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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买 方: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卖 方: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2 0 1 6 年 6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第卷 商务文件一、合同协议书 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设备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协议书。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合同协议书及其会谈纪要、补充协议、资料;(2) 履约保函;(3) 合同条款
2、;(4) 合同附件;所有文件及经各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各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合同文件的各部分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凡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合同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设备采购合同包含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包含威胜电气及泰富重工产业园两个独立的光伏电站)的全部设备和材料采购、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湖南省光伏补贴报批的服务。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
3、所必需的部件等(详见合同附件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清单中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的,并且满足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足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3合同设备和数量 (1)本设备采购合同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电缆及满足项目运营所需所有其他设备。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附件。 (2)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4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贰万元整(¥.00)。如本光伏项目最终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10.395M
4、W,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单价5524元/千瓦标准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格。除不可抗力、容量变化情况外,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何种风险或变更,卖方和实施方均必须完全履行合同,并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为此,卖方和实施方应充分考虑并预见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的全部风险,必须相应地在报价中将风险费用单列,如果没有单列,则视为风险费用已全部考虑。如果因为法律或政策变化引起合同设备所用于的项目停、缓建的,各方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5风险承担合同设备经验收合格交付买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6其它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5、或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3)合同各方应分别指定授权代表,负责处理本合同事务。各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一式10份,其中正本2份,买方、卖方各执1份;副本4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4份。(5)本合同签订地为: 。买方: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卖方: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 月 日二、合 同 条 款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
6、2 “卖方”是指(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同时也是本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单位。1.4合同:买方、卖方之间经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其它书面文件。1.5合同总价:卖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实施方的总金额。1.6合同设备: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项目及服务。1.7技术文件: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应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等相关的所有数据、图纸、各种文字资料、软盘、光盘以及生产过程的照片。1.8技术服务:指合同设
7、备的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应提供的指导、监督和对买方人员的培训。1.9技术培训: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操作、维护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讲座、技术辅导。1.10工程设计单位: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1.11工地/现场/建设项目所在地: 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内的威胜电气产业园及泰富重工产业园。1.12 交货验收:指货物运抵现场,按照买方相关程序和手续,对到库物品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订货合同规定。 1.13 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
8、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3个月内进行。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1.14质量保证期:对于光伏组件,是指每个发电单元自竣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120个月(十年);对于逆变器,是指每个发电单元自竣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60 个月(五年),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和无重大设备隐患,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对于汇流箱、箱变、主变、开关柜、电缆、二次设备等设备是指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货物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两者以先到之日为
9、准。1.15潜在缺陷:是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所引起的在最终检验时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是使设备有可能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出现的质量缺陷或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卖方对改正潜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时间应该至保证期结束后三年。潜在缺陷发现以后,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或更换。并对产生潜在缺陷的设备重新计算质保期,从最终用户重新验收合格后起12个月。1.16监造工程师:指受买方委托由监理单位派往卖方,代表买方对合同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1.17买方图纸:指买方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1.18卖方图纸: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1.19技术合作方(如果有
