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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33 号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 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 (昆通20091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 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 申办营业执照
2、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 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 照;对首次创业的人员,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 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二)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 组织的创业培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前 2 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自主创业中,能带动我市 3 至 5 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000 元,带动 6 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00 元,其中对首次创业
3、的高校毕业 生,在享受其他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 1000 元。(三)实施税费减免。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营业额在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内的,2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上缴。(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 合格证书的,在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取消反担保,申请 每人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期限为 2 年的小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相关政策享受利息贴息;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当年新招用我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5%)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 照每人不超过 5 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 200 万元。从 2009 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拨出 100 万元,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 ,专项用 于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和一次性创业补助。(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为有创业愿望 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 服务。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