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共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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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393号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制度 煤质 通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印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应对市场变化”的总体要求,依据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办法和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奖罚暂行规定(试行),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组织等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神东煤炭集团煤质

2、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细则”制定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以提升全过程煤质监督、检查和管理水平,确保“神华煤”品牌形象,实现“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为目的。第三条 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和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组织全过程的煤质管理网络。健全神东煤炭集团、矿(厂、处)及队(车间、站)三级煤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煤质管理制度。第四条 建立煤炭质量管理的“事前预测预报有措施,事中过程控制有手段,事后总结评比有提高,全过程信息反馈有落实”的运行机制。第五条 加大煤质科研工作力度,积极

3、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监测手段。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煤质预测、配煤等方面研究论证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制订神东煤炭集团中长期煤质规划,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通过矿内不同煤层配采、矿外配煤、优化工艺流程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第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网络等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煤炭质量意识。第七条 神东煤炭集团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要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安排布置下月煤质管理重点工作。第八条 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及外购煤相关生产矿井的质量控制活动,

4、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分管煤质副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经营、洗选、外购煤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 员: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工办、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地测公司、各矿、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质处,具体负责煤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 任:煤质处处长副主任:煤质处副处长、处长助理第十条 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工作,建立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及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神

5、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网络。(二)贯彻落实中国神华能源集团公司及神东煤炭集团有关煤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领导各煤质管理体系,部署、检查和指导煤质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组织各环节及销售集团反馈的煤质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向集团公司汇报。(五)根据中国神华能源集团公司下达的煤质指标和用户对煤质的要求,结合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工艺、采掘设备的配置和洗选工艺设备配置,组织审定各项提质加工、产品结构优化、煤源煤质方案及稳定和提高煤质的措施,方案和措施必须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成为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保证煤质管理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需要。(六)

6、负责按神华集团公司要求统一规划发展低热值煤炭就地加工转化产业。(七)负责制定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奖罚办法和各矿、厂月、季、年煤质考核指标。(八)负责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违反、阻挠和干预神华、神东两级公司煤质管理办法规定,或造成重大及以上煤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职责(一)对煤质处进行业务指导。在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煤层配采、采掘接续和洗选工艺等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煤质。(二)参与有关煤质方面的设计、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以及设备选型的审查。(三)负责在设计、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从稳定和提高煤质的角度出发,指导相关煤质工作。(四)参加公司季度

7、联合煤质检查及集团相关煤质活动。(五)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第十二条 总调度室职责(一)合理安排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做好多煤层、多工作面矿井的均衡生产,积极与上级和销售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煤质问题。(二)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好神东煤炭集团领导有关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三)随时掌握各矿、洗选中心各选煤厂、开拓准备中心相关掘进队的煤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馈。(四)及时传达集团煤炭生产部、生产指挥中心、销售集团等煤质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煤质工作要求,并跟踪落实。(五)随时掌握产品流向及煤质指标,合理安排外运。如遇特殊情况(质量、可见矸、粒度、杂物等煤质指标

8、出现异常),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合理调整外运流向。(六)参加公司季度联合煤质检查及集团相关煤质活动。第十三条 机电管理部职责(一)负责根据煤层厚度变化、顶底板特征及水文地质情况,对采掘、洗选、装车设备合理选型,在选型过程中要考虑煤质,重点是保证支架阻力和薄煤层设备配套,避免在采掘过程中影响煤质。(二)负责除铁器、破碎机、在线监测仪、检测检验等与煤质相关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地测公司职责当月18日前向生产矿井和煤质处提供下月煤质管理所需地质资料:1.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2.月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和交换图;3.特殊地质构造写实剖面及相关资料;4.与煤质相关的钻探资料。第十五

9、条 生产矿井、洗选中心职责(一)对本单位的原煤或商品煤质量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有关煤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三)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职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技术责任。(四)各单位在煤质管理方面所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要及时报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审查后,报集团领导审定。(五)负责本单位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六)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必须设置专职煤质管理人

