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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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p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p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o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o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

2、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o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o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o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o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点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o使保险与赌博之间划清了界线 o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o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o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

3、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o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经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利益等。 o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o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o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o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

4、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o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几种情况:保险利益有以下几种情况: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和适用时限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和适用时限 o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让予、破产等。 o消灭 。o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我

5、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o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o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o最大诚信

6、原则的规定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原因:o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告知;保证 o对保险人而言: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 二、告知二、告知(一)告知的含义(一)告知的含义o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o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二)告知的范围(二)告知的范围o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 (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o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o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o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o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8、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三、保证三、保证(一)保证的含义(一)保证的含义o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做出许诺。 o对于保证,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使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而且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二)保证的分类(二)保证的分类o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o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默示保证

9、:是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三)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三)保证与告知的区别o除默示保证外,保证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告知则不是。o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风险。 o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被解除;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o保证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四、说明四、说明(一)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一)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o含义: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o原因:保险人更了解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 (二)说明的种

10、类(二)说明的种类o对保险合同条款基本内容的介绍以及回答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任何事项提出的询问。 o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做出明确说明。 五、弃权与禁止反言五、弃权与禁止反言o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o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约束保险人。o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示默示的。(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可视为保险人弃

11、权的表现:可视为保险人弃权的表现:o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的时候,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知此种情形却仍旧收受投保人补缴的保险费时;o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o保险人明指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o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所有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o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 o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o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

12、系的平衡。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p损失补偿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p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o以实际损失为限 o以保险金额为限 o以保险利益为限 (二)损失赔偿方式(二)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当损失金额不大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

13、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o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1、含义:含义:o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 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o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o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o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

14、补偿 3 3、代位追偿原则的分类、代位追偿原则的分类(1)权利代位。o含义: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o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致害人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o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o代位追

15、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这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不能以货币来估计和衡量,因而不存在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 o代位追偿的对象: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意外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o含义: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o所谓推定全损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

16、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o所谓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o委付的条件: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不得附有条件;须经保险人同意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o所谓重复保险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o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

17、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而来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体现,同样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运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o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客观存在的保险现象。 o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o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 o所谓近因所谓近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o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近因原则的基本含

18、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o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就应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o如果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必须承担全部赔付责任;o如果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o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时,若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

19、任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若损失结果无法分解,则此种情形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o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o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o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o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为保险责任,但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时,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o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o若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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