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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江南区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成立南宁市江南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江南区招商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
2、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江南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江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江南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江南区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江南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南宁市外的不少于2个;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
3、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房地产母公司总资产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4、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7500万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7500万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江南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电子信息、铝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
5、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7500万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7500万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1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
6、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指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2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
7、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2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7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具有市场前景广阔、行业影
8、响力大、成长速度快的优势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江南区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三年
9、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会计报表(经总会计师签字确认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申请企业的母公司)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
10、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江南区招商促进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到江南区招商促进局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江南区招商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江南区招商促进局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
11、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招商促进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江南区招商促进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江南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江南区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五)发证。对审定企业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城区,不
12、改变其在本城区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以江南区招商促进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江南区的企业,建议与其上级企业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江南区的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印发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