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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本部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北医(2008)部人字 5 号)规定及北京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在聘用委员会指导下,医学部本部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实施工作。第二条 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技术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下列具体岗位的聘任条件。第三条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聘任条件:1.在本工种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2.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
2、发的高级技师资格。第四条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聘任条件:1.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 5 年;2.已经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资格。第五条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聘任条件:1.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 5 年;2.工龄满 20 年;3.已经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第六条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的聘任条件:1.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 5 年;2.工龄满 10 年;3.已经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第七条 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已经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的,可以聘任至工勤技能五级岗位。第八条 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岗位技能比赛前 20 名,或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工人,不受
3、工龄和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可以破格聘任。第九条 普通工直接聘任至普通工岗位,不分级别。第十条 工勤技术岗位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工人个人提出聘任申请。2.各单位按照拟聘岗位的有关聘任条件评审聘任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推荐审批表 。3.医学部人事处进行人事审查。4.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申报工勤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的,需要现场述职。申报人员获赞成票数须达到 2/3 为通过。5.评审结果公示。6.评审结果报医学部部务会批准。第十一条 高级工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各单位根据医学部有关规定聘用,聘用人选报聘用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聘任:1.现人事关系在医学部人才服务与培训交流中心,无工作岗位的;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缓聘的情形;缓聘情形消除后,医学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第十三条 技术工人参加工人等级考试需统一经过医学部人事处审核考试资格,申报工作需统一通过医学部人才服务与培训中心组织。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