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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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912 号)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方案 的通知(河委办发201810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

2、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围绕把河源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排头兵的目标,按照推进“两个河源”建设的发展思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提升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2到 2020 年,基本形成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新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0 家,总数达到250 家以上,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数量达到200 家以上,达到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发展到1300 家以上;到2022年争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有新突破,引进和

3、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 10 亿元以上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竞争、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促进农业竞争力和效益稳步提升。三、扶持措施(一)支持多元融合发展。(一)支持多元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直供直销、冷链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种养循环、产业融合、农旅互动发展。支持创建或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公园、产业兴村强县示范等项目建设,打造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融合发展先行区。支持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建立农业类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

4、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符合条件优先予以重点扶持。(二)(二)支持人才引进培养。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健康产业,以实施“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3示范区科技人才工程-绿谷灯塔人才计划”为主抓手,重点加强水果、瓜菜、畜产品、水产品、苗木、花卉、育种、中药材等领域现代特色农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每年分期分批组织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青年企业家进行职业培训,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农业专业人才。实

5、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培育种粮大户、种植大户、畜牧养殖大户、合作社带头人等新型职业农民为主,力争到 2022 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1 万人以上。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三)加大(三)加大用地用电用水支持力度。用地用电用水支持力度。加强设施农用政策落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上限配套。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

6、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支持新型4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农民

7、合作社销售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五)加大财政支持投入。(五)加大财政支持投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将符合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2019-2

8、021 年市政府通过财政安排资金或整合涉农相关资金,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项目,每年不低于 300 万元,每家申报主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重点优先奖补以扶贫产业的企业、对口帮扶引进的企业,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负担,具体申报指南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5(六)加大(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审批权限,将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

9、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积极争取和利用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业绿色的信贷支持,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种养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绿色项目的信贷投放。(七)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七)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省内证券经营机构创新业务模式,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改制上市或挂牌公司推荐、股份代理买卖、债券承销、股权质押融资等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或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

10、中心挂牌,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或挂牌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河金20179 号)文件及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河金201722 号)的标准给予奖励,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融资能力。6(八)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八)加大保险支持力度。落实2018-2020 年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养殖、渔业、制种、农业机械、设施农业保险等业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县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县区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

11、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镇、村两级专业化农业保险服务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九)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九)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实施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战略,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实施河源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万绿河源”塑造工程,设计“万绿河源”市级公用品牌形象标识,注册集体商标和版权登记,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加强农业商标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加大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品牌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每年组织不同类别农业经

12、营主体参加农交会、农博会等展会,加大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建设等给予适当奖励。(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发挥省农科院河源分院、市7乡村振兴学院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化农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提高“星创天地”在农村成果转化、创业指导、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水平,营造农业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步伐,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我市农业

13、企业组建研发平台,对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 号)规定给予奖励。(十一)(十一)构建构建新型新型乡村乡村助农服务体系助农服务体系。按照“两年完成建设,四年完善功能”的总体安排,全面推进河源市助农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互助合作方式,鼓励供销、邮政及相关企业,整合农机、农技、供销、信用合作、产权交易、专业协会等服务资源, 到 2020 年,全市建成 5 个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 95 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到 2022

14、 年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服务中心经营服务覆盖全市涉农村庄,基本建立县域现代农资农技推广应用、冷链物流配送、农产品购销加工、农业机械推广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体系。四、工作要求8(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业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县乡农经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可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

15、、“三支一扶”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经队伍,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紧密配合、统筹协调推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合力。(二)强化服务指导。(二)强化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农业投资项目代办制,优化农业投资服务环境,构建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体系。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专业市场+合作社+农户”“供销社+合作社+小农户”等经营模式,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同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三)做好(三)做好宣传引导。宣传引导。发挥各级农业行业协会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收集、发布及经营决策咨询9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千企帮千村”等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及时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种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和做法,推广成功的创业创新好模式,发挥示范标杆带动作用,形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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