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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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2009.5重点重点 学习重点1.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与意义2.公务员任用方式的种类3.公务员任职手续的办理4.公务员免职手续的办理难点难点 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公务员任免的原因、原则和程序。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特点、意义,明确国家公务员任免的原因、原则和程序,公务员的兼职及任期制。 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问题式案例教学 教学手段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设计教学过程设计 学生回答上次思考题 解答思考题 学生讨论上节课案例 点评案例 学生就本章的难点与重点提问题 讲述本章内容: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学

2、习目的:通过教学,学生应当掌握以下问题 1.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2.理解公务员职务任免及任免制度的含义,主要就是搞清两个问题: 一是职务任免与录用、升降、转任调任等具体任用形式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讲,它们都属于任用的范畴,根据确立、变更、解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原因、条件,以及带来的职责、权限、待遇等法律后果的不同,在公务员制度中与任免制度并列,分为录用、升降、交流等若干相对独立的单项制度。但这

3、些具体的任用形式(种类)都要通过职务的任和免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体化的连续性的过程,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如降职,就是免去现任职务,任命较低一级职务。所以,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抛开各种具体任用形式(种类)的特殊性,对它们共性的东西,即一般性的规则作出的规定和规范,回答的主要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方式,遵循哪些基本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的职务,是对公务员进行任用的一般法则。 二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与党的选拔任用制度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从公务员任免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和规范,着重强调不论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还是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只要职务发

4、生变动,都必须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任免,赋予或解除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但任免公务员的职务,要贯彻和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党的选拔任用制度,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免,要按照管理权限由党的组织考察、推荐。 3.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务任免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二、公务员任用方式 三、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四、公务员任职 五、公务员免职 本讲小结: 本讲主要阐述了职务任免的含义,指出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5、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认为理解公务员职务任免及任免制度的含义,主要就是搞清两个问题:一是职务任免与录用、升降、转任调任等具体任用形式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与党的选拔任用制度的关系。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务任免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讲还就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公务员任职、公务员免职等作了详细叙述。 职务任免是公务员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6、。科学完善的职务任免制度,与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制度一起,构成完整而系统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是保证公务员各职位获得合格的优秀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持公务员队伍动态平衡,充满活力的重要保证。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转任等都必须通过公务员任免制度来进行。理解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内容是全面掌握公务员制度体系的必要条件。 11.1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职务任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以及相关事宜的管理制度,包括任职和免职两个内容 11.1.1职务任免的含义 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

7、法定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职务任免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们党和国家在建立新中国干部任免制度的过程中,陆续制定了有关任免工作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83年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4年中共中

8、央下发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也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中组发2008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11.1.2我国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

9、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对原来行政任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在任免的对象上作了严格的区分。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只包括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这说明,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一般适用于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规定。 (2)任免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更完整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侧重于对领导职务的任免,强调担任领导职务须办理任免手续。对担任非领导职务者,则缺乏办理任免手续方面的规定。在升职或降职时强调办理任免手续,而在录用、调动时则不

10、办理任免手续。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既要求办理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也要求办理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在晋职或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也要求在录用、调任、转换职位、退休时办理任免手续。 (3)任免内容的规定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没有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却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丰富了任免制度的内容,是对行政任免制度的发展。 11.1.3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国家的各个行政机关必须依靠公务员的存在才能正常运转,离开了公务员,公共职能也就没有了执行的主体。因此,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既是公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行政

11、权力正常运作的依靠。在公务员的选拔使用中,要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关键在于任免公务员得当。只有任免得当,才能做到人尽其才、适才适位,才能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以防止公务员任免出现偏差和不正之风。 (2)它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离不开职务管理,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职务管理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如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务

12、员进行考核、奖惩,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对其进行培训,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打下基础,实现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3)公务员职务任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 通过科学、合理的任免,可以将优秀的人才不断的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同时将不适宜担任公务员或因故不能担任公务员的人员及时地予以免职,从而不断地优化公务员队伍。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使每个公务员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的施展,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能够满足各种行政事务的要求。 11.2公务员任用方式 11.2.1任用方式的种类 任用方式是指任免机关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

13、员与国家公务机关职务关系的方法和形式。不同的任用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合范围。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务员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四种,即选任、委任、聘任和考任。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所以,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的任用是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新入职的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都采用考任制。对于聘任制会在后面章节重点阐述,这里仅对概念进行界定比较。 任用即选拔和使用,就是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增加其职务责任。任用方式,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委任制 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