10、员,矿井实际生产能力10Mt/a以下必须设置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10 -20 Mt/a必须设置不少于2名煤质管理人员,20 Mt/a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3名煤质管理人员;洗选中心必须设置专职煤质管理部门,各选煤厂(外购煤站点)必须设置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矿井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做到设计、接续合理,作业规程必须制订煤质管理措施;洗选中心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系统设计、改造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七)各单位煤质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区队、厂、站(或班组)及个人有权进

11、行经济处罚。质量事故要及时向上级煤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问题及时向煤质处汇报。(八)各矿、洗选中心要在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煤质问题,并制定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采掘区队(采剥段)、选煤厂、装车(受煤)站在每日班前会要强调煤质管理工作。(九)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煤质规划及煤质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神东煤炭集团下达的煤质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的煤质考核办法,严格监督检查与考核兑现。(十)各矿采掘队长(采剥段长)、选煤厂厂长对所辖范围内的煤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煤质管理制度和煤质措施,对煤质检查中出现的问

12、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 煤质处职责(一)贯彻落实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储装运、外购煤组织过程的煤质管理工作。对神东所属各矿、厂及所收购的外购煤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煤质指标,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的生产实际,按年、季、月制定并下达各有关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三)负责编制煤源煤质方案,为优化产品结构提供技术支持。(四)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质普查、煤质预测预报,煤炭质量和矿内外配煤方案的设计,研究探索煤炭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应用等技术,推广先进的煤质管理经验。(五)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质量检测检验工作。(六)监督检查各单位

13、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隐患和用户反馈的煤质事故,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组织对煤质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重大问题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七)负责建立市场、销售集团与矿区之间的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定期对用户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用户对煤炭质量的要求,并会同销售集团对用户满意度进行调查。(八)参与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九)组织煤质管理、煤质技术及采制化人员的培训工作。(十)审核各生产单位制定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并监督执行;针对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和神东在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煤

14、质问题,适时开展煤质专项活动。(十一)派驻专人对各矿、厂、站现场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十二)按时进行煤质检查与考评工作,每月6日前向有关领导及部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考核奖罚情况。(十三)及时向神东煤炭集团领导、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各生产单位反馈集团公司及用户对煤质要求的有关信息。(十四)负责组织季度联合煤质检查,每季度会同公司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相关矿井煤质管理人员开展季度联合煤质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奖罚依据。第三章 煤质管理第一节 井工矿煤质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煤

15、炭质量年度计划;召开月、季、年煤质分析会,制定并落实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煤层煤样、生产煤样、可采煤层煤样和各生产检查煤样的采样工作,并收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生产矿井的煤质台帐和有关图表(水、灰、硫、发热量等值线图等)。(一)煤层样采样点位置及采样时间1.在综采工作面准备过程中,两顺槽每隔100米(特殊情况下适当加密)采取一个煤层样,特殊地段必须单独采样。回顺、运顺三花布置,采样点位置一般在联巷口正对工作面煤壁上,采样点滞后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300米。2.新开采煤层大巷掘进按要求每100米采取一个煤层样,若同时多条巷道掘

16、进,应在靠两边的两条大巷采取,三花布置采样点。采样点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300米。(二)采样点的统一编号1.煤层样:要求各矿煤层样使用统一编号,先写矿号、煤层号、工作面名称、巷道名称(按神东煤炭集团9001质量手册规定编号),后写编号,第一位用字母h 、y或q(h表示回风顺槽,y表示运输顺槽, q表示切眼),后采用2-3位数字表示采样点号,采样点号从大巷向切眼(房采工作面从大巷向里)依次编序。如y1、y2、y3.h1、h2、h3.2.其它煤层样编号要求写清矿名、采样点准确位置,并附采样点布置及煤层结构示意图。(三)柱状图要求每一个采样点必须绘制煤层柱状图,柱状图须详细标明煤层结构、各分层厚度、总