10、):指与卖方正式签署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合作协议,负责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和关键部件制造,承诺提供全方位质量和技术支持,承诺负责本合同设备技术、性能和质量方面的保证。1.20 “光伏发电单元”是指光伏组件、逆变器、交流汇流箱、箱变、附属设备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光伏发电单元。1.21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2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23 “调试”是指为进行光伏电站试运行,按本合同
11、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以及整套系统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1.24 “试运行”是指光伏电站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安全、稳定、光伏组件面接收的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运行,以验证光伏系统是否能够达到本合同的要求。1.25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26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各级地方政策。1.27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2 原产地2.1 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和制造厂。2.2 原产地:指合同设备生产和提供技术服务和培
12、训的地方。合同设备的生产是指通过设计、试验、制造、加工或由许多主要部件组装而成的商业角度上的新产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与原部件有本质差别。2.3 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原产地可有别于卖方的所在地。3 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3.1 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贰万元整(¥.00),3.2 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见合同价格清单。3.3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格、合同设备包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税费、保险及所有变更、风险费用。4 合同支付4.1付款时间(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卖方完成主要设备订货后
13、(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完成,提供买方合同副本一份),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 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预付款。(2)投料款:合同总价的20%,卖方提供所有设备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买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支付给进度款。结算时卖方提供合同总价30%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验收款。全部设备及材料交货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交结算报告及有关等额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核后,结算合同总价50%,同时扣回全部预付款。(4)竣工款。光伏电站全部正式并网发电,安全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卖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有关等额17
14、%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同时暂扣合同总价的23.6作为补贴申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档案保证金,退还卖方履约保函。(5)保证金。合同总价的23.6作为补贴申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档案保证金,其中补贴申报保证金为13.6%,质量保证金5%、档案保证金5%。在卖方完成补贴申报,取得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可享受湖南省为期10年的0.2元/千瓦时补贴后(如果补贴标准有变化,按附件6补贴申报保证金调整表对应标准调整补贴保证金),买方30天内将补贴申报保证金支付给卖方。待整个工程质保期满,即满足系统通过试运后满两年,没有质量问题,签署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后(一式八份),买方应在一个月内
15、支付质量保证金。档案保证金在卖方将所有档案资料按买方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移交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后,经买方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30天内买方将档案保证金支付给卖方。(5)付款时间以买方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4.2在执行上述付款时,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4.3 支付方式: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采用转账支票、电汇、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5 装运和装运通知5.1 卖方应根据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日期交货,交货地点为设备安装地点(卖方负责卸货)。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5.2 必
16、要时卖方应将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提交给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30天内通知卖方,卖方在买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运输方案给买方并需经得买方的同意。5.3 根据合同和工厂试验的有关规定,由监造工程师代表签发了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对重量超过20吨,外形尺寸大于6m长、或3.5m宽、或3m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运件,或运输、存放特别应注意事项等,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30天将注明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合同设备重心、吊点等详细情况的包装图一式3份提交给买方。经买方同意后方能发运。5.4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和危险品,卖方应在装运前30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保管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一
17、式6份提交给买方。5.5 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保管时,如对温度、湿度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90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一式6份提交给买方。该说明书及布置图将作为安排运输及买方保管的基础。5.6 所有合同设备的交货应协调一致,成套发运。买方开箱验收合格并收货的日期即为卖方实际交货日期,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的根据。5.7 卖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出发前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a) 合同号、发货车、装箱单、识别标志、检验证;b) 合同设备发运日;c) 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d) 合同设备总毛重;e) 合同设备总体积;f) 总
18、包装件数;g) 启运日期;h) 其它必须提交的单据。5.8 所有合同设备的交货除主变为基础就位外,其他设备全部指定地点车板交货。6 包装和装运标志6.1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的坚固包装。包装应考虑防变形措施,进行牢固、可靠的支撑和垫实,该包装应适应多次搬运、远洋(如果有)和内陆运输,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抵达安装地点。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19、(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合同设备最终目的地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装卸设施的情况。设备包装前,卖方负责按台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 卖方应对包装箱中附属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设备编号、附属设备名称及其在配备图中的位置号和附属设备编号。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标上“备品备件”、“维修设备”、“试验设备”或“专用工器具”等字样。除备品备件外,不同园区的设备、工器具和消耗品应分别单独包装。6.3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刷上以下标记: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园区称号和包装箱号供货人、收货人名
