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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Q/JDT金 乡 县 鼎 泰 蒜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DT0001S-2011 脱 水 蔬 菜2011-05-22发布 2011-05-22实施 金乡县鼎泰蒜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金乡县鼎泰蒜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庆印、李海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脱水蔬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脱水蔬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
2、标准适用于以大蒜、元葱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清洗、修整、(烫漂)、干燥、(回软)、冷却、(粉碎)、包装工艺制成的脱水蔬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
3、菌群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
4、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57 水果、蔬菜产品的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方法GB/T 10473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NY/T 1081 脱水蔬菜原料通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蔬菜 应符合NY/T 1081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
5、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清洗修整(烫漂)干燥(回软)冷却(粉碎)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应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形态各种形态产品的规格应均匀一致,无黏结气味和滋味具有原蔬菜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复水性95热水浸泡2min基本恢复脱水前状态(粉、粒产品除外)杂质无霉变无注:碎屑、焦化、干裂、变色为主要缺陷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粉状其他水分/(g/100g) 6.08.0总灰分(以干基计)/ (g/100g) 6.0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g/100g) 1.5砷(以As计)
6、/(mg/Kg) 0.5铅(以Pb计)/(mg/Kg) 0.2镉(以Cd计)/(mg/Kg) 0.05汞(以Hg计) /(mg/Kg) 0.01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4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30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甲胺磷/(mg/Kg) 0.05敌敌畏/(mg/Kg) 0.2杀螟硫磷/(mg/Kg) 0.5氯菊酯/(mg/Kg) 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30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均、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3
7、.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称取混合后样品200g于白搪瓷盘内,色泽、形态、杂志、霉变等用目测法。5.1.2 气味与滋味用嗅和尝的方法。5.1.3 复水性:称20g样品放入500mL的烧杯中,倒入95热水恒温浸泡2min,观察其状态。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灰分按GB/T 88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1047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砷按G
8、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汞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亚硝酸盐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亚硫酸盐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六六六、滴滴涕按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氯菊酯按GB/T 5009.10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
9、菌分别按GB 4789.4、 GB 4789.10、 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1 抽样 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两份,1分检验,1分留样。6.2 出厂检验6.2.1 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的产品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2
10、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超过一项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从同一批号的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为为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11、GB 7718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1302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袋、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包装袋、箱与墙壁之间距离在10cm以上。7.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