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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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资所有、控股、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子公司),以及间接出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间接控股子公司)。第三条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

2、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履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二章 资本和资金筹集资本和资金筹集第五条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控股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对子公司的出资人职权。第六条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股份公司章程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

3、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非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间接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整合,且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的除外。金融控股公司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子公司应当保持控股地位。第七条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 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 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4、活动投资和经营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资本市场形势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等,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实现合理布局,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第九条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或者 20 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20%或者 100 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投资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国务院有

5、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活动,应当先报财政部批准。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当于实施前向财政部请示或者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 125%以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 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 50%以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发展,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非金融行业投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

6、,优化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投资行业范围。应当加大对所属非金融亏损企业和发展潜力不足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有条件的尽量退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应当加强境外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应对形势发展变化,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四章第四章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等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或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定期对各类资产进

7、行评级,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审慎原则,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可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及新建、购置、处置办公用房,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第

8、五章第五章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确保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增长速度与资本积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确保子公司达到相关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指标,不断改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保持不低于各自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应当建立健全动态指标监测系统,及时提示并化解财务风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不断优化投资控股架构,简化投资层级,减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一级以下的子公司联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同一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原则上不得同时向其他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多家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没有实际业务经营活动和专门经

9、营人员的子公司从事投资持股活动,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严格限制不当关联交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间责任界限分明,防止风险在内部传递和扩散。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间开展非股权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原则签订合同,进行经济性和合规性审核,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或者 10 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 20 亿元,应当在实施后

10、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交叉信用风险和或有负债。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或者 10 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 20亿元,应当在担保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做到充分论证、审慎决策,把握时机、稳妥交易,动态调整、风险可控。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衍生产品交易监控系统,严格管理,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

11、部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全面清理和识别风险隐患,完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突发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书面报告。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评价和利润分配考核评价和利润分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经营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本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应当建立以资本回报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薪酬制度,形成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合理资本回报。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实施

12、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本公司实际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督促子公司确定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保证适度的利润分配规模,一级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按照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金融控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完成股份制改革后,利润分配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

13、决策。第七章第七章 报告和披露制度报告和披露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资产、负债、权益情况,收支、盈亏情况,资产质量、拨备和处置情况,重大投融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固定资产情况和重大购建、处置等事项,内部交易情况,表外风险情况,衍生产品交易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于季度终了后 2 个月内报送,年度分析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报送。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各项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14、应当报送财政部,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或者报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财政部认可后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监督和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财务管理过程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质量,确保国家和企业的各项制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财政部将组织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对自查和财政部及其他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针

15、对问题,自觉采取压缩资产和负债规模、限制业务活动、调整投资层级、增加拨备、处置变现资产和消化损失、终止关联交易、减少支出、调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等整改措施,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的,财政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同时作为实施绩效评价和受理财务管理请示事项时的考虑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告程序,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管理的,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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