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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与对策: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与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这种“短平快”的融资模式,在给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各种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显现,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还没有完全释放的环境下,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近三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笔者对近年来的合法化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进行了初步探析,同时提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对策,以期民间借贷纠纷能尽量得到规避,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接待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审结案件总数(件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占审结案件比例2012年82285236.36%2013年99708777.95%2014年1504511968.80%从近三年审结民事案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所占比例较大,且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数量较大,涉及社会面较广,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一)当前民间借贷类型一是熟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多为亲戚、朋友或邻里,这种借贷一般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属“诚信借贷”这一类案件所占比例往往超过所有借贷案件60%。二是中介人(或公司)担
3、保型借贷。借贷双方找有经济实力的中介人(或公司)作为担保,签订高利借款协议。目前这类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加,2012年66件,2014年增加到123件,而且涉及本市以外的多家担保公司。三是财产抵押型借贷。借款人利用房屋、汽车等财产做抵押,从出资人那里取得资金。这类借贷所占比例不足10%,这是目前受理的比较“健康规范”的借贷纠纷。四是中小企业融资型借贷。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需求旺盛,以融资形式向个人进行借贷,变相向个人高利借款,如*县法院受理的兆兴彩印、喜洋洋包装等企业融资借贷纠纷。五是闲置资金主动出借。比较富裕的市民、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向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
4、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六是借贷数额普遍逐年增大。据统计,我市两级法院2014年受理的案件中,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占28%。,甚至有3件案件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呈现的特点1、涉案主体“固定化”。根据近年来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群体: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放贷; 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放贷针对个体工商业、小微企业,放贷利率较高; 三是棋牌室、麻将馆存在放高利贷现象(俗称“放炮”)。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借贷案件
5、占多数,但是第三类的借贷案件呈现隐蔽性、递增性,社会危害性更大,有违法犯罪的“潜质”。 2、频繁发生“瑕疵借贷”。从受理的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仍存在“瑕疵”。比如抵押物本身存在瑕疵,房产证没有办理、汽车存在二次抵押、抵押物无法变现等等。在审判实践中,还发现很多双方当事人借贷约定利率过高的情形,这类型的借贷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再如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将土地、房屋抵押借贷。例如2014年*县法院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22件案件的借款人均来自农村,他们在借条上明确注明如果不能还款,将土地、房产抵债。但是现实生活中,这
6、种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同时,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要执行这样的“标的物”也是会因无法执行而遭遇尴尬。 3、欠款人多数“玩失踪”。由于民间借贷大都是私下交易,初始阶段外人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一部分债台高筑的借款人选择逃匿,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生活,增加了诸多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到了年底,都会出现部分诉讼案件原告方闹诉,执行案件申请人闹访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我市法院2014年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有266件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干脆“玩失踪”,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 4、民间借贷呈“专
7、业化”。在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原告的名字重复出现多次,而且案件标的较大,有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嫌疑。这些人均有谙熟借贷法律业务的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人,本人基本不出面办理相关事项。近三年来,我市涉及到此类当事人将32人,这些人平均每年有十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至法院。 4、借款数额日趋增大,2012年受理5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22件,2013年该数字增加到63件,2014年增加到165件,2014年出受理3件1000万元标的额的案件。 5、审理、执行“老大难”。此类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大多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据统计,近三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有142名债务人至今下落
8、不明,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开庭及公告判决的比例高,加上公告送达的期限,特别是缺席审判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最关键的是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以及民间借贷自身固有的性质等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 第一、贪图高额利息。很多出借人都是贪图高额利息回报,把民间借贷视为发财致富的快捷通道,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纷纷涌入
9、民间借贷的市场,不顾一切向当事人房贷,很少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民间借贷资金利率高度市场化。民间借贷活动中融入资金利率达到月息3%,平均融出资金利率达到4%。季节性借贷比较突出,尤其是年末高峰时甚至达到10%。 第二、诚信缺失躲避债务。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但是迫于生产、生活的压力,或者出于投机取巧的心里,再加上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惩戒体系的不完备,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出借人也只能通过诉讼救济。 第三、外因致穷无力还款。当前,我国农村在春耕备耕、房屋修建、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借款发生量比较大。但是,因为农民收入主要靠天,若有不测风云,将导致还款能力极差,容易
10、引发诉讼。在近三年审判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76例是由于借款人大病、交通事故、家庭变故等原因致穷而无法还款导致诉讼。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判断标准缺乏,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裁量权过大。当事人之间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认识,往往会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而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类案件可能做出悬殊的判决。原有法律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第五、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担保等保障措施。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听信对方承诺
11、,忽视对贷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去年审理的案件中,有32件是没有任何抵押物、担保人,最后案件判决生效,但是无法执行。如汪某与钱某的民间借贷案件,钱某将*一套商品房抵押给汪某借贷75万元,后因为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导致评估拍卖无法进行,案件执行了近一年仍然无结果。有的借款人因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对方写借条,缺乏书面证据。有的借款人形式上采取了人或物的相应的担保措施,却存在着确保债权实现的实质瑕疵,在人保的借款合同中,有的担保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不能担保,或是在抵押物保的借款合同中,很少有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第六、经济下行压力所致。近两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银行
12、缩紧放贷,市场预期越来越不明朗,许多债务人无法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融资,资金链条频繁断裂导致诉讼。 三、合法化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建议1、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上,基本上只能适用这两个法律规定。2008年因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应出台的放贷人条例由此搁浅,现在该条例应是最佳出台时机,由于该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额度、风险
13、防控等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也使得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有章可循。 2、制定民间借贷登记制度。要大力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借贷登记、备案的部门,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一般实行自愿、保密原则,对与资金额度较大的,要推行强制登记制度。 3、利息的认定问题。一是要明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二是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是在审理相同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该尽快统一标准,避免由于执法标
14、准不统一而造成当事人上诉或缠访。四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严格甄别高利贷案件。对预先扣除利息、计算复利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对近年来出现的“专业放贷人”现象要加强监控,发现有高利贷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积极开发和引导新的投资渠道。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多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国家支持和扶持的行业、朝阳产业等风险小的行业投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或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并大力加强监管。继续鼓励典当行业、寄售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积极推进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担保公司等新金融实体的发展。 5、引入因病、因意外致穷案件的社会关切机制。类似这样的突发意外而导致的诉讼,法院和有关部门、当地基层组织应加强沟通协调,提出司法建议,可以尝试推出小额借贷意外保险。对于非诚信原因导致的还款不能的小额诉讼,尽量动用社会力量加以化解,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风险意识,尽量预防和减少“有病”的民间借贷发生。 *县人民法院调研组2015.4.71本文来自http:/www./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