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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凉山州锡成滑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凉山州锡成滑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凉山州锡成滑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成矿业”)的委托,为锡成矿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
2、锡成矿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3.本所律师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
3、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意见。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6.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公司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
4、年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补选李远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等事项。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全国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2015年4月10日上午10:00在西昌市天恒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王文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全部股东代表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核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刊登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锡成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
5、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人,代表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15年4月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结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3.本所肖海、袁志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所热量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文件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一)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审议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三)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关于补选李远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除审议上述案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7、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列明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锡成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籤,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此页无正文,为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凉山州锡成滑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 肖海: 袁志: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