17、厚度、顶底煤厚度以及煤层顶底板、夹矸岩性等。(四)采样1.采样人员必须在煤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国标及煤质处下发的规范采样。2.煤样采取后放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五)送样各矿煤层样送相应化验室。(六)煤层煤质及相关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各矿综采接续面准备结束后,在五天之内将工作面采样点分布图、巷道平面布置图、顺槽及切眼的煤层结构素描、煤层结构柱状图及本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送煤质处。(七)煤质预测、预报各生产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预测预报以表格形式报送煤质处,要有相应的文字、数字说明和必要的图件。其中文字部分应包括采掘工作面本月底推进位置、下月计划推进距离(要求附图)及其煤层情况,井上下

18、水文及地质构造特征;数字部分包括工作面煤层煤质指标和全矿原煤煤质指标(指全水、灰分、全硫、发热量等)。第十九条 开采多煤层或一井多面的矿井必须根据不同煤层的煤质特征,按生产管理部和煤质处等神东煤炭集团相关部门确定的配煤方案进行合理配采,保证煤质指标稳定,以满足用户对煤质的要求。若由于情况变化而需要更改配采比例时,必须经神东煤炭集团生产管理部、煤质处共同确定并报神东煤炭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煤层样采取、预测预报编报等未按本条款要求,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第二十条 各生产矿在制定本单位煤质管理实施细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根据煤层煤质及地质变化,结合采掘工艺实际情况制定降水、降灰

19、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并贯彻实施。过地质构造、空巷、富水区、薄基岩等特殊时期要制定专项煤质保证措施。未制定煤质管理实施细则或未及时按公司要求进行修订,视情节在检查当月煤质考核中罚款3000-5000元;特殊时期未上报专项煤质保证措施一项次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配备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煤质管理人员要每日跟班监督检查,并积极完成相关煤质工作,否则视情节在检查当月煤质考核中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

20、有权对存在严重煤质问题或隐患的作业点停止其作业,并责令整改。第二十四条 原煤灰分控制(一)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生产管理部或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构造处在设备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采高造成割顶(底),范围在5架(含)以上视割岩厚度每架罚款200-300元,超高掘进每米罚款100-300元;(二)采掘工作面通过压力增高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综采面煤机司机和拉架工要相互配合,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由于支架接顶不严或拉架不及时导致漏矸,视漏矸厚度每架罚款100-500元,连续漏矸超过10架,每

21、处罚款10000元;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漏矸,一处罚款2001000元。(三)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等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2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打排矸巷,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当作矸石处理,杜绝上系统;单巷掘进要间隔一定距离打排矸巷,将矸石在顺槽清入排矸巷,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工作面回采时揭露冲刷、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3时,具备分割分运能力的矿井必须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

22、割煤,地面主运系统有分矸装置的矿井必须将矸石单独进仓或落地,地面主运系统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在顺槽采取措施,实现煤矸分离(拣出大于200mm的矸或卸下全部岩石),否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四)综采面回采时机头、机尾过渡段造成的割底,依据顺槽拉底高度过渡架数不得超过15架(包括端头架),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五)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正帮1.5米内垫的石子、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连采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清理的淤泥要集中在联巷内封存。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方可进系统,矸石、锚杆(锚索)岩

23、粉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进入系统。否则,未处理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上系统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六)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否则,范围在3架(含)以上每架罚款100-300元。(七)井下矿务工程产生矸石严禁上系统,根据矸石量大小,提前计划施工排矸巷,生产时必须分割分运,实现煤矸分离,矸石集中排放,否则,视情况罚款2000-5000元。第二十五条 原煤水分控制(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

