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堆坡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范文(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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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园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园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个人。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第四条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并存,面向全体幼儿的学前教育。倡导和支持开展3-6岁以内幼儿的早期教育。第五条

2、鼓励法人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七条 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机构编制、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

3、的幼儿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幼儿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规划应当纳入当地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当地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将民办学前教育资源纳入其中,做到科学、合理。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设立与撤销第十四条 学前教

4、育机构应当人事独立、经费独立、园舍独立。第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十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周围无危险建筑,无环境污染,无噪音无重大安全隐患,园舍坚固、安全、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有消防通道;(二)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四)有合法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立幼儿园:(一)不具备相应的办园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因各类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各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四)办园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四)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拟办幼儿园园舍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六)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许可或者备案抽查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应当提交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资质证明;安装有大型娱乐设施的幼儿园

7、,应当提交相关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上岗证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当在3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

8、理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的,在报审批机关核准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停办幼儿园的,应当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清算处置好资产,妥善安置好幼儿,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幼儿园变更、停办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同时,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

9、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五章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配备可以参照公办园标准和规定执行。每个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规模配备1名以上保安员。第六章 教育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适用的幼儿园。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用地周围兴建妨碍学前教育机构

10、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前教育机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校舍安全检查,确保教学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消防、地震等知

11、识纳入学前教育内容,同时,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定期组织应急安全演练,学习地震、火灾等灾害发生时的逃生方法。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

12、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关心爱护幼儿。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幼儿。第三十一条 交警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接送幼儿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搭载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幼儿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接送车辆及聘用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第八章 经费保障与收费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长。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待遇,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

13、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伙食并每月定期公示。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供水、供电、排污、垃圾处理费等)享受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四)对传染性疾病防患不力,造成大面积疾病传播的;(五)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灰堆坡幼儿园2012.9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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