20、称目的地发货地毛重净重(千克)体积(长宽高cm)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裸装合同设备的装箱单应分别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6.4 卖方应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 吨的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侧标明重量、重心和吊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在运输、装卸中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醒目地标明“小心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各一式2份。对于进口部件或外购件还应在包装箱内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质量检查证书、技术说明书。6.6 经买
21、卖双方同意的放在甲板上的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6.7 如合同设备系国外进口,且采用木材作为包装材料,卖方应提交由合同设备原产地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木材包装材料的检疫证明。6.8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9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6.10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均由卖方负责。运输中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时,也应由卖方负责同运输单位交涉赔偿,同时卖方负责立即向买方补供丢失的货物。7 图纸和文件的审查7.1 买方负责对
22、所有合同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工作,但不负责审查设备的结构设计与工艺。所有工厂图纸、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使用的设计、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均需提交买方审查,并满足买方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所有提供审查的图纸或文件应盖有“送审”章,应尽可能使用594841mm或9060cm等标准尺寸,在标题图框旁应留有约1010cm的空白处,便于买方标记。寄给买方2份,工程设计单位2份。7.2 买方审批图纸或文件后,送回卖方1份,并附有下述标记之一:a) 可继续进行,无需修改。b) 按修正的进行。c) 修正并重新提交。d) 拒绝。7.3 当图纸或文件作了7.2条c)或d)记号被
23、返回后15天内,卖方应修改和/或更正,并重新提交审查。7.4 当图纸或文件作了7.2条a)或b)记号返回卖方后15天内,卖方应根据加注的意见修改后(如果有)按工艺分类整理成正式图和/或文件(标有“正式图”标记),按规定份数提供给买方及工程设计单位。7.5 买方应在收到送审图后30天内审查完并回复。如无特殊情况,超过30天,卖方未收到买方的回复,则可视为“可继续进行,无需修改”,但应通知买方。7.6 买方仅对图纸和文件进行原则性审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任何性质的错误和疏忽,图纸或说明中的偏差,或引起的与其它产品的矛盾,均由卖方负责。7.7 如果在买方批准后,卖方因修改设备或工艺需再修改图纸或文件
24、,则在修改完成后按相同程序将新的图纸或文件提交买方审查。8 代用品8.1 对于不同于技术规范或图纸所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卖方应提交1份完整的清单给买方审查。该清单还应包括分包商推荐用于本合同产品的所有材料及元件,也包括技术规范中没有明确提出的材料及元件。8.2 当对合同设备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商标或模型作出规定时,则此规定应作为质量和有效性评估的尺度或作为标准。8.3 如果卖方希望使用任何其他商标或与规定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外观和效用的其他产品,则应按下面的方式提出代用申请。买方可接受或者拒绝代用申请,且其决定是最终决定。 8.4 卖方按下述规定提出的代用申请才被考虑:提交全部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
25、,性能规范;试验数据和完成买方可能要求的试验,并提供推荐代用产品的样品(如果可行);提交所推荐的代用品的材料、设备或系统的比较资料;如果卖方关于代用品的申请或建议涉及到工程的费用问题,当所建议的代用品被接受,则买方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减因采用代用品使成本相应降低的金额,同时买方将不支付因使用代用品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申请中应包括1份由卖方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所推荐的代用品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所有的代用申请,随同要求的资料和证明一起提交给买方一式3份;对于代用申请,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工程名称和代号;标题(合同设备的部件和部分);参考图纸和技术规范;图号和详图;技术规范的条款。8.5 推荐的代用品应符合
26、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设计条件。卖方应提供不少于3个在过去5年内用过推荐代用品的工程,该工程应易于了解和比较。8.6 买方要求卖方提供书面保证,担保所推荐的代用品能令人满意的运行。8.7 卖方应承担由于代用品引起的、卖方自身工作的任何变化、或分包商及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任何变化的责任,且买方不承担增加的费用。8.8 买方满意并书面表示接受了代用品,卖方才可代用。这种接受并不减轻卖方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义务。8.9 提交给买方的代用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将退回给卖方,买方不予审查。8.10 除非代用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交并被接受,否则仍应提供原规定的产品。9 工厂监造和检验9.1 买方有权派其监
27、造和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并自由和无限制地接近卖方的制造加工设备,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车间组装以及工厂试验进行监造、检验和见证。卖方有配合监造、检验的义务,在监造、检验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增加费用。卖方必须向买方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9.1.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检验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实际工艺过程、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复印件;9.2 如有任何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合同设
28、备,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设备未经买方检验或书面表明放弃检验,均不得自卖方工厂运出。9.3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将有关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提交给买方。如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未提交上述标准,则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规定的时间内补提交给买方。如卖方未提交标准或提交不全,则买方有权使用买方认为合适的标准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9.4 卖方在交货前,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全面精确的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以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具的质量证明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但不能作为设备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终依据。卖方对设备进行的特殊试验和试验结