24、元。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刮板机上链带水,每处罚款2000-5000元。(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2000元。(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否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四)煤机冷却水必须排入溜槽与支架间,具备回收条件的在电缆槽内增设回收管路或改为煤机喷雾水,将冷却水集中外排或再利用,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5、五)机头、机尾冷却水必须集中收集外排。强化喷雾水管路、喷嘴管理,若喷雾水不成雾状、冷却水未按规定排放进入系统等,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六)综采工作面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根据水量大小,必须将机尾后盖打开或更换为不同孔径机尾后盖,并加设导水槽将返水导出,必要时机尾处实行打坝,防止机尾水二次进入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置专人输排等,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七)掘进工作面顶板淋水、打锚索淋水必须(用导水槽或接水托盘)集中回收,否则视情节罚款2000-3000元。(八)各运输巷道、转载点、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淤泥不得上系统)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若未经处

26、理进入系统,处以1000-3000元罚款。(九)综采工作面俯采时,严禁用水冲洗支架,否则处以500元罚款。(十)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若存在跑、冒、滴、漏影响煤质,按影响程度,每项次罚款500-2000元。(十一)根据煤层上覆基岩或上覆采空区含水情况,各采掘面要提前疏放水,并配置完善的输排水系统。(十二)当井下煤仓(溜煤眼)堵塞时,严禁用水疏通,否则罚款1000-3000元。(十三)储煤仓上口要保持密闭,严禁外水进入仓内,否则罚款2000-5000元。第二十六条 原煤粒度控制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定期检查滚齿和齿板,出现异常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

27、00mm以内,否则视情况罚款1000-2000元。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2000-5000元。第二节 露天矿煤质管理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开采工艺,把煤质管理贯穿于煤质计划及采煤、穿爆、装车、运输等生产全过程。第二十八条 对煤层中遇夹矸层或高灰煤层必须单独处理,大于200mm的层间夹矸必须剔除,实行分层爆破。若煤堆中出现较多的可见矸或矸石粒度大于200mm以上未处理直接装车,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根据用户对原煤粒度的要求,合理制定穿爆参数。超粒度大块要进行破碎,确保煤炭粒度满足用户要求。第三十条 合理调整不同

28、区段的配采比例,确保煤质质量的稳定,否则视煤质波动情况处以1000-5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煤层爆破前,彻底清理煤层顶板和风化层以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经煤质检查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并填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单独处理煤层底板浮煤及脏杂湿煤。如因监督不到位致使顶底板矸石、脏杂煤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混入爆破后煤堆并装车,一项次罚款500-5000元。第三十二条 完善排水系统,配备足够排水设施,加强对已爆煤堆外来水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降水措施,如预挖水沟、设置泄水坑等方式对煤层涌水、顶底板积水及地表水进行疏排。未及时设排水沟或排水沟损坏致使顶部水流入爆破后煤中,一次罚款500

29、-3000元。顶底板抽排水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500-3000元。第三十三条 当煤层赋存水较大时,必须制定煤质专项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若未采取专项疏排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致使采面渗水较大、上站煤水分严重超标,出现一次处500-5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原煤生产要根据上站煤计划和外运情况合理组织穿爆和生产,减少原煤暴露时间,特殊情况进行测温检查并通知煤质处。出现一次高温煤或高水煤上站,处以500-2000元罚款。第三节 选煤厂煤质管理第三十五条 洗选中心各选煤厂要充分发挥洗选系统作用,实现洗选中间产品和最终商品煤质量指标达到最佳状态,最大限度起到稳定和提高煤质的作用。第三十六条 洗选精煤及其

30、它产品必须达到神东煤炭集团年度考核指标。重介洗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8%,跳汰洗煤等精煤合格率不低于95%。第三十七条 根据系统能力,实现原煤入洗最大化,否则每次罚款3000-5000元。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第三十九条 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一)跳汰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把握好风水比例、床层厚度,调节好控制参数;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于洗选参数调整不及时导致商品煤质量波动,视情节每次罚款1000-5000元。(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

