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08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08页).doc(10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8第四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43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46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8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54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58第九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64第十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66第十一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68附录一 名词解释79附录二 计算规则83附录三 毕节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94第一章 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
2、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毕节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3、。1.5 本规定是毕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1.6 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1.7 本规定由毕节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 别名
4、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
5、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
6、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
7、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8、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
9、、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
10、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
11、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
12、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
13、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
14、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
15、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16、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G绿地市级、
17、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
18、类居住用地(R1)。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
19、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20、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 地 类 别建 设 项 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卫生C3-C8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U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拖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
21、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技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
22、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
23、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3.2人计算。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毕节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住宅层数居住区小区组团低层284026372130多层182518251420中高层172
24、614201216高层17261015811注:1.毕节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152512226123、道路用地10189177154、公共绿地7.51851536居住区用地100100100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
25、制指标住宅层数住宅建筑净密度(%)低层43多层32中高层30高层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项 目面积(h)所占比例(%)人均面积(/人)一、居住区用地1001住宅用地2公建用地3道路用地4公共绿地二、其它用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项 目计量单位数量所占
26、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其它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人1地上建筑总面积万100/人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万/人公建建筑面积万2地下建筑总面积万/人居住总户(套)数户(套)100其中90户(套)90120户(套)120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户住宅平均层数层人口毛密度人/ h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配建总停车位个车位/户其中地面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二)小区路:路面宽712米。(三)组团路:路面宽35米。(
27、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8、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机动车道0.2%8.0%L200m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非机动车道0.2%3.0%L50m步行道0.2%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注:L为道路坡长。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
29、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三)市政设施、军事
30、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2.2 建筑容量控制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
31、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表2.10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基地类型模规地用区位标容、量指标5000以下5000S1000010000S2000020000S3000030000以上新区旧城区新区旧城区新区新区新区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居住建筑低层301.0401.2351.0381.2301.6331.0301.0多层351.6
32、351.8301.6301.8301.6301.8301.8中高层302.0352.2302.0352.3302.2302.0302.0高层283.5324.5303.5324.5283.8263.5263.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322.1352.3322.0352.2301.9301.9301.8高层325.0355.5324.8325.0304.2284.0283.5宾馆、酒店、单元式办公建筑多层322.1352.4322.1352.3322.0301.8301.8高层355.0405.2304.5354.8304.3304.0284.0商业建筑404.0424.5403.8454.0403.
33、5403.2403.0商业综合楼多层322.1352.3322.0352.2301.8301.8301.8高层304.5354.8303.0353.8303.0302.8303.5工业建筑(通用厂房)低层451.1501.2401.1451.2401.0400.8380.8多层351.8402.0351.8401.8301.6301.5301.4普通仓库低层401.0451.2401.0451.2351.0350.8320.8多层351.6401.8351.5401.6301.4301.4301.3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执行注:1、新区、旧城区区域划分见附图。2、私房建设按本技术规定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3、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