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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告知书 为切实保护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增强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学校、家庭安全教育管理双管齐下,防止校内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确保您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现将安全教育与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学校的义务和责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依法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责任。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
2、事故。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园安全带班值班巡逻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工作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有食堂和寄宿学生的学校还要建立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要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学校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应急预案演练。2、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要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带班值班人员要进行常规检查和重点时段、区域的巡查,防止发生火灾、打架斗殴、
3、拥挤踩踏等意外伤害事故。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行为时,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家长沟通。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从事危险活动。3、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和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课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在开学初、新生入校后、期中前后、放假前等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主要开展道路交通、消防、防震、防意外伤害、防食物中毒、防拥挤踩踏、防欺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安全
4、常识的普及应用。4、学校积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5、其他应尽职责的情形。6、学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或有不当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家长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1、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因家长委托校外个人或经营单位接送子女上下学,发生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2、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课时间不得私自离校;因病、因急事需中途离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同
5、意后方可带子女离校。制止子女携带零食和易然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学。子女不能按时到校,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履行手续。3、教育住宿子女要服从学校的管理,按时就寝,不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在脱离家长或其他委托监护人监护情况下居住校外。4、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按时接送子女上下学,低年级学生、幼儿要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不满12周岁的,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不满16周岁的,不准骑电动自行车上路。5、上下学途中、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子女的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6、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学校。新生入学时
6、应提供体检证明;入托、入小学时应提供预防接种证明。7、校外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8、其他应尽职责的情形。9、家长或监护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履行监护人职责,后果自负。 如果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双方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学校免责范围(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发生的; 3、地震
7、、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5、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6、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意外事故的; 7、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或不可预见发生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请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家长(监护人)签字后,视为学校已经告知家长,家长(监护人)对上述内容已知、理解、认可。 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班小朋友(签字): (家长可代签)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