31、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由以上情况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三)停车期间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罐内压力、主轴转速等操作参数。并保证转速、罐内压力、反吹压力、出料等参数符合要求。因调整不到位使产品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四)定期检查弧形筛筛板,保证不堵不破,保证旋流器底流物料在弧形筛上脱水时间,实现最佳脱水效果,根据筛板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旋转使用。否则视情节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五)重介旋流器控制好固液比、处理量、放料压力、洗液密度等洗选参数,确保末煤洗选效果最佳,否则处以500

32、-1000元罚款。(六)螺旋分选机要严格控制入料的体积流量、入料浓度、粒度范围等洗选参数, 最大限度保证煤矸分离。因参数控制不合理,导致商品煤质量波动,否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七)要始终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原煤质量情况,随时调整洗选参数,稳定产品质量。对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商品煤质量波动较大,处以1000-3000元罚款。(八)皮带及各转载点喷雾水,必须设置遮水拱(棚),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导致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每次罚款500-2000元。(九)严禁打扫卫生产生的高水煤、脏杂煤、煤泥直接进系统,必须经过空水、拣杂处理后返回系统,否则每处每项罚款1000-3000元。

33、(十)系统运行过程严禁用水清洗设备,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打扫卫生水进入系统,每处每次罚款1000元。(十一)系统启车前必须清理皮带积水,否则每处每次罚款500元。(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煤分级筛筛板、走旁路或打直通,确需改变工艺,必须报总调度室、煤质处并经神东煤炭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否则处以2000-5000元罚款,造成煤质事故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第四十条 定期进行快浮试验、产品粒度试验,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每月必须对入洗原煤、主洗矸石做两次快浮试验(选煤厂负责采样、快浮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特殊时期增加快浮试验次数,未按要求做快

34、浮试验的罚款1000元。第四十一条 定期检测煤泥的质量变化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两次(选煤厂负责采样、送样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凡发热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处理或外排,不得回掺进商品煤,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第四十二条 细煤泥处理系统要与主洗系统同时启停,严禁细煤泥集中进仓,否则每次罚款3000元。第四十三条 合理调整洗选参数,杜绝主再洗矸石带煤,每周配合化验室对外排矸石进行2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矸石灰分考核依据。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要确保混煤粒级在50mm以下,限上率控制在5%以内,定期检测商品煤粒度(其中:出口煤每半月做一次,混煤每月做一次),商品煤

35、粒度超标每次罚款1000元。第四十五条 手选带(带速小于0.3m/s)和精煤脱介(水)筛配备足够的拣矸(杂)人员。第四十六条 定期清理原煤仓下口积存煤,由于对原煤仓下口存煤清理不及时而造成煤仓高温,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第四十七条 各选煤厂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第四节 外购煤管理第四十八条 管理方式(一)煤质处负责全过程煤质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公司管理职能:1煤质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检查和分片包干的形式强化现场管理,包括对供煤商、洗选中心各站点和化验室检测检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2煤质处各化验室值班主任和

36、采制样人员对所驻站点出现的煤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者,提请通报或经济处罚。(二)洗选中心负责各煤源点、途中运输、站台(受煤坑)、装车全过程煤质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外购煤上站前、入坑、入场、装车全过程的煤质检查管控。2积极配合外购煤管理办公室、煤质处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煤质问题。3负责根据冬季天气变化和煤质化验结果,提前做好防冻车准备工作,及时制定防冻液(粉)喷洒方案,防止冬季出现冻车现象。(三)外购煤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夜查,会同煤质处、洗选中心每周进行不少于3次夜查,每次有一名相关部门、单位助理级以上领导参加。(四)供煤商负责其内部煤质制度建设、考核奖罚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神东

37、煤炭集团各项制度宣贯落实等工作。1各供煤单位设专人强化矿井、煤场、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建立考核奖罚机制,加大对司机换煤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罚力度。2负责制定外购商品煤降水、降灰、除杂等煤质措施制定和落实工作,积极增设除铁、除杂等煤质设备、实施,用手段和设备提高煤质。第四十九条 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一)煤源煤质普查对没有固定煤源(矿、煤场)的供煤商不予安排普查和上煤计划。 1年度普查:按照神华、神东两级公司对外购煤煤源煤质要求,由煤质处牵头组织,会同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和东胜办事处等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年度煤源煤质普查,并编制普查分析报告,形成建议方案。2阶段性普查:对更换煤种、新增

