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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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书名(或文章名),作者(有必要的话再加代)二.阅读内容(要摘抄,节选一段也可以)三.阅读心得(感受想法,不用太多,三四百字足够)四.星级(给这本级,表明重要程度)常用的形式有:(一)提纲式。以记住书的主要内容为目的。通过编写内容提纲,明确主要和次要的内容。(二)摘录式。主要是为了积累词汇、句子。可以摘录优美的词语,精彩的句子、段落、供日后熟读、背诵和运用。(三)式。为了能做到学以致用,可模仿所摘录的精彩句子,段落进行,达到学会运用。(四)评论式。主要是对读物中的人物、事件加以评论,以肯定其思想如何。可分为书名、主要内容、评

2、论意见。(五)心得式。为了记下自己感受最深的内容,记下读了什么书,书中哪些内容自己教育最深,联系实际写出自己的感受。即。(六)式。主要是记录读书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边读边记,以后再分别进行询问请教,达到弄懂的目的。(七)简缩式。为了记住、读了一篇较章后,可抓住主要内容,把它缩写成短文。不管写怎样的笔记,首先要读懂文章,这是基础。写一般要先把文章主要内容做一个概括,然据自己选择的角度进行评论,或者评语言,或者评人物,只要是自己的看法即可。就这么说吧,成功的笔记有这样的作用:翻一遍笔记,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把书中的全部内容温习一遍。这本书就对你没多大用途了,你只需要笔记。 事实上,笔记是给自己看的,不

3、是应付他人,养成个读书并作笔记的习惯,终身受益。1、摘要式摘要式,是在读书时把与自己学习、工作、研究的问题有关的语句、段落等按原文准确无误地抄录下来。摘录原文后要注明出处,包括题目、作者、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等,便于引用和核实。摘录要有选择,以是否有用作为摘录的标准。摘录式笔记可分为:(1)是只记录文章的题目、出处的笔记。如书刊篇目名、编著者、出版年月日、处。如果是书,要记册、章、节,如果是,要记期号,报纸要记年月版面,以备日后查找方便。例如:庄照:也谈为谁立传,?(2)抄录原文抄录原文就是照抄书刊中与自己学习、研究有关的精彩语句、段落等作为日后应用的。摘抄原文要写上分类题目,在引文后面注明出

4、处。2、评注式评注式不单是摘录,而且要把自己对读物内容的主要观点、材料的看法写出来,其中自然也包括表达出笔记作者的感情。评注式笔记有时对摘录的要点做概括的说明。评注式笔记有下列几种:(2)提纲提纲是用纲要的形式把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提纲挚领地叙述出来。提纲可按原文的章节、段落层次,把主要的内容扼要地写出来。提纲可以采用原文的语句和自己的语言相结合的方式来写。(3)提要提要和提纲不同。提纲是逐段写出来的要点,提要是综合全文写出要点。提要可以完全用自己的语言扼要地写出读物的内容。提要除客观叙述读物内容外,带有一些评述的性质。另一种提要,是对一篇文章或一本书的内容梗概作简要的说明。(5)补充原文补充

5、原文的,是在读完原书或文章之后,感到有不满足的地方进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原文不是随意地加以补充,而是要围绕中心以引申或发挥。3、心得式心得式,是在读书之后写出自己的认识、感想、体会和得到的启发与收获的一种笔记。它有如下几种:(1)也叫,是读书时把的要点和心得结合起来写成的。这种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可长可短。(2)心得心得笔记也叫。读书后把自己的体会、感想、收获写出来。这些,可以写读书时的,也可以写对原文的某些的发挥或提出批评、的意见。写这种笔记,一般是以自己的语言为主,也可适当地引用原文。(3)综合综合是读了几本或几篇论述同一问题的书文后,抓住中心评论它们的观点、见解,提出自己看法的笔记。

6、(1) 引围绕感点,引述材料。简述原文有关内容。重在“感”,而这个“感”是由特定的“读”的,“引”是“感”的,所谓“引”就是围绕感点,有的放矢的引用原文:材料精短的,可全文引述;材料长的,或摘录“引”发“感”的关键词、句,或概述引发“感”的要点。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引述,“引”都要、准确,有针对性。如所读书,文的篇名,作者,写作年代,以及原书或原文的内容概要。写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这部分一定要突出一个简字,决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文的具体内容,而是要简述与感想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略去与感想无关的东西。 (2)概: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要,而且要把重点写出来.(2) 议分

