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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7+,2020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如何养护 2177+2020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省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全区交通发展规划修建,并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包括
2、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的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运输车辆。第二章养护与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3、验收。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长效管理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第六条县道的日常养护工程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公路建设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施工,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由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
4、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迅速,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行政管理权限与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和个人逐步签订养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目标。养护质量的评定、考核、验收工作,由区交通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挖沙、堆放物品,种植农作物、挖沟引水、倾倒垃圾,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
5、置其他标志。 禁止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域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在距农村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xxx米范围内实施采挖沙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沙石料场等,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以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需要。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标志的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标志和标线; 农村公路绿化纳入区政府的绿化规划,由沿线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由交通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林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6、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组为辅,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社会各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交通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省定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通过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上述资金,免征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赔(补)偿费和乡道、村道收益,
7、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双重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凡违反者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因施工或其它行为损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公路用地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损毁、涂改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它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止,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