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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20 号当事人: 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玉柴大道超市 地址:玉林市苗园路北侧(即玉柴新城龙华小区梦境佳苑商铺1-2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法定代表人:黄向平 性别:男 邮编:违法事实:2018年2月11日我局接到来电投诉举报,反映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玉柴大道超市经营的“白熊啤酒”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投诉人于2018年2月10日在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玉柴大道超市购买了商品编码为,条码为10,单价为*元的白熊啤酒,后来发现保质期为12个
2、月,生产日期为2017年01月18日的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2018年3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名称为330ml白熊啤酒共配送了24瓶,购进价格为*元/瓶,库存量为0。自保质期满之日起,该超市共销售该食品1瓶 ,货值金额为*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90元。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1页),2、现场照片壹份(1页)3、证据提取单(验收、配送、销售)贰份(3页),4、询问笔录壹份(3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贰份(2页),6、身份证复印件贰份(2页),7、委托授权书壹份(1页),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1页),9、投诉举报登记表复印件壹份(3页),10、涉案食品供应商的资质
3、证件、送货单据和入境证明肆份(4页)。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4、,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鉴于你单位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并主动报告,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向你单
5、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S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9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4.9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