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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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部署和战略规划,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

2、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良好环境。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报和使用单位负责

3、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二)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至市经贸信息部门;(三)安排专项资金并将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必要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五)协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六)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

4、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二)负责编制当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支出结构计划,并与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一同按程序报审;(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等信息公开;(六)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八)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市经贸信息部门作为预算资

5、金的执行主体,对其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第八条 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的职责:(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二)编制项目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自主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五)按市经贸信息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六)提供自评报告及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第三章 资助对

6、象、范围和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指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指南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一)支持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保税贸易等多种贸易方式协调发展。促进深圳外贸稳定增长,降低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生产企业从事一般贸易,推动保税贸易稳定发展。(二)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稳定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技术进出口贸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企业向服务外包产业价值链高端发

7、展。(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和引导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开展国际品牌推广,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新兴市场,巩固传统市场,帮助企业获得订单,创建自有品牌,开展国际化运营。(四)支持企业 “走出去”。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持开发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援外合作培训项目,与境外经贸促进机构、多边多国建立贸易投资往来合作关系。促进“走出去”支持服务体系、跨国经营培训体系和相关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金融

8、机构为企业开展融资贷款业务,扩大融资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流动资金、出口退税质押等融资服务。重点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缓解周转金困难。(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支持开展境内外外经贸推介推广和招商引资活动。(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对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融资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重点、标准按各项目操作规程具体执行。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立项和拨款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分批编制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9、等事项。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工作。根据资助类型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受理等多种方式接受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项目审核工作,编制项目扶持计划,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六条 复核通过后,对于安排给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单位;对于安排给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市经贸信息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五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展外经贸工作目标,提前

10、储备下一年项目,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市经贸信息部门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将报批。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大审议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编报情况,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形成可执行指标。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自评及实施情况报告;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市财政部门将

11、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检查,并开展绩效再评价。对效果不佳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行优胜劣汰适时调整。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必须对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单位当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并将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第二十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利用同一事项或重复申报市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情节严重,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

12、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立项单位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委托项目,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与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的专家,存在以权谋私、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实施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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