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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实施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化融合、智慧佛山”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强化施工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优质平安工程。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决定对三水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并制定了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2、请认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是我区创新工程监督管理模式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整合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借助现代通信科技和远程视频技术,建设综合实用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新平台。通过该系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远程监控,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状况,对违章作业人员以威摄作用,有效促进施工现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因此,加强远程监控的建设,对提高各责
3、任单位的管理水平,加快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各单位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业管理科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范宝文,电话:)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
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和关于建设“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请示的答复(三府办报字10-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水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第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
5、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楼内。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二、实施范围第四条 从2011年6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二)15层及以上高层建筑;(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四)高度50米及以上的构筑物;(五)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六)区国土城
6、建和水务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第五条 2011年6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在2011年6月1日主体仍未封顶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六条 2012年1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及单项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地建设及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二)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
7、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及以上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车辆出入口中应增加一个监控点。第八条 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
8、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有塔吊或井架的工程应在塔吊或井架的顶部设置。(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三)监控点应尽量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四、监督管理第九条 按本通知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9、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措施的资料 :(一)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盖公章确认)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二)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即在2011年7月1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区安监站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并明确负责人。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区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服务商,由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去施工现场
10、确定视频监控点位置,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将资料传输或报送至区安监站。经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应在三日内签订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点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及时完成安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布置图报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11、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安监站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第十四条 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网络服务商提出申请,并在视频系统拆除前3个工作日,填妥建筑视频监控工程拆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到区安监站办理视频系统拆除审核手续。第十五条 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表向安监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对
12、黑名单施工企业及市、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项目,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可要求将视频系统拆除时间延长至施工现场全部作业人员撤场后。第十六条 未经区安监站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拆除相应视频系统。区安监站在收到视频监控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的,可视为同意。第十七条 区安监站通过监控中心对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地人员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停工工地及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在工地现场视频范围内对工地现场实施监督管理。五、设备维护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派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完成方案
13、审定、合同签定、设备验收工作,每天均要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安装单位或网络运营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区安监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安监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内修复完成。在接到故障报修后,网络服务商须在1小时内响应,城区内2小时内到达现场,其它偏远街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
14、到达现场后6小时内排除设备故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故除外),若设备在检修8小时后未能修复的,服务商在24小时内提供相应的备件给施工单位使用,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安监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更换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向网络服务商赔付。第二十条 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我局经招标确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视频系统安装拆除属于高处作业,网络服务商的
15、安装拆除人员(至少2人)应同时具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负责检查安装拆除人员的持证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安装拆除作业安全。第二十一条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做为预算新增项目,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专款专用。根据相邻地区的建设工程造价部门询价情况和我区招标选择的网络服务商的报价,双方合同中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应为: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996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27元/月。系统租用费采用预交方式,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