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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处罚学生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建北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
2、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
3、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
4、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
5、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他本制度由建设北大街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