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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了规范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珠海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创新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监管部门。创新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技部
2、的要求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审议经费计划,同时对项目运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珠海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无欺诈行为。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并具有自主技术创新、形成品牌的能力;(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 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4、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经费分两年下达。第七条 对经过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对我市已先期立项但没有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我市创新资金次年后续经费的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在规定的时效内以实际贷款发生的利息额进行一次性的贴息。对少数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匹配国家、省的资金以及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通过科技部认定的服务机构采取合
5、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的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地方性评审,也可以委托经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和进行地方性评审。第九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召开办公会议讨论拟定创新资金项目,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科技部推荐项目。 第十条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第十一条 对确立为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第十二条 申
6、报创新资金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我市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 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创新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缓拨或停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主要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欺诈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及时终止项目合同。第十七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创新资金并入市科技三项费用,用于资助其它科技项目。第十八条 根据上一年度我市获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经费额度,每年按5%的比例从创新资金中划拨项目管理费,作为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用于辅导培训企业、审核和印刷资料、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管理验收等业务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