逃避代扣代缴礼品个人所得税的内幕。他说:“按照规定,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但按中国人的处事方式,送礼者一般不太好意思让收礼者来承担个税,都会选择税后支付的方式,因此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礼品支出成本。为了减轻成本,企业惯用的手法就是在购买礼品的发票上写成办公用品,记入管理费用办

17、公费,以此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如此,一些企业还想方设法把礼品费用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以逃避纳税责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于是,很多企业都在这60%和5。上下工夫,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名称的发票入账。而且企业大多抱着这样的心态:把礼品支出列在业务招待费中,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一般都是根据

18、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来确定。如果发票上没有注明是“礼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将无从征收。“但企业乱开发票逃税的行为,实际上隐含着很大的涉税风险,如果被查实将受到处罚,企业不应该在税收上玩火。”泉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员明确表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只有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就要面临惩罚。税务专家提醒企业,一定要妥善处理礼品的发票,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

19、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礼品的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但同时应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方可入账。规范做账 所得税增值税一个也不能少那么,企业的送礼支出到底涉及哪些税?企业究竟该如何纳税才能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税务专家介绍,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根据礼品的来源和类型,正确规范做账,依法合理地缴纳各项税款。首先,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泉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企业向客户、生意伙伴、高级员工赠送礼品,尤其是一些价格较高的礼品,切记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某企业赠送给客户(单指个人)一款手表,价值为8000元,企业应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800020%)。 其次,分清礼品来源正确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送礼时会分为将自产货物送人和外购货物送人,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同,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

21、业送出的礼品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最后,礼品支出费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送礼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一点,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用于交

22、际应酬礼品支出费用并非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房屋“自建自用” 免税从严把握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的部分房屋和车库留下自己使用或用于出租,按自建自用的免税规定把房屋产权证办到自己个人名下的行为,在个别地方存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自建自用的免税政策,不应该享受免税优惠。因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公

23、司把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办到法定代表人的名下,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种。按自建自用免税政策把房屋产权证办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主要是没有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概念和税收政策。 第一,个人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同的资质,从事开发的范围和项目

24、有不同的规定,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资质不同,能从事开发的区域和项目也不同。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不可以从事房屋开发、建筑业务。所以,在目前,个人没有可能在城市规划区内有自建自用房屋的建筑开发行为。 第二,税收政策中对单位自建自用和个人自建自用的概念有所不同。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是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的行为。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时有这种行为。单位自建不动产,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由自己施工建设房产,并归本单位自行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

25、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征营业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对自建行为,因系由公司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兼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自建自用的房屋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就根本不存在自建自用的情况。 第三,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不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又涉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民法通则规定,

2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组织,在法律上等同自然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它与组成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或者它的创立者的财产相分离。法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以其全部的独立财产对其所有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创立人,他们对法人的债务不负直接责任。应当将法人的独立责任和法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有限责任相区别。所以,在办理产权证件时,只有同时兼有建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产权证件办在公司法人的名下(既法人组织的名下),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等的税收优惠。 第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产

27、权证办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不属于免税行为,在税法中属于赠与或者是利润(股息)分配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近亲属;(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税规定中不包括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所以房地

28、产开发公司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处置资产(包括自产和外购)视同销售收入的行为,开发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屋办到法

29、定代表人的名下,实质是属于股息分配或者是属于对外捐赠等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体地说,不征土地增值税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近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

30、利、公益事业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房地产的行为,不是赠与行为,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及挂靠开发公司的开发商,自建房屋不缴营业税等各种税收,便把房屋产权证办在个人的名下,这是一种不符合税收政策的错误做法。笔者建议,地税机关要和房屋交易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界限,严把“先税后证”关,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开发商逃税行为的发生解读财税2009167号:转让限售股两种计税办法的差异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10-03-02 文章有效性:有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

31、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有三种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对个人在上海证

32、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件明确,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件要求,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时间上看,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不在征收范围之列,文件也没有要求补征。从征税项目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税政

33、策一致。 对限售股的计税办法有两种 财税2009167号文件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

34、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的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李先生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成本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李先生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李先生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

35、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李先生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1001510015%=127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 2.申报清算应纳税款 如果李先生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合理税费)=1000(20

36、0+2)=7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59.6=95.4(万元)。如果李先生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70=85(万元)。比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多缴税95.485=10.4(万元)。 办法二。

37、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张先生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取得原始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2009年12月,张先生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张先生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

38、出120万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张先生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包括采用办法一和办法二计算方式均适用该原则)。 张先生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100万股限售股和2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

39、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一次性预收或缴清的物业费如何确定纳税时间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10-02-26 文章有效性:有效 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往往在年初一次性预收业主全年的物业费。另外,还有一些物业公司虽然是按月收取物业费,但有一些业主出于自身原因往往将全年的物业费一次性缴清。为此,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上述一次性预收或缴清的物业费,是一次性还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这里所称收

40、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该物业公司应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当月全额将上述一次性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前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但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予以废止。 另外补充说明的是,针对上

41、述情形,如果存在业主因其他缘由发生退还物业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的情形,根据财税200916号文件的规定,但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包括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

42、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同时,办法还对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对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

43、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准确把握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责任编辑: 黄皓 日期: 2010-02-25 文章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

44、从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

45、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但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该文件还详细列举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如,该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

46、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 今后,企业在进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 必须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尚未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件没有

47、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即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如上述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和以各种名目为职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在没有明确之前,笔者认为,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国税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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