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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52 贵贵州州省省地地方方标标准准DB 52/ 20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mercury and its compound industrial pollutants(审议稿审议稿) 20-发布 20-实施发 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DB 52/20 目 次前 言 .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6 实施与监督.12DBDB52/20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
2、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贵州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俐媛、陈扬、张军方、冯钦忠、姜晓明、杨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李悦、罗志远、徐磊。DBDB52/201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3、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920水质 pH 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4、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3077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
5、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DBDB52/202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131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
6、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
7、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水质 65 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910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26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YS/T 248.3粗铅化学分析方法 锑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
8、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 mercury industries指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精矿、氯化汞触媒、含汞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DBDB52/203工业企业。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汞工业企业或设施。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汞工业建设项目。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
9、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10、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3.9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
11、01325Pa 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DBDB52/204指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DBDB52/2054 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二氧 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汞及其 化合物锑及其 化合物镉及其化 合物
12、铅及其化 合物砷及其化 合物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破碎筛分501汞矿采选1 其他30 2汞冶炼2全部400302000.0110.5 3烟气制酸3全部40030202000.0110.050.50.5 4汞化合物工业4全部40030202000.0110.50.10.55含汞危险废物处置5全部40030202000.0510.50.50.5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注: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1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2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
13、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3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4 含汞触媒和汞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5 包括废汞触媒、废含汞化学试剂和含汞废渣等含汞废物处置企业。DBDB52/2064.1.1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
14、排放限值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二氧 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汞及其 化合物锑及其 化合物镉及其化 合物铅及其化 合物砷及其化 合物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破碎筛分501汞矿采选6 其他30 2汞冶炼7全部400302000.0110.5 3烟气制酸8全部40030202000.0110.050.50.5 4汞化合物工业9全部40030202000.0110.50.10.55含汞危险废物处置10全部40030202000.0310.50.50.5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注: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6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
15、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7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8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9 含汞触媒和汞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0 包括废汞触媒、废含汞化学试剂和含汞废渣等含汞废物处置企业。DBDB52/207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
16、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序号生产类别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汞及其 化合物锑及其 化合物镉及其 化合物铅及其 化合物砷及其 化合物 1汞矿采选1110 2汞冶炼12100101000.0110.5 3烟气制酸1310010101000.0110.050.50.5 4汞化工企业14100101000.0110.50.
17、10.5 5含汞危险废物处置15100101000.0110.50.50.5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注: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11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2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3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 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4 包括汞触媒和汞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标准,相应限
18、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5 包括废汞触媒、废含汞化学试剂和含汞废渣等含汞废物处置企业。DBDB52/2084.1.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表 4 规定的浓度限值。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序号生产类别 硫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1汞矿采选及冶炼0.30.00030.006 2汞冶炼16-0.00030.006 3烟气制酸17-0.00030.006 4汞化工企业18-0.00030.006 5含汞危险废物处置19-0.00030.006注: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16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
19、70)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7 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 汞冶炼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8 包括汞触媒和汞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标准,相应限值随本标准修订限值更新而采用新的标准限值19 包括废汞触媒、废含汞化学试剂和含汞废渣等含汞废物处置企业。DBDB52/2094.1.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
20、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1.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4.1.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
21、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排气量,需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4.1.8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5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2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 值6-96-9 2化学需氧量(CODcr)60200 3总磷1.02.0 4总氮1540 5氨氮825 6石油类310 70(采选)200(采选)7悬浮物 30(其他)140(其他) 8硫化物0.51.5 9氟化物515 10总铜0.2 11总锌1.0 12总锑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总汞0.005 14总镉0.02 15总铅0.2 16总砷0.1 17六价铬0.2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1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汞冶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DBDB52/2010炼 m3/t 产品)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2.2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6 规
23、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6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6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 值6-96-9 2化学需氧量(CODcr)50200 3总磷0.52.0 4总氮1540 5氨氮825 6石油类36 70(采选)200(采选)7悬浮物 30(其他)140(其他) 8硫化物0.51.0 9氟化物56 10总铜0.2 11总锌1.0 12总锑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总汞0.003 14总镉0.02 15总铅0.2 16总砷0.1 17六价铬0.1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24、1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汞冶 炼 m3/t 产品)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7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7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1pH 值6-96-9 2化学需氧量(CODcr)5060 3总磷0.51.0 4总氮1015 5氨氮58 6石油类13 7悬浮
25、物1030 8硫化物0.51.0 9氟化物510 10总铜0.2 11总锌1.0 12总锑0.3企业废水总排放 口13总汞0.003车间或生产装置DBDB52/201114总镉0.02 15总铅0.2 16总砷0.1 17六价铬0.1排放口1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汞冶 炼 m3/t 产品)1.0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一致4.2.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
26、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1)基=总 = 1 基 实式中: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总量,m3;Yi某种产品产量,t;Qi 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水量,m3/t;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t;N产品(或原矿)种类数。若 Q总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1 基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
27、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DBDB52/201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
28、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397或HJ/T 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5.2.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试与分析方法 序号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
29、6157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 度法HJ 4822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 光光度法HJ 4833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HJ/T
30、434氮氧化物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 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5汞及其化 合物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6镉及其化 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 分光光度法HJ/T 64.37铅及其化 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8砷及其化 合物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二乙
31、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 光度法(暂行)HJ 5409锑及其化 合物粗铅化学分析方法 5-Br-PADAP 光度法测定锑量YS/T 248.4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DBDB52/2013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9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 值水质 pH 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19142化学需氧量 (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 3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
32、分光光度 法HJ 6364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6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7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8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9总锑 水质 65 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 分光光
33、度法GB 7469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10总汞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26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11总镉水质 65 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12总铅水质 65 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 度法GB 7485水质 65 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13总砷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 14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6.3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规范化运行,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