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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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 选 办 法(合市政协2019第0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 “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

2、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第三条 “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庐州杯”奖评选工作委托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组织实施。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第四条 “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要求和

3、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求体现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第二章 评选范围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一)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二)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港口、绿化、灯饰、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造价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四)1.5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五)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六)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4、工程或造价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七)车站或区间、车辆基地、轨道等工程造价3000万以上或机电安装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八)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管廊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巢湖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造价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第六条 合肥市施工企业在省内其他县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地申报的,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工程以协会名义命名为:市政工程质量奖,并进行通报表彰。第三

5、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四)申报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第八

6、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联合申报。第九条 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二

7、)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三)已经参加过“庐州杯”奖评选未获奖的;(四)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工程;(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六)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三年的工程。第四章 申报资料第十一条 “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二)“庐州杯”奖申报表;(三)工程简况、施工过程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

8、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七)反映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点的照片资料(不少于10张,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电子版)和视频文件,并有简短的文字说明;(八)以上资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纸),装订整齐,报一式一份,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照片、视频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所有内容。第五章 评选机构第十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市政行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的单数人员组成,负责“庐州杯”奖的评定工作。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

9、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协会办公室),负责“庐州杯”奖日常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等相关工作。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庐州杯”奖申报材料送“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庐州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对申报资料初审、形式审查、对工程质量现场和工程技术资料复查及评委会评审四道程序。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管养单位抽调专家组成,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形成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复查。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聘请5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现场复查

10、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承建单位创建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基本概况、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及亮点;(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三)听取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审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反馈;(六)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复查记录表、排序表;(七)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组长将复查结果综合汇报“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是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委会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后,以

11、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评工程进行评选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政工程协会。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协会对经过“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工程,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工程项目报中共合肥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同意后,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发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共同表彰。第十八条 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庐州杯”奖获奖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获奖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荣获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单位颁发证书。第十九

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庐州杯”奖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庐州杯”奖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工作。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获得“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评选。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单位,将在有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根据规定给予加分。第七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谋取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如发现并核实,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获奖证书。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各级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审查或评审委员会职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的获奖证书。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合市政协2015第05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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