29、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质量检验证书一起提交给买方。 9.5 买方监造工程师除对制造设备正常检验外,还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卖方负担,否则由买方负担并签署书面证明书。无论监造检验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不得擅自处理。9.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30天将其组装、试验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卖方的制造厂,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检验、试验、包装情况。卖方应向买方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及帮助以及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程序等资料,应允许
30、买方人员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设备的车间及设施。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包装不善,买方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买方派出人员与卖方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决定。9.7 参加交货前检验的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检验证书。买方人员参加监造和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的开箱检验。9.8 买方收到卖方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后30天内,应将其派遣的技术人员姓名及详细情况通知卖方。若监造和检验是在国外,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签证、居留等手续,并提供工作设施。卖方应向买方人员免费提供工作所需的技术文件
31、、试验设施、当地交通。9.9 买方人员参加检验和监造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若检验是在国外,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签证、居留等手续,买方技术人员往返机票(含保险)、食宿等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9.10 如果买方未能派人参加监造和检验,卖方将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自行检验。9.11 本条所规定检验标准为:见技术部分。10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10.1卖方及卖方分包商负责指导光伏电站所有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由买方在卖方及卖方分包商的指导下进行,卖方及卖方分包商人员应对其在安装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在买方的协助和配合下,卖方及卖方分包商负责电站的验收、调试和试运行工作。10.2 安装
32、10.2.1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手册由卖方在合同签订2个月内交到买方。10.2.2在安装开始之前,各方技术人员应全面检查卖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以及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安装条件。10.2.3卖方及卖方分包商人员将指导买方负责安装的人员,按所要求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10.2.4设备安装方案中要提出安全措施,监督买卖双方人员遵守。买卖双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守则。10.3 调试10.3.1 在按上述第10.2条规定的安装完成后,卖方及卖方分包商尽快进行调试。调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及卖方分包商在调试开始前30天提交给买方,并经买卖双方批准。10.3.2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卖方及卖
33、方分包商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10.3.3在调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中规定的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就此进行调查。责任方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0.4 试运行10.4.1 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在自然条件适合运行的情况下,开始试运行,光伏组件面接收的总辐射量需累计达60kWh/m2。如果无法通过试运行,必须进行消缺,然后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在限期内无法通过试运行,卖方无条件更换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试运行在买方的配合下由卖
34、方负责进行。10.4.2 卖方在试运行开始前不少于30天提前将试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买卖双方审核批准。10.5 卖方不负责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质量保证及担保指标未达到:10.5.1 非卖方授权人员进行的部件更换或修理。10.5.2 采用非卖方认可的材料、设计或其他供货。10.5.3 经买卖双方认可由于买方运行不当或失误。10.5.4 未按照卖方及卖方分包商技术人员或手册要求,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10.6 竣工验收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l 所有设备全部安装完毕;l 所有设备都已通过了试运行;l 所有设备都已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l 所有设备通过试运行
35、后,出现的问题都已得到妥善处理。l 所有设备通过试运行,并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指标,买卖双方将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10.7 最终验收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设备运行达到本合同及附件中的规定,买卖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如因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在交付日后的36个月内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预验收测试,合同设备即被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30天内,应由买方支付最终验收款。10.8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10.9在光伏电站寿命期内,卖方及卖方分包商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及卖方分包商
36、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及卖方分包商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及卖方分包商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11 质量保证111太阳能电池组件保修期(设备制造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设备保修期(设备制造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5年,其他设备保修期(设备制造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最低不少于1年。卖方保证所有设备在满足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11.2卖方向买方
37、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光伏电站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按照11.10条款进行赔偿。11.3 卖方担保本合同项下所提供设备为全新设备,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成熟、可靠,在设计、材料与工艺上无缺陷,符合现场运行的要求。11.4 在光伏电站寿命期内,卖方免费提供与本光伏电站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买方为光伏电站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以及本合同项下设备所涉及各
38、项技术和资料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侵权,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向买方出示其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1.5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11.6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试运行、验收、以及运行维护所必须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11.7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第11.9条处理。