14、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2考任制 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任用人选。考任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明清科举制实行以后,考任制度就成了我国古代官吏任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实施考任制有利于实行平等竞争,有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 3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 选任制分为由公民直接选任和由民选代表间接选任两种。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利于发扬民主,因此

15、,比较适用于任用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在我国选任制公务员包括以下职务: 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第二,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

16、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第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行业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四,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七,民主党派机关。按照

17、各民主党派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4聘任制 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用人单位需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如果需要,双方还可协商续聘。聘任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11.2.2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国外公务员大多采取考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有的国家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职务都采取考任制,还有的国家则规定低级职务采取考任制,高级职务采取委任制。在晋升职务时,也有两种情况。有的国

18、家规定在本层级内晋升职务采取委任制,跨层级晋升必须采取考任制,即先通过考试取得上一层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再通过委任取得具体职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也就是说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大部分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这对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再者,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因为委任制具有以上优点,所以委任制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但委任制与选任制、考任制相比,容易滋长

19、任免机关或主管领导的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职务能上不能下,人员能进不能出。因此,在对我国公务员实行委任制时,应当注意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强化激励竞争和新陈代谢机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总结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单一的任用方式,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有利于促使被任用者发奋努力,创造优异成绩,有利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应当逐步推广。 11.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主管公务员任免事项并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一定范围内公务员所具有

20、的任职和免职权限规定,此权限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对公务员的任免,涉及对公务员的授权,因此,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任免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和认可。在国外,公务员的职务一般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任免。即使在实行人事管理部外制的国家,文官委员会或人事院、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等公务员管理机构,虽可以向各行政机关提供考试合格人选名单和任免建议,担任免仍由各行政机关行使,以体现治事与用人的统一,保证各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 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任免权是人事管理权的核心,它的划分一般是与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相一致的。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21、: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我国对公务员职务任免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和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职务,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关、办事机构的领导职务,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职务,应由政

22、府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据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任免权限,具体是: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

23、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公务员职务;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分别为各级任免机关的办事机构,承办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具体事宜。另外,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11

24、.4公务员任职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在我国,凡是经过考试录用并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者活动跨部门的升迁、降职或平级转调,以及跨公务员系统的作用,均属于公务员职务作用的范围。公务员的任职不同于公务员的录用。任职是指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一定的职务,使其在一定的岗位上负责某项工作。录用则是指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方式把原来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公民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其具有公务员身份。任职可以与录用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之后进行。11.4.1中国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

25、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一规定要求,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编制限额原则 公务员编制是国家有关编制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机关的需要而确立和分配给各种机关的用人限额。编制数额限制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应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编制主管机关的有关编制规定,不得超过编制限额任用公务员。编制限额的意义在于确保有合理数目的公务员完成必需的工作任务,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一般来讲,超过公编制限额任用公务员不但会赞成人员的闲置和浪费,产生人浮于事的后果,而且超编一般都伴随着一定腐败现象的

26、存在。因此,明确规定任用公务员必须在编制范围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职必须在编制范围,这就为各地清退超编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2.职数限制原则 职数是国家规定的某一机关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数量。职位数量设置是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而确立的。在我国,目前,一些机关都是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来定职数的,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这些职位数量的规定是经过严格论证的,各级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确立的职位数量限制。能够设置几个司长、副司长、处长、副处长以及多少非领导职务都是固定的,也不能突破。例如,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

27、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避免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滋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风气。 3.空缺职位原则 职位是在国家机关中设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位置。这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无论是新任命的公务员,还是提拔公务员,都必须在出现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进行,没有职位就不得任命公务员。这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因人设职”、“因位设事”等问题。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为安排某一位或某一类公务员,就设立新的职位来安排这些人员的做法。这是一种人事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职务任命必须坚持在

28、出现职位情况下才能进行,这样就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位增补的性质,为杜绝某些机关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11.4.2中国公务员任职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的任职须通过办理任职手续加以确认。办理任职手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二是任职手续如何办理,即任职程序。 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凡下述情况,需要加以任命:(1)取得官员身份;(2)由一种类型的官员改换成另一种类型的官员;(3)第一次授予职务;(4)授予不同基本工资的另一职务;(5)授予不同职称的另一职务。” 我国

29、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在以下六种情形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并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公务机关的; 3.转换职位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将以上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 第一,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

30、途径,一为录用,即通过考试合格后被公务员队伍吸纳的人员。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必须予以任职。二为调任,即对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其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能力,并经过培训后,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第二,当公务员的职务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在公务员系统内部,从一个职位转移到另一个职位上去,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与公务机关

