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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基础目 录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小提示:税收管理机构 国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国
2、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3、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人的义务(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4、、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定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人的义务(6)欠缴税款的纳税
5、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
6、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的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依法计税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5)税务检查权。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6)处罚权。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如罚款等权力。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二、征
7、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2.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8、一、税务登记管理我国税务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业登记1.开业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其他纳税人。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一)开业登记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工
9、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一)对纳税人账簿设置的管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10、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4.纳税人、扣缴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11、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三)对纳税人账簿、凭证保存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12、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小提示:发票主管机关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
13、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是最常用的一种发票,各种经济类型的纳税人都可以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备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外,还具备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第二节第二节
14、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四)发票管理2.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并限期缴销发票。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二、账簿、凭
15、证管理(四)发票管理3.发票开具、使用和保管(1)任何填发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2)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
16、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4)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就计算缴纳税款等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
17、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小提示: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还有的是在随纳税申报表附注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
18、几种: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小提示: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三)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
19、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节第三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应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一)查账征收(二)查定征收(三)查验征收(四)定期定额征收(五)委托征收(六)代扣代缴(七)代收代缴(八)其他方式第三节第三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的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税款征收措施主要有:(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
20、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节第三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的措施(二)关联企业纳税调整(三)责令缴纳(四)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七)阻止出境第四节第四节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
21、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二、税务检查的范围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
22、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第四节第四节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二、税务检查的范围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
2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同时,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行政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违反税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责任的主体分为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
24、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第五
25、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6、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2.欠税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
27、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3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接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抗缴纳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8、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4骗税行为及处罚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对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5.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1)非法印刷、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5.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
30、款。(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二)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法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税务机关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5.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6.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