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一诺千金-合同法法律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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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一诺千金 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法的基础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依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罗伯特.考特(美国学者)2 中学生赵某中学生赵某, 15, 15周岁周岁, ,身高身高 175175公分公分, ,但面貌成熟但面貌成熟, ,像成年人一样。像成年人一样。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 ,欲将父母一块珍藏多年的玉石卖掉,以此欲将父母一块珍藏多年的玉石卖掉,以此来购买车辆。后托人认识懂文物的经营者李某来购买车辆。后托人认识懂文物的经营者

2、李某, ,李某认为这是千载李某认为这是千载难逢赚大钱的机会,在未核实赵某身份信息以及玉石的来源的情难逢赚大钱的机会,在未核实赵某身份信息以及玉石的来源的情况下,遂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况下,遂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 ,李某支付价款李某支付价款3 3万元,赵某趁父母万元,赵某趁父母不在家把玉石带出来,交于李某。后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要求不在家把玉石带出来,交于李某。后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要求李某归还玉石,主张合同无效,李某不同意,于是赵某父亲起诉李某归还玉石,主张合同无效,李某不同意,于是赵某父亲起诉李某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

3、析试分析: :玉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玉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请说明理由。案例导入案例导入:3 第一节 初识合同法合同和合同法 第二节 你情我愿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你情我愿”就受法律保护吗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按部就班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好合好散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合同的“紧箍咒”违约责任 4第一节 初识合同法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5(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6(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4、务关系的协议。想一想:1.要进一步深入了解“平等主体”的概念;2.试列举民事权利义务都有哪些?7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8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9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总和。 想一想: 从制定合同法到2

5、018年3月15日,过了19年,国家没有制定新的合同法?这种做对社会经济会产生哪些影响?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1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社会公德典型案例电梯劝烟猝死案 2017年5月2日上午,杨先生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情绪激动,于是双方发生语言争执,杨先生离开后,老人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老人家属认为杨先生的语言争执导致老人去世,起诉杨先生赔偿4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杨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

6、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请同学们思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的理由是什么?11第二节 你情我愿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主要条款分类和内容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12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想一想: 请分析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13二.合同主要

7、条款分类和内容: (一) 合同条款的分类 (二)合同的内容14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案例分析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一)合同条款的分类1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好帮手好帮手”籽种门市时发现,籽种门市时发现,门市负责人黄某销售的某小麦在外包装上标注门市负责人黄某销售的某小麦在外包装上标注“农户购麦农户购麦种后,应在种后,应在1515天内做好发芽率试验,逾期视为合格天内做好发芽率试验,逾期视为合格”。请问对此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对此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是

8、什么?16(二)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标的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争议解决的方法17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二)承诺18(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9(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9、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20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判定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认定 21(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判定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4.合同的实际成立22(二)合同成立的地点认定 1.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

10、立的地点。 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以最后确定书为准,确认书签订之时才是合同成立之时。23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2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18年1月15日上午10点,李某到市中心一家超市准备购买物品。李某着急购买物品,没有注意地面湿滑,脚滑摔倒在地,不能站立。超市管理人

11、员随即拨打120急救,将不能动弹的李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李某的家人。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0日,出院后休息1个月,花去医疗费6000元。事后,李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李某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但实际未消费,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8500元。 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超市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25第三节 “你情我愿”就受法律保护吗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五.法律后果 26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

12、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的成立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想一想:请同学们想一想一个8岁学生自己单独买1台价值6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与单独买1本价值6元的写字本的行为是否有区别?27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 2.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

13、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3.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不涉及到签订合同时的效力问题。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案例分析28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17年11月15日,某市公安分局民警在网上发现这样一则帖子:本人有一8个月大的女婴,身体健康,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求好心人收养。经民警调取证据查明,这是一名黄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在有人询问时,黄某希望买家能给2万元来补偿怀孕期间不能上班的经济损失。11月21日,黄某将女婴交于一直未能生育的梁某,梁某支付黄某1.5万。11月22日,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她对自己卖掉亲生女婴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确实

