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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第1 1章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第四条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为乘客提供预约服务。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
2、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2第六条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第七条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便利。第八条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获得相应的经营权指标,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经营
3、者。第第2 2章章 经营许可经营许可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3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
4、汽车经营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户籍、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无交通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行为的有效证明;(三) 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申请表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安全文明经营服务承诺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
5、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4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权配置经营权配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有效期六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服务质量招投标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期集中审批制度,一人一车,人车同权。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权指标数量和申报时间。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权优先授予具备出租汽车驾驶服务经验三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违章经营行为、5无服务质量投诉的从业人员,同等条件下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7、。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权延续及变更经营权延续及变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由新6的经营主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申请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经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经营的,应当提
8、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个体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车辆转借或雇用其它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
9、可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到期后拟继续7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 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A 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B 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 B 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
10、营权,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权到期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配置。第五章第五章 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且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8满2年; (三)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二级标准以上且等级评定在有效期限内;(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市级交通监控平台;配备车内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监控平台;安装应急报警装置
11、并有效使用。(五)车辆应当按要求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车辆技术等级由具备资质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车内视频监控系统由运营商负责出具证明材料;应急报警装置由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出具书面结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每座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经营者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
12、证复印件;9(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标准照片2张;(三)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应急报警装置安装确认材料、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五)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的证明材料;(六)巡游出租车企业还应当提供企业与驾驶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聘用驾驶员数量应当高于企业在用巡游出租汽车的数量。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
13、延六年对应的日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同时从事网约车服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符合出租汽车驾10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完成后,方可从事巡游车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六章第六章 运营服务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1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11(三)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视频监控记录和生成的数据;(四)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
15、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12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
16、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17、规,文明礼让行车。(十三)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13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营运中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18、三)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14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19、;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巡游出租汽车招揽乘客。第七章第七章 运营保障运营保障15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
20、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服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
21、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16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
22、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稳定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以及联系人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17务平台,推广电话约车、手机软件约车等巡游出
23、租汽车预约服务,建立完善预约服务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
24、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视频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情况以及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技术登记达不到二级技术标准的车辆强制退出,及时注销车辆营运资格,收回相18应的经营权指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
25、内办结。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配置的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经营权指标,其余指标使用至19车辆报废期限届满,最长不得超过6年;车辆提前报废的,经营权指标同时收回,不予更新。允许巡游出租车企业的在用车辆承包者转为个体经营者,由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授予其经营权指标,相应核减企业的经营权指标。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车属单位变更的在用巡游出租汽车要及时配备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监控平台,其它在用出租车要在2019年6月底前配备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实时监控平台,方可重新投入运营。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接入手续的,注销车辆营运证,收回相应经营权指标。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其它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潮府20052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