7、析材料,提练感点。亮本观点。 在引出“读”的内容后,要对“读”进行一番评析。既可就事论事对所“引”的内容作一番分析;也可以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的作一番挖掘;对寓意深的材料更要作一番分析,然后水到渠成地“亮”出自己的感点。要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样的句子可称为观点句。这个观点句表述的,就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观点句在文中的位置是可以灵活的,可以在篇首,也可以在篇末或篇中。初学写作的同学,最好采用开门见山的方法,把观点写在篇首。(3) 联联系实际,纵横拓展。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 写最忌的是就事论事和而谈。就事论事撒不开,感不能深入,文章就过于。而谈,往往使缺乏针对性

8、,不能给人以震撼。联,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既可以由此及彼地联系现实生活中相类似的现象,也可以由古及今联系现实生活中的相反的种种问题。既可以从,也可以从小处入手。当然在联系实际分析论证时,还要注意时时或呼应“引”部,使“联”与“引”藕”断而“丝”连这部分就是的本论部分,是对基本观点(即中心)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证明观点的正确性,使更加突出,更有说服力。这个过程应注意的是,所摆事实,所都必须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基本观点服务。(4)结总结全文,升华感点。围绕基本观点联系实际。一篇好的应当有时代气息,有真情实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联系实际。这实际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也可以是某种。联系实际时

9、也应当注意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观点服务,而不能盲目联系,前后脱节。结既可以回应前文,强调感点;也可以提出希望,发出号召。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结尾,都必须与前文贯通,浑然一体。始终要受“读”的约束,开头要引“读”,中间还要不时地“读”的内容,结尾也要恰当“读”的内容不放松。以上四点是写的基本,但是这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善于灵活掌握。比如,简述原文一般在亮明观点前,但二者先后次序互换也是可以的。再者,如果在第三个步骤摆事实时所摆的事实就是或个历,就不必再写第四个部分了。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陈朝勇一、阅读文本简介书名: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德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Ihering)译者:胡宝海

10、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书号:ISBN 7-80182-386-9/D.1352书籍目录结构: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二、文本的价值及耶林的论证思路分析鲁道夫.冯.耶林(1818.8.22-1892.9.17)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

11、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为权利而斗争写作于1872年,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该书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为权利而斗争呈现出了其当时思想的这种过渡痕迹,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论点,而同时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

12、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其基本论证思路如下:法起源于斗争。耶林指出“法”这一词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从客观意义上来考察法的起源,历史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诞生无不伴随着各种形式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他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他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这剧烈的阵痛,为法的

13、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斗争是法的生命。经过斗争而产生的法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在主观的法即具体的权利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对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耶林选取了以诉讼形式进行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事物的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地误解,而在其他一切场合下,事物的真相明明白白。”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

14、的人格本身。正是在这一更深层面上人格与人格的交锋才使得斗争的真义昭彰于天下。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的问题。这就是斗争的真义所在。不仅对于具体的权利如此,也是为实现客观的法所必须的。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从主观意义考察法的起源,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他认为人的生存不应该只是肉体的存在,还必须同时是精神的生存。“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正是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

15、则,对人类而言则不仅包括肉体的生命,同时精神的生存亦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就是主张权利。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即对自己人格的维护,权利与人格结合的理论认识深深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正是法的引导下“法把在纯粹的物的领域中为散文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人格的领域,即在以主张人格为目的的为权利而斗争中变成了诗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权力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是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发挥力量。而此真理即权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主张权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同样的情形也适合于有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不是教养也不是知识,而是苦痛这一单纯的感情促使

16、法的理想主义的理念价值实现。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藏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力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更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耶林在此强调的是客

17、观的法和主观的法的关系中容易被忽视的一面即后者对前者的作用。即客观的法确认并保护主观的法,而反过来通过权利人对具体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也为客观的法本身注入了生命和活力。在此,可以说不仅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了生命和力量,而同时它也将其所得物返回给了抽象法本身。因此,二者的关系就像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反之亦然,如果法感情麻木无力,权利人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眠,厌恶纠纷、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耶林认为,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

18、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总之,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当全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又怎能期望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又怎会迫于冲动为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现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只能是在私法上播下的种子,在公法和国际法上结下果实。为公法和国

19、际法而战的斗士只能同样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悖。“法理念和国家利益并不相悻,无论怎样健全的法感情,不能永远忍受恶法。”如果只限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不参与法和秩序的维护,理想主义的基础将自行崩溃,这种法感情也不是健全的法感情。“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法的本质在于行动一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三、为权利而斗争的启示“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

