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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吸纳和集聚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制定台州市路桥区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才就业管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人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引进人才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路区委(1999)31 号)第八条规定及台州市路桥区跨世纪发展的人才战略研究(1999200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被本区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无本区常住户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一)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
2、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在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三)拥有专利、发明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急需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四)在国内有一定名望的医生及功勋教师、特级教师;(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其他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外来人才,可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第四条 工作寄住证的管理部门是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承办单位是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授权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工作寄住证,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核准。办理工作寄住证后,应在 5
3、 天内将工作寄住证申请表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备案(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并将暂住人口登记表交辖区公安派出所。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工作寄住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 3 份)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二)聘用(劳动)合同书;(三)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及 1 寸免冠近照 3 张。第六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通知书领取工作寄住证。外来人才持工作寄住证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及
4、就业证,免收流动人口管理费。第七条 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硬章,由被聘用人携带。第八条 持有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一)在路桥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者停办社会统筹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养老保险的接转与计发,按本区有关规定办理。从事风险较大行业的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二)因公负伤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非因公负伤或者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在聘用(劳动)合同书中作出详细规定。(三)可以按本区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在子女入托、入学、购房、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享受本区常住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第九条 工作寄住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被聘用人员聘用期满或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还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注销。第十条 实行工作寄住证年检制度,每年由用人单位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年检手续。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