14、生活困境才做出这种事情,实属无奈,不应构成犯罪。根据黄某供述,民警找到购买女婴的梁某,将女婴解救,梁某称黄某是自愿将女婴送给自己,况且支付的1.5万是自愿给予的补偿,双方是自愿的,没有对任何人构成损害。 试分析“自愿”买卖女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9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

15、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30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31五.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

16、第三人 32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3(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4(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

17、益时,如果造成损失巨大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可能会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5第四节 按部就班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保全制度36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37(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的结果。正是因为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得债权实

18、现物质利益或者相等的价值。 38(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 情势变更原则39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第一,履行主体适当。 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 第三,履行期限适当。 第四,履行地点适当。 第五,履行方式适当。402.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

19、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413.经济合理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424.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

20、发生异常变动,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如地震、海啸、飓风等)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43二二. .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二)履行标的 (三)履行期限 (四)履行地点 (五)履行方式 (六)履行费用44(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21、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可适用。45(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当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才能实现,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46(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2、。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47(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

23、确定的,则根据标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8(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24、的方式履行。49(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50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51(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

25、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案例分析5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某向乙公司购买一辆越野车,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某以25万元向乙公司购买一辆汽车,2018年2月10日双方交易。到2018年3月10日,甲、乙都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甲没有向乙公司支付汽车价款25万元,乙公司也没有向甲交付汽车。 那么甲乙双方主张哪种抗辩权?53(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26、,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想一想54想一想想一想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无线耳机。乙公司在验收货物完毕后30日内付款完毕。甲公司2018年1月1日未能向乙公司送货,却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发货。 请问乙公司可行使什么权利?55(三)不安抗辩权 先履

27、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56四.合同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57(一)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8、合法,是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2.因果性。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到期债务,又不向第三人主张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期限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两个债权均已到期。 4.货币性。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案例分析58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委托乙工厂生产5000辆共享单车,货款200万,乙工厂交付其使用后,按照约定,甲公司应当在交付使用后10内支付。过了支付货款期限,甲公司以运营需要周转资金等各种理由不予以支付。后来,乙工厂了解到,丙公司在甲公司共享单车APP上做广告,应当支付

29、广告费150万,这笔广告费在两个月前已经到了履行期限,由于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大学同学,感情十分要好,所以甲公司一直没有向丙公司主张支付广告费。 请同学们分析,乙工厂可以向丙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吗?甲公司未向丙公司要求支付广告费的做法是否可取?59(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3. 其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60第五节 计划赶

30、不上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61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62(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生效的合同在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部分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63(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

31、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64(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要求提出合同变更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65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66(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这

32、种债权是合法有效,不能对无效合同债权进行转让。 3.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67(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包括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态。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其特点在于: 1.它并不消灭原债务而成立新债务,只是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2.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原债务人的地位。68(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此类

33、转让称为法律上的转让,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合同权利义务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 2.基于法院的裁决。此类转让称为裁判上的转让。 3.基于法律行为。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69第六节 好合好散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二.合同解除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合同的免除和混同 70一.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

34、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71二.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72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二)抵销的要件

35、(三)抵销的效力案例分析7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同学欠乙同学100元,在学习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了解到,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抵销方式,因此甲同学和乙同学商量,帮助乙同学做五个章节的课后作业用来抵销所欠的100元。 请问这种约定是否可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为什么?74(一)抵销的概念 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不便及不公平,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履行各自的债务,从而节省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75(二)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36、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76(三)抵销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互负债务消灭。 2.抵销具有溯及效力: 其一,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 其二,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其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77四.提存 (一)提存具备的条件 (二)提存的方法 (三)提存的效力 78(一)提存具备的条件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

37、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79(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80(三

38、)提存的效力 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81五.合同的免除和混同(一)免除(二)混同 82(一)免除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83(二)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成立 3.混同的效力841.混同的概念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

39、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852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863.混同的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

40、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87第七节 合同的“紧箍咒”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88一.违约责任概述 1.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 3.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5.债权人延迟89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不能履行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 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

41、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902.延迟履行 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行为。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期限已过,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 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913.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要求,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

42、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924.拒绝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935.债权人延迟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履行的给付,没有受领或者没有为其他给付完成给予一定的协助,使得债权不能完整实现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94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四)违约

43、金(五)定金责任 95(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96(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97(

44、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98(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99(五)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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