38、煤源、停煤整改的煤源,由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提出“外购煤普查通知单”,煤质处组织进行普查,并对质量指标符合年度或月度计划指标的出具“外购煤质量确认单”。(二)上煤、发运1公司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接收到“外购煤质量确认单”后,由外购煤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开始组织上煤和发运。2洗选中心监装人员负责装车前外观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站、装车。(三)停煤接到现场反馈,煤质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或煤质管理人员在动态检查、联合夜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由煤质处出具“停煤通知单”。1弄虚作假,包括偷换煤、包馅煤等或煤质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在此条件下不需采样直接停煤。2

39、煤质本身较差,经过检测检验结果低于拒收指标。3供煤商一个批次化验结果低于拒收指标。4煤种或粒度不符上煤计划要求。5出现其它确需停煤的情况。(四)恢复上煤、发运停煤整改的煤源,由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提出“外购煤普查单”,煤质处牵头组织进行普查,并对质量指标符合计划指标要求的出具“外购煤质量确认单”。第五十条 煤质处每次出具“外购煤停煤通知单”和“外购煤质量确认单”需同时报公司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第五十一条 煤质处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外购煤月度煤质报表”的编制,同时提报结算所需煤质资料。第五十二条 每年外购煤站点的业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轮岗交流。第五十三条 洗选中心各站点质量管理

40、责任(一)各站点负责上煤质量初检,并负有质量监管责任。上站煤质量初检要检查每一运煤车辆的煤质情况,发现上站煤中可见矸石较多、粒度超标(或原煤块率低)、杂物及直观水分较高、高温等煤质不符合要求的上站煤,应立即令其停止入场(坑),并打废煤处理,并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及相关部门、单位。(二)各站点要每日对进场煤进行煤温检查,必要时进行煤温检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煤温超过40(含40)时,不许进站入场。(三)各站点负责拣杂、砸大块人员管理,认真清理煤中杂物和可见矸,对拣杂、砸大块不及时的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四)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外购煤必须严格执行单进单出原则,严格杜绝与自产煤混装,擅自混装,视情节每次对选煤厂

41、或装车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非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必须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严禁乱堆乱进,未执行先进先出原则,视情节每发生一次对受煤坑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第五十四条 供煤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供煤商在外购煤现场质量管控方面要以神东自产矿井管理模式为标准,采取必要措施抓好煤炭生产源头质量,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建立奖罚机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开展煤质预测预报和信息化建设,以便和神东建立长期的良性合作关系,实现共赢。(一)水分控制方面:对于新布置工作面应提前3-6个月释放顶部积水,减少工作面回采过程顶板和煤壁淋渗水;工作面刮板运输机采用带孔机尾挡板,防止刮板机顶链带水;回风顺槽设置移动水坝,

42、处理顺槽积水;将煤机冷却水引出机道排入采空区;完善抽排水设施,保障排水能力等。(二)灰分控制方面:主要采取井下初步煤矸分流、跳采、缩面、配采、采用带伸缩顶梁支架、顺槽人工拣矸等措施降低地质构造和顶底板变化对原煤质量的影响。(三)除铁器安设标准:应在综采工作面运输胶带机、集中运输胶带机、主井运输胶带机上安设磁场强度不低于1500GS的永磁(电磁)除铁器,生产矿井从井下工作面到地面必须保证有2-3道除铁器把关。同时要求供煤商在固定煤场配备筛分配煤系统,并在运输胶带机上安设磁场强度不低于1500GS的永磁(电磁)除铁器。(四)煤质预测预报:相关矿井或煤源单位应按照生产接续计划及产量安排,准确的预测出