31、的新的职务关系。 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 一是转换职位。包括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 二是晋升或降低职务; 三是因某些原因免除职务后,需要重新确定职务; 四是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发生变更,与公务员的录用和调任不同,因此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是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11.4.3公务员任职程序 任职程序是任命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过和完成的步骤。公务员的任职实际上是公务机关授予公务员一定的职权,这种授权行为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严格履行任职程序有利于提高任免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

32、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所在单位在本单位的职数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的情况,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报告;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任免的机关人事部门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进行考察。正式填写职务任免呈报表,连同考察材料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3)决定任命。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做出是否任职的决

33、定; (4)下发任职通知书。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另外,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还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公务员级别或工资档次。 11.4.4中国公务员的任职时效 1.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任职时间应为选举结果生效的时间。所谓“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是指选举结果产生最后的、确定的法律意义的时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在本级人代会主席团宣布选举结果时即生效。第二

34、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发时生效。如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家主席任命,因此,全国人大通过任命决定后,还需国家主席颁布任职命令才能生效。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如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大选举后,还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结果,必须在获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2.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终止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

35、间也有所不同。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的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如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任职终止时间,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人员的时间。二是辞职的,以辞职获得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国家和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辞职必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公务员辞职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离职。三是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一般来讲,公务员被罢免或被撤职的,在罢免或撤职决定通过时,其任职终止,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罢免或被撤职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任职方能终止。 3

36、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这对于年轻优秀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中的任务越来越重,国家对公务员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公务员,特别是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既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

37、学习所任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还要有旺盛的精力和强健的体魄。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年轻化。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2)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合理的新老交替。在过去的干部人事管理中,我国由于缺乏对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实际上造成了不同层次的职务都以退休年龄为最高任职年龄,使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人员挤在同一年龄平台上。这样,形成了人才断层,妨碍了正常的新老交替。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要有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形成各级职务公务员年龄的梯队结构,

38、实现正常、合理的新老交替。 当然,实行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应掌握适度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根据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现实社会条件,积极探索,逐步实现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梯队结构。 11.4.5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对兼职的管理是公务员职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各国公务员制度大多有公务员兼职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公职,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兼职。不少国家将前述内容作为公务员的纪律来规定,要求公务员遵守。 我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职务关系对公

39、务员实行管理。如果公务员身兼数职,就会出现多种职务关系和多种包含职务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同时,一个职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包含一定的工作量,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如果身兼数职,公务员将难以专心致志、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职务虚设,使某些职务的工作落不到实处,降低工作效率。 (2)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有必要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公务员因特殊需要而兼职的情况。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因特殊需要在行政机关内兼职时,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实实在

40、在的工作任务,需要兼职者实际参与工作并履行职责。 (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必须自主经营。如果公务员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就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规定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既能防止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现象。这一规定,与公务员纪律中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 11.5公务员免职 与任职相

41、对,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公务员的免职有二种情形。第一是程序性免职,即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新职务的同时,免去其原来所任职务,从而形成新的职务关系。包括公务员的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晋升或降低职务;第二是以免除公务员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单纯性免职。这种免职实际上是因公务员员实际上不能履行职务而发生的免职。如公务员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党工作,以及因机构调整等不再留任而进行的免职。 公务员的职务是基于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任命或产生的,因此,公务员的免职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任免权的机关的行为。公务员职务

42、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人员重叠或职务重叠的情况。 11.5.1中国公务员免职的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免职手续) 公务员的免职也必须通过办理免职手续加以确认,以免造成公务员职务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其职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该制度的规

43、定,在下列七种情形下必须办理免职手续: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党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公务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我国公务员的免职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程序性免职或正常免职,即指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

44、之前必须办理其免职手续,免去公务员原有的职务,如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就属程序性免职,程序性免职的目的是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第二,单纯性免职。指以免除公务员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公务员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因健康原因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公务员已调出国家公务机关,公务员将办理退休手续等,这些情形下公务员实际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对公务员的免职,就属于单纯性免职。 11.5.2中国公务员的免职程序 免职程序是指免去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过和完成的步骤。我国公务员制度对于免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名单;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

45、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讲座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11.5.3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死亡的。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46、,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当公务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任免机关备案。 1.简述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 2.简述我国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 3.简述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4.如何理解中国公务员任职的“编制限额”原则? 5.如何理解中国公务员任职的“职数限制”原则? 6.如何理解中国公务员任职的“职位空缺”原则? 7.简述中国公务员任职程序。 8.简述中国公务员的任职时效。 9.简述中国公务员免职的程

47、序。 10.我国关于公务员兼职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何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2008年2月2

48、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49、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

50、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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