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馏系统安全检查表(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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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蒸馏系统现场检查表1 安全设施检查表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现场检查情况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2.3.3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8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应按照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符合GB5043.(1-4)的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6.1在使用或产生甲

2、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2.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工业管道的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A管道全长上标识,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

3、别色标牌标识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根据管道内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的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颜色标准编号和色样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1/4.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GB50493-20093.0.7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

4、爆炸危险的环境内。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GB50058-19922.5.1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GB50058-19922.5.15冷凝器冷却水管设置流量集中显示、报警,冷却水流量低低联锁停加热介质。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

5、0号)4.1.3塔顶设置压力(或真空度)集中显示,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或爆破片等防爆泄压系统。安全阀设在设备顶部或顶部气相馏出管道上。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1.4使用加热炉加热时,应设置蒸馏加热介质的温度显示,设置燃料或空气流量自动控制,并设置加热炉熄火保护装置。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1.5常压蒸馏塔和加压蒸馏塔设置塔釜压力高限报警、高高连锁切断加热物料。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1加压蒸馏系统物料侧放空管道设置压

6、力自动调节。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2减压蒸馏塔设置塔釜真空度低限报警。因真空度降低致使温度升高而造成物料有爆炸危险的,设置塔釜真空度低低连锁切断加热物料。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3连续蒸馏设置塔进料流量集中显示及自动控制阀。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4间歇蒸馏应设置馏出物料出料阀一旦关闭时,保证塔内压力处于正常范围的安全措施。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5间歇蒸馏应设置蒸馏釜高、低液位报警,设置蒸馏釜

7、低低液位联锁切断加热介质系统。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2.6有爆炸危险的蒸馏装置设置安全联锁停车系统或具有安全联锁停车功能的其他系统,以保证操作人员及设备运行的安全。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1应有防止管道被凝固点较高的物质凝结堵塞,使塔内压增高而引起爆炸的措施,如管道伴热,设置双压力表,安全阀前串联爆破片等。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2可燃、易燃液体的蒸馏不宜采用明火或电热器具作为热源,宜利用蒸汽、过热水或其他载热体等方法加热。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

8、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3蒸馏可与水产生化学反应的物料时,不宜采用水及蒸汽作为加热载体或致冷剂,以免发生泄漏引起反应失控导致火灾或爆炸。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4蒸馏装置宜采取露天或敞开式布置,尽量靠近生产区的边沿,蒸馏装置上方不宜设置其它装置或房间,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蒸馏釜宜采用防爆墙与其它部位相隔。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5应注意塔板、填料材料、塔底泵和换热设备与物料的相容性,如:物料组合对特定材料的应力腐蚀,介质与设备材料的是否相互反应等。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

9、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6易燃物料减压蒸馏的真空泵应装有止回阀。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7极度危害(级)、高级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承载易燃、爆炸和毒性为中度的危险性介质的容器一般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8根据工艺过程要求,向塔顶馏出管道注入与操作介质不同的添加剂时,其接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9冷凝液管道要有坡度要求

10、;坡向回流罐。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10需要设置安全联锁停车系统的蒸馏装置应配置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以保证在主供电源停电时仍能正常启动。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11蒸馏装置中,很多属于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使用明火加热炉的设备,这些设备在布置中与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规定。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4.3.12在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电缆沟

11、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GB50168-20067.0.2GB 50054-955.6.2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GB50140-20052重点工艺参数及监控措施序号工艺参数及监控要求现场检查情况一、蒸馏塔1塔釜温度集中显示、高限报警,塔釜温度高高联锁切断加热物料2塔釜现场液位,按需设置自控液位计,通过液位调节器调节塔釜液位和釜液泵流

12、量3塔顶温度集中显示、高限报警,塔顶温度或灵敏点温度与回流量自动控制4塔中部适当位置温度集中显示、高限报警5塔中部适当位置压力集中显示、高限报警6塔顶、釜压差,集中显示、高限报警7进料流量集中显示,自动控制8进料温度集中显示9泵压力、流量显示和自动控制。设现场、操作台停泵、自动停泵系统10进料换热器温度显示和自动控制二、再沸器(蒸馏釜)1加热蒸汽管道压力集中显示2升气管温度集中显示3液体加热时回液管切断阀上游设置安全阀4液体加热时热液体循环管道上设置温度集中显示5釜式再沸器上直接安装现场液位计和自控液位计,并依据液位调节釜液泵流量6釜式再沸器釜液循环管道及出液管道上设置温度显示7蒸馏残液有爆炸

13、危险性的设置双温度显示。三、冷凝器1升气管设温度集中显示2凝液管设温度集中显示3调节冷却水量的冷凝器,冷却水管设置控制阀,用物料出口温度控制冷却水流量4冷却水压力低报警,冷却水压力低低联锁停加热介质5冷却回水管设置压力、温度显示6冷却水出口管的切断阀上游设置安全阀四、回流罐1现场液位计2自控液位计集中、显示、控制,用回流罐罐液位控制回流或馏出量3回流管道设置回流液流量显示、控制阀4馏出管道设置馏出物流量显示、控制阀5回流管设置液封6有气体馏出管道上设置流量集中显示、控制阀7有气体馏出管道上设置压力集中显示3设备仪表管理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现场检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14、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31条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10化工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3.1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压力表、安全阀及爆破片应定期校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8.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

15、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14安全管理与操作规程序号评价内容依据标准现场检查情况1是否建立蒸馏系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淄安监发20121号2是否制定了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制度。淄安监发20121号3是否制定了蒸馏系统安全操作规程。淄安监发20121号4是否制定了设备仪表管理制度。淄安监发20121号5是否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淄安监发20121号6是否建立蒸馏系统停产、复产管理制度。淄安监发20121号7是否建立动火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8是否建立设备内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9是否建立盲板抽堵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0是否建立高处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1是否建立吊装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2是否建立断路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3是否建立动土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4是否建立设备检修作业票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5是否对蒸馏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法、危险因素辩识、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淄安监发20121号16是否制定蒸馏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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