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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 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种类、内容学习重点: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学习重点: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学习难点: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学习难点:物的分类及其意义教学要点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大 纲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特点:1.有益性l 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
2、体的。2.客观性l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3.法定性l 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1.物:物权的客体2.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3.行为 4.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5.权利 6.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7.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不作为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专属性种类一、物的概念和特点u 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
3、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第二节 物1.存在于人身之外u 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u 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可为物。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u 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u 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u 民法上的物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特点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u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u 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
4、: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区分意义1.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2.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3.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区分意义: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u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
5、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区分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三)主物与从物(两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从物条件u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区分意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四)原物与孳息(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1.天然孳息 指依物的自然属
6、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2.法定孳息 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孳息孳息u消耗物又称为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u非消耗物又称为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区分意义: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是否可分割)u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u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区分意义:1.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
7、、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2.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 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可成立可分之债。(七)特定物与种类物(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u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u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意义:标的物意外灭失后的责任不同u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u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区分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物的构成形态)u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u 合成物
8、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u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区分意义: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分设立权利或交易;而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立权利或交易。(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 从性质上说,货币为动产、代替物、种类物、消耗物。 在任何情形下,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依法律规定,单位之间的交易,除特别情形下不能直接以现金结算。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1.依有价证券所设立和代表的权利的性质分类(1)设立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2)设立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3)设立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分类(1)金钱证券(2)物品证券(3)服务证券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1)记名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的种类(二)有价证券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