43、各因素影响煤质的程度,及时编制年度煤源煤质分析报告、月度煤质预测预报、旬预测预报、周预测预报和特殊时期煤质预测预报,不断细化和规范预报内容,为神东提供有力的煤质技术支持。(五)信息化建设:为了便于各类煤质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使外购煤供需双方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各煤源单位应建立煤质信息化网络和煤质指标查询系统,同时与神东煤质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六)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将井下生产出来的毛煤单独储存到固定煤场,待神东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对煤种、煤源、煤质普查合格后方可组织上煤。第五十五条 检测检验(一)相关化验室必须每日对所属各站点的外购煤火车样、汽车样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上煤

44、期间有采制样人员在现场进行采样,采制样人员有权对上站煤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含杂率高、水大、高温、夹馅和脏杂煤立即通知洗选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及化验室负责人,化验室负责人在现场核实后,根据情况要及时反馈煤质处领导,并迅速进行处理。(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准确,采样过程要有相应供煤单位同采同制,并签字认可,备查样品要与供煤单位共同上锁管理。化验结果要及时递交供煤单位及相关部门,并登记造册。对外报出结果必须经煤质处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三)根据各站条件推广使用火车采样机、皮带采样机、桥式汽车采样机、移动式汽车采样机,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排除人为采样误差和数据计算

45、传输错误,确保化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第五十六条 采样(每个子样的样量按GB475-2008执行)(一)普查样化验室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和阶段性(更换煤种、新增煤源、停煤整改煤源)煤源煤质普查工作,所属化验室建立普查台账,对所普查煤样的化验结果进行登记,有详细的采样记录,几个部门联合普查的都要有采样人签字。在普查取样过程中要去掉煤样的表层,根据场存量均匀布点,确保所普查煤样有足够的代表性。(二)站台煤堆样各化验室2天采取一次站台煤堆样,人工采取煤样时,必须在汽车卸车后的煤堆上除去表层循环采取煤样,根据场存量均匀布点,移动式汽车采样机采取煤样,要根据煤堆高度合理调整采样深度(浅

46、、中、深)。 (三)站台通道样站台通道样是为装车前提供质量指标的煤样,采样前必须在通道上备足一列火车的煤量方可采取,采样时,每两节货位采取一个子样, 采制过程中必须与供煤商共同进行,待化验结果出来后报相关部门。 (四)受煤坑汽车样必须严格执行每1000t为一个采样单元,每车采取一个子样, 不足1000t按实际上煤量采取煤样,采制样与供煤商共同完成,同时在采样记录上要注明采样时间、吨位、卸车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在当日6点以前所采的子样当日全部化验并录入子样数据库。实现单装的受煤坑,汽车样化验结果只做为掌握上站煤质量的依据(但必须执行每1000吨采一个子样),最终结算以单装火车样化验结果为准。 (

47、五)火车样在装车塔装车的商品煤样执行国家标准GB475-2008的相关规定,煤炭机械化采样严格执行GB/T19494.1-2004和GB/T19494.2-2004的相关规定。在集装站装车的商品煤,必须上火车采取商品煤样,每点采取一个子样,如装完车及时将车皮挂走,造成采样时间不足,可每隔两节车厢采取一个子样,但起始车皮随机指定,不得固定 。(六)抽查样公司联合检查小组实行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员的动态联合抽查采样,制样,抽查受煤坑汽车样必须在10车以上,其他站点的抽查样按照煤堆样或通道样的采样方法进行抽查,化验工作由煤质处中心化验室完成,联合抽查必须由外购办、洗选中心、煤质处、运销分公司共同完成,日常抽查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所有抽查要在抽查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煤质处将抽查结果与对应化验室化验结果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五十七条 制样制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标GB474-2008执行,所有采取的煤样采完后要及时制备,不得存放晒晾,煤样的制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化验室作业指导书相关规定。火车样和汽车样必须与供煤单位共同上锁保存备查样。第五十八条 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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