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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实务课程期末考核题姓名:学 号:年级:16秋法学学习中心:苏州学习中心案例:专利权人田某某、江某某于2008年2月13日就“一种舵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专利号为ZL*.2。2009年2月10日,A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享有独占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独占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2009年2月,A公司在德国纽伦堡国际春季玩具展览会上发现B公司正在该展会上宣传一种型号为“210A”的航模,该航模中所用舵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A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B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
2、权行为,B公司置之不理。2009年6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第六届上海航模展会上展出专利侵权产品,并以远低于专利产品成本的价格批量销售该产品。此外,B公司还通过其公司网站、产品目录等多种途径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为此,2009年8月,A公司根据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5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据查,B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放弃权利要求3。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
3、、6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庭审中,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B公司生产的、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5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以及B公司生产、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鉴定。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f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F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E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F等同。2.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f与现有技术方案A-E无实质性差异,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为“
4、在所述含有舵机驱动电路的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镀金铜条,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镀金铜条相接触”,而现有技术文件未直接记载该项技术特征,但隐含包含了直线型电位器,而这种直线型电位器的具体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与公知常识无实质性差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在现有技术方案隐含包含的直线型电位器中采用与公知常识无实质性差异的特定具体结构。请根据上述案情,站在B公司的角度,结合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为B公司起草一份答辩状(或辩护词)。答 辩 状 答辩人:B公司住所地: 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被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 XXXXXX法
5、定代表人:XXXXX。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为明辨是非、明确权责,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作如下答辩:一、 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不仅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在很多特征上也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因而案涉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答辩人的制造销售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技术特
6、征对比原则,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重大的不同。根据对比,不仅根本得不出案涉产品侵犯专利的结论,而且恰恰反映出来案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产品,属于技术特征根本不同的产品。因此,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的区别,没有全面覆盖被答辩人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二、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答辩人经过调查取证,案涉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所披露,属于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制造的技术。而且该项证据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早于被答辩人的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同时,答辩人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被答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案涉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答辩人不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侵犯其专利权及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