39、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11.8 如果设备在以上所述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且是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卖方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该设备,并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11.9 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主要设备(如箱变),而使该光伏发电单元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光伏发电单元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如每类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
40、(5个日历日无法处理,不可抗力除外),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质量保证期将从该缺陷修正后重新开始计算。12 索赔12.1 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设备未达到质量保证指标,将按附件5质量目标与奖罚约定计算罚金违约数额。以上所述违约总额不应超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前述罚金,买方有权从任何应向实施方或卖方支付的付款中予以扣除。由买方提出,买方和卖方共同进行功率曲线和系统效率的考核,卖方在买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不进行考核的,买方有权自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对卖方有约束力。买卖双方共同考核的情况下,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买卖双方共同请第三方来验证。如果30日内无法确定一个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买方有权自行聘请有
41、资质的第三方,第三方的考核是最终的考核。聘请第三方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分担。12.2卖方保证提供技术资料完整、清晰、正确,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的要求。如果技术资料内容不完整或不正确,卖方将予以更换,并承担买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13 违约责任13.1 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不能按期交货,造成本工程移交试生产延误,卖方将按下述比例支付违约金:(1) 截止2016年11月15日未完成主要设备及材料(支架、组件、逆变器、电缆、汇流箱)交货验收,每延误1天罚款合同总价款的0.03%。(2)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达到并网发电,每延误1天罚款合同总价款的0.05%; (3)截止2017年2月28日未
42、完成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移交,每延误1天罚款合同总价款的0.05%。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前述违约金,买方有权从任何应向实施方或卖方支付的付款中予以扣除。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 4 周以上,没有得到卖方任何承诺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3.2 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买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予以补偿: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买方不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3.3 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文件,主要文件迟交一周以上,卖方应每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3、1万元。13.4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13.5 质保期内,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尽快更换或补充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发生费用的责任方。13.6 在质量保证期内,本合同项下相同厂家及同一型号的主要设备累计出现20%及以上的损坏或失效(含已修复的),则在该主要设备最后一次更换或维修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该主要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损坏或失效的设备拆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等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13.7每类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且该缺陷在5个日历日无法处理的,每超1天扣0.5万元,从质保金
44、中扣除,扣完为止。14 知识产权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15 合同变更1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总的范围内变更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a) 专为买方制造的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b) 运输或包装的办法;c) 交货地点,交货日期;d) 卖方提供的服务。15.2 由于变更而引起卖方执行合同的工作内容、或所需时间的变化,如有异议,卖方须在接到变更指令后15天内提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按变更指令执行,并对供货进度进行调整,修改合同。否则,买方的变更指令已视为被卖方接受
45、。如果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调整要求后30天内,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卖方应按照买方的变更指令进行工作。如果该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5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应对合同总价和/或履约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15.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买卖双方协商办理。15.4对合同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均须买卖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6 转让和分包、外购16.1 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未经买方认可的分包方
46、,其所供设备将被拒收。16.2 卖方应承担任何分包方、代理商、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疏忽而造成对买方的损失。16.3 卖方应负责协调所有分包方的工作,并且要确保不同分包方提供的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卖方应负责保证合同设备的完整性和整体性。16.4 不允许合同分包方再进行合同转让或分包。16.5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主要部件外购。16.6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由卖方负全部责任。16.7卖方对所有配套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7 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17.1 买卖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和其他文件均应以中文汉字书写。17.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度量制SI单位。18 不可抗力18.1 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大于7级以上地震、大于8级以上大风、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和雪灾、社会动乱(不包括移民阻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卖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卖方应在前述任何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买方通报受害情况,若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则卖方应每天向买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