20、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耶林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使我们从斗争的视角和侧面重点关注法的实现和意义,这对于正在逐步提高法律意识的国人来说既可能是一杯美酒,又可能是一杯毒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耶林的启示,勾画出了西方“争讼”传统的历史渊源,而中国是有悠久“息讼”传统的,中国的“息讼”传统同样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特别是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更应该进行适度的反思。总之,为权利而斗争使我们意识到了法具有斗争性的一面,这本书的历史价值是不能磨灭的,时时读来进行对比法律文化传统,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和思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先讲一下作者的生活背景吧。鲁道夫冯耶林(

21、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生于德意志北部的一个小镇上。1836年他进入海德堡大学,后又连续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接受法律教育。当时在德国法学界,萨维尼的学说依然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因此,耶林在1852-1863年陆续出版的罗马法的精神(全四卷)以其卓尔不群为他赢得了巨大声誉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其中为权利而斗争写作于1872年,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

22、间位置。接下来分几个方面简单讲一下自己的感悟!一、前一部分主要是讲法的起源及斗争是法的生命。开篇耶林指出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这里的“法”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而。西塞罗不赞成这些哲人们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2”。但耶林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论点,而同时指出,“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

23、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法的起源就应当是这样,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因此“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一旦成立,便要无限制的永远存续下去,这也就导致法既依赖法理念,又侮辱法理念,在探索、角逐、斗争中艰苦的努力发展。二、斗争是法的生命。”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经过斗争而产生的法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

24、这一点在主观的法即具体的权利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对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耶林选取了以诉讼形式进行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事物的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地误解,而在其他一切场合下,事物的真相明明白白。”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的人格本身。正是在这一更深层面上人格与人格的交锋才使得斗争的真义昭彰于天下。他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

25、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他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这剧烈的阵痛,为法的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斗争并不是仅仅为了标的物,更重要的是维护自我的人格以及弘扬是非感。三、 为权利而斗争是赋予每个权利人的义务。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文中作

26、者用现实中农民更看重自己的土地所有权 ,军人更看重自己的荣誉和名誉,而商人更看重自己的信誉 , 以此耶林来说明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 。另外作者通过法感情的反应与一般的感情不同并不取决于气质或性格因素, 还取决于社会因素 来说明这个社会因素是对该阶级的生存目的所不可缺的法律制度, 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赋予自己的义务!四、为权利而斗争又是一种集体义务。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也剥茧抽丝,因为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为人们的生存生活提供安稳的环境,但是生存条件仅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需要人们去斗争。正如作者在文中所说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 即使作

27、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 ,但如果把它上升一种处世观 ,法本身将遭到破坏 。 因为这一斗争不仅仅是由个人进行的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大觉的人”。“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警察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3 对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公法私法都是这样,只有寻求救济,权利才能存在。而且,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对于权利的漠视者,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因此权利的维护,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人格的统一要求我们必须在平等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有利于对法规范

28、的践行,树立法的威严,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有序和谐。在社会利益上,法律提倡,国家呼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而中国是有悠久“息讼”传统的,这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更应该引起我们适度的反思。联想到当今现代,为权利而斗争的道理也教育了人们作为公民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用斗争去捍卫法律的尊严。权利被侵损时,不能被无辜的受到冷淡对待,它需要我们去主动维护,这不仅仅是为了小我的利益,更是凭借个人行动来向不尊重他人或藐视他人权利的不法者宣战,以此慢慢形成社会健全的法理念。即使是为了一毛钱而奋争抑或学者关于物权法、收容遣送制度等的振臂高呼,旁观者也不应嗤之以鼻,更不能为该

29、行为增加反作用力予以阻碍。小事情不代表我们可以忽略,事物的质变正是由一点点的量变发展而来的。没有孙志刚的生命、没有北京五位学者的奋笔疾书,收容遣送制度就不会适时退去历史舞台,就无法推动法律的一步步发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独具深刻寓意。法治国离不开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培养,根本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掘。权利主义的普及,正是在于日常一次次的维权过程中开展。正如耶林所说“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一个国家只有她的国民就有了为私权斗争的意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政治的发展,从而使得这个国家更自由更民主,这个社会更适合公民居住和生活。最后引用一段网上的评价作结“: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神抬头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作出贡献”。对于我们法制尚待健全的中国来说,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如何去开展、构建,为权利而斗争也许会给我们一个小小的启示参考文献: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8.